王一帆、王标、查富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诉请35万到账118万
【关键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两次诉讼失利、实现百万债权、金亚太律师
一、承办律师
王一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副主任
王标安徽金亚太(长丰)律所律师
查富涵安徽金亚太(长丰)律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当事人L公司与被告T公司签订《钢管租赁合同》,Z公司与T公司签订《架子工劳务分包合同》,两者共同承包了T公司在阜阳市某工程项目,包括楼房的钢管扣件租赁及脚手架安装和拆除的劳务,被告指派S某为项目负责人。
三、争议焦点
1、T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钢管扣件、工字钢超期使用费?
2、L公司一并主张案涉工程所有费用是否合适?
四、办案过程
1、2022年6月,当事人委托其他律所律师起诉至阜阳市Y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移送至合肥市S区法院审理。
2、2023年5月合肥市S区法院开庭审理,各被告否认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且法院认为两份合同系不同民事主体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纠葛,不能在一案中一并诉讼解决问题。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L某的起诉。
3、2023年7月,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决定组建王一帆、王标、查富涵律师团队,团队经多次研究论证认为:确认原告主体身份,重新制作钢管扣件、工字钢超期使用费详细计算清单,重新向法院起诉。
3、2024年3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钢管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项目费用诉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4、2024年4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理结果
本案判决被告T公司支付钢管超期使用费699822.3元、生活区加固费用31477.78元、钢管扣件使用费、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劳务费182259.8元、二次搭设费用17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生效后,承办律师积极联系被告T公司,最终T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后支付本案全部款项118万余元。
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债权。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当事人特意向承办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这面锦旗不仅代表着当事人对律师专业能力和辛勤付出的高度认可,更是对律师在案件中所展现出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