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县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经专家组研判,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自2022年4月1日零时起,调整全县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划分范围如下:
封控区:五里岗行政村上河自然村。
管控区:玉都街道办事处刘洼村;镇平县人民医院(老院区);涅阳街道办事处(和平巷两侧及以东、中山街以南、察院下街以西、南护城河以北)区域。
防范区:玉都街道办事处,涅阳街道办事处,雪枫街道办事处,张林镇,杨营镇,曲屯镇花栗树村、县一高等7个区域。
为坚决阻断新冠病毒的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封控区实行“封闭隔离、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硬隔离封控措施;
二、管控区实行“人员只进不出,人不出区,严禁聚集”管控措施;
三、防范区实行“非必要不出区,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管控措施,暂停室内密闭公共场所营业。
镇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
镇平有序放开管控区、防范区农资供应销售的
公告
目前,春耕生产已进入关键阶段,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有序放开管控区和防范区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供应销售。具体要求如下:
一、诚信经营。农资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所售产品明码标价,确保农资产品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规范经营。严格遵照许可范围经营农资,销售的农资产品要做好进销存台账,详细登记购买者信息,做到销售流向可追溯,疫情线索可防控。
三、科学防控疫情。农资从业人员要对进店人员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一米线等防疫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377—65921350)。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镇平县人民法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镇平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传播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疫情期间擅自聚集
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车站、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七、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2022年3月30日
原标题:《调整封控、管控区,并依法严惩以下行为!南阳一地发布多个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