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其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核心和基础。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接下来我们就通过对重点法条的解读,共同走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了解消费者拥有哪些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谁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消费者不仅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且还包括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和集体,以及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
【举例子】购买车辆用于接送家人,属于生活消费。购买车辆用于拉货跑运输,就是为了经营目的,不属于生活消费,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购买商品归自己使用或供家庭或他人使用,亦或是购买服务由自己享用或由他人享用,其中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均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不仅仅限制在有偿购买、使用的人,还应包括:①购买者的家庭成员;②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以案释法
在禄丰市人民法院202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某购买自喷漆罐给杨某进行使用,因自喷漆罐爆炸,杨某被当场炸伤,因杨某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刘某进行赔偿后将生产厂商、经销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产品责任。本案中,杨某虽未直接购买自喷漆罐,但作为应购买者刘某要求使用商品的人,亦属于消费者。
二、“消法”伴我行——走进消费者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做了专门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
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官说法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益,也是宪法给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表达。为了使这一权益真正得到表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关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某些新开发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同意的服务,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存在。
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年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尹某入住了某温泉酒店,在酒店内泡温泉时,不慎滑倒,腹部撞到泡池金属球阀,造成身体受伤,尹某为此支出治疗费用,事后经鉴定,尹某因此次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尹某遂将该温泉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该温泉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因该酒店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尹某损失进行赔付。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益,简称为自主选择权,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同意或者不同意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原告李某从被告处购买案涉空调时,被告并未告知李某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在向李某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李某更换空调新机并承担换机费用。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益。但由于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更需要突出强调享有公平交易的权益以便从法律上给予爱护。依照《消法》的规定,这项权益要紧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某消费者在购买一款手机时,发现商家在宣传中明确承诺该手机具防水功能。然后购买后不久,因在使用手机时不慎接触了水,结果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将手机送修后被告知该手机并不具备防水功能,消费者因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这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公平交易权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有权拒绝或者要求更换、索赔。商家在宣传中虚假夸大商品的性能、功能等,就是违反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益.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商品的购买者;
(2)商品的使用者;
(3)服务的同意者;
(4)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同意者之外的,因为偶然缘故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它人。
问:赔偿找谁要?
为了保证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形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同意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能够向变更后承担其权益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能够向其要求赔偿,也能够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终止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022年8月4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农资经营部处购买了农药,用于其经营的花棚中的花卉病害预防。原告施药几天后,其种植的花卉陆续出现死亡现象。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无果。原告委托某监测站对剩余未使用的农药进行检测。该站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载明送检样品按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因损害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使用的农药质量不合格是导致花卉受损的主要原因,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种植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是次要原因,故被告因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酌情确定为原告自担20%,被告某农资经营部承担80%的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6.成立维权组织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给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爱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专门必要的,也是国家鼓舞全社会共同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达。
7.获得知识权
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这一权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差不多知识,有关市场的差不多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2016年3月24日,原告乘坐被告H01249航班,其登机牌座位号为1A。原告登机后实际就座于座位号2C,其向空乘人员表示其对香烟味过敏,要求驾驶舱的工作人员不要吸烟。后该航班机长要求核查原告的登机牌,在发现其未按照登机牌座位落座后,要求其配合坐回原座位。其间,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最终坐回1A号座位,并在事后向被告进行了投诉。原告认为被告该航班机长的行为对其人格尊严权造成了侵害,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涉案航班机长在原告未按登机牌座位就座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坐回原座位,以保障航空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并无不妥。原告亦未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涉案航班机长与其对话中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损害其人格尊严的语言。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9.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监督权可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判和建议。
三、“消法”在身边——常见消费问题早知道
1.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货、换货、维修?运费谁来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什么产品?怎样操作?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冷静期”或者“反悔期”,避免网购“货不对版”问题频发,同时,也为了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权利,还规定了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问题。
3.网购纠纷,谁来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审核义务,便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问题,便于消费者索赔权利的实现。
原告吴某于2022年3月9日通过京东平台在某公司经营的“图书专营店”店铺内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书籍一本,实际付款69.38元,吴某于2022年3月12日签收货物。案涉商品详情页标示有“正版图书,请放心购买,下单请咨询客服”字样。吴某主张其收到的书籍为盗版书籍,理由为正版书籍的书本封面应贴有防伪标识,而案涉书籍没有该标识,且案涉书籍印刷粗糙,明显为盗版。吴某提供的案涉书本实物图片显示商品封面无防伪标识。
吴某于2022年3月13日在京东平台申请客服介入,销售公司同意按无货处理赔偿吴某。京东公司于当日作出处理方案“等待核实”。因赔偿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吴某将某图书销售公司与京东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吴某对于自己的损失,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下,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遇到消费欺诈,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涉及到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多集中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较为常见的惩罚性赔偿有“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退一赔三”是指退赔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价款费用的3倍,但是“退一赔三”要求不仅受到了欺诈还要有损失,因此,“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仍不能适用此法条。而“退一赔十”主要是在食品领域,如果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禄丰市人民法院2023年审理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2021年9月21日原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被告注册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傣药王白合皮癣膏”80瓶,单价77.9元,优惠后花费3996元。收到货并使用后,原告发现案涉商品并无相应功效,在案涉商品网页宣传上,描述成份、主治、生产厂家等内容,但与实际不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原告购药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996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500元。惩罚性赔偿是指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外,要求其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赔偿责任。其目的,就是不仅要使受害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补偿,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与消法同行——遇到消费问题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指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和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例如:将自己购买的物品给经营者看,确保是假货,对方认同后,给予一定的补偿。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它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其反应自己的问题,请其帮我们进行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了问题,也可以向有关工商、物价、技监、标准、计量、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向其反映自己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等问题,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的业务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往往在商品购销的书面合同里约定,买卖商品的量也往往比较大。而在消费者与商店即时清付的口头合同中绝少存在,而且采取这种方式解决争议,程序相对比较复杂。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发生,往往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消费者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受到侵害时,以及已尝试各种解决途径不能如愿时,消费者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律保护。
法院寄语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日常生活消费。消费环境如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强化消费者权益法治保护,让每一个消费者的维权呐喊被听到,让每一笔消费的支出都安心,才能真正让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会消费,才能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需要你我共同参与,为更公平的消费环境,更优良的消费品质,更强有力的消费保障和衷共济、久久为功。
原标题:《【案说3·15】保护消费者权益禄丰法院发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