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方案(精选5篇)

招商引资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近五年中,我区招商引资共引进各类项日1271个,协议引资1055亿元,实际到位资金2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5744万美元。但实际工作,我区招商引资仍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二是招商项目储备不足,质量不高,特别是利用外资项目匮乏,对外资的吸引力有限,引进外资总量不大。招商项目包装和专业人才缺乏,不适应对外开放和招商工作的需求。

三是基础设施不完善,投资软硬环境还不够优、行政服务理念、办事效率有进一步改进。

二、建议:

1、精心策划项目,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推进保障机制。

全区上下要形成共识,认真做好投资环境分析和可行性分析,精心策划和包装项目,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推进保障机制,对招商重大项目实行分级跟踪负责制,对项目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招商成功率,实行绩效考核,定期通报,落实重大招商项目推进保障机制。

2、搭建平台创新方式,推动科学招商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对外开放信息沟通机制。有针对性地选择利用外资的渠道,主动宣传__投资项目和投资环境,增强开放型经济宣传,祥细了解国内外各类招商活动的主题、特点、参加活动客商构成,根据需要确定参加,避免盲目外出招商。

3、改进工作方法,注重招商引资实效。

努力创建符合市场规律,以市场为主导的引资机制,逐步摆脱以优惠政策为手段的传统模式,建立企业为主体政府、招商局、招商团,主动对接服务的招商引资组织构架和科学决策机制,强化招商项目前期工作的精细化,注重招商洽谈技巧和有效的方法,加强对外开放与招商工作的考核与督查,增强招商引资考核实效。

4、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开放发展的良好氛围

投资环境是生产力,是地区之间投资竞争的关键。优良的投资环境是整体服务,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因此,在全区要叫响一个口号“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优良服务环境。

一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投资硬环境,切实做到通公路、通铁路、港口、机场、水、电、气、通讯、宽带网等设施到位,营造良好的发展硬环境。

二是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提高政府职能在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加强政府及部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政部门诚信档案,以服务承诺的落实,营造取信于客商的良好政风,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审批事项及其设定依据,作进一步清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法则和国际贯例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四是建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及时处理、反馈投资商反映的问题,建立各镇街和各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联系企业制度,及时解决投资企业诉求,建立区、镇街、村三级联动、快捷高效的服务网络,对各类侵权和伤害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关键词:线路安装;施工质量;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典型案例

二、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配管、布线问题

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导线的选用问题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最小截面面积作出规定,而对导线线型没有明确要求,设备生产厂商对自己的产品所用导线规格也仅仅提出推荐建议,具体要求各有不同。如某品牌产品设计手册中,对信号线“推荐采用BVR型双绞线,普通平行线也行”。某品牌生产厂对报警总线“推荐采用ZBN-BV线”。由于指导思想比较混乱,在消防工程施工中,选用导线也仅考虑阻燃要求,只要价格便宜,施工穿线方便,造成选用信号导线的随意性、盲目性,有的一概使用单根(BV)铜芯线。

随着火灾报警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已获得大量使用,信号传输已由过去的开关量发展为数字式,数字通信在二总线传输时(报警总线为二总线),要求二线之间的分布电容越小越好。如果容抗越大,对传输波形发生畸变越严重,发生误报的概率增加,对系统的工作可靠性带来不利影响。经有关部门测试,数字通信传输波形在二根平行的导线中传输300m,其畸变失真的程度相当于双绞线导线1000m的距离。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通信总线及探测总线均应采用双绞多芯铜导线,对于承担系统通信任务的电缆线亦应采用双绞线屏蔽电缆,只有电源线或多线制控制线可采用单根多芯铜导线。强调采用多芯铜导线是因为多芯铜导线较柔软,在穿线及接线过程中不易折断和划伤。工程施工单位对信号线的选用不能有随意性,必须满足技术要求,才能保证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应对措施

通过充分考虑上述这些因素,在施工阶段充分注意工艺和质量,才能可靠地保障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桂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按照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核查核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__年秋粮收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20__年秋粮收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0__年11月24日—11月29日(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在全县开展20__年秋粮收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全县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

二、检查组织机构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检查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粮食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对未取得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二是检查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的备案情况。对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未在我局备案或未按规定报告收购数量的经营者,要停止其粮食收购活动,并视其情节暂停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是检查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从事稻谷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经营者要逐户核定企业商品粮最高库存量,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的统计,对违反最高库存量规定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检查落实临时收储政策情况。重点执法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执行质价政策是否规范,政策性粮食审核验收是否严格等情况,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严厉查处。

六是检查成品粮油库存情况。加强对成品粮油(小包装)库存不定期的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小包装)库存数量先轮入后轮出的轮换原则,确保成品粮油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四、检查方法

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

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

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

第十条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

第十三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

第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八条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4)执行。

第二十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

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

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粮食库存检查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档案包括粮食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报告与附表;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所称检查时点为统计月报结报日。

第二十七条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库存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充分认识粮食高产创建的重要意义

我县粮食生产实现了连续四年的稳定增长,但种粮效益不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为了继续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路子。粮食高产创建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有效途径,它是集高产优质良种、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及优质高效投入品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通过高产创建,能够实现统一品种、统一技术、实现良种良法配套,最大限度发挥品种和技术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方面的生产潜力,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粮食高产创建是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平台,能充分发挥样板方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在新形势下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道)和涉农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省农业厅有关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的精神,把高产创建作为确保粮食稳定发展的中心工作,作为科技兴粮的关键举措,作为行政推动的重要抓手,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县粮食生产实际,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普及推广着力提高水稻单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86号)精神,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稳定粮食种植面积;集约项目,集成技术,依靠科技进步,主攻单产,提高品质,节本增效;通过高产创建,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水稻主产区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全县计划建设5个水稻高产创建示范乡镇(街道),30个水稻高产创建示范村,400个水稻高产创建示范户。通过三年(20*—2010年)的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力争全县水稻单产比项目实施前三年平均增5%左右,示范乡镇(街道)水稻单产比项目实施前三年平均增8%左右,力争实现全县单季晚稻亩产超过500公斤、双季稻900公斤。

三、高产创建活动的工作原则

(一)三级联创,以县乡为主

实行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创,以乡镇(街道)为主的原则。县负责制定高产创建活动整体工作方案,制定高产创建考核奖励办法,组建高产创建活动县级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制定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高产创建专题培训与指导,组织高产创建检查与测产评比等工作;乡镇(街道)和村两级作为创建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村活动的主体,要全面落实责任农技员制度,根据省、市、县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千亩或百亩示范方,制定具体操作技术规程,成立高产创建活动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负责高产创建各项具体工作落实。

(二)突出优势,科学选点

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以水稻高产示范乡镇(街道)创建为重点,选择水稻高产示范乡镇(街道)要有区域代表性,以整建制乡镇(街道)为单位,水稻播种面积万亩以上,农田基础条件好,农技推广网络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基层领导重视粮食生产。示范区的确定要与全县各级开展的水稻高产示范、万村示范活动相结合,经过专家论证、领导认可,逐级报批。

(三)集约资源,合力推进

要充分发挥县、乡镇(街道)和村三级专业人才资源优势,提高粮食高产创建科技力量;集约项目资源,与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机补贴、病虫综防、测土配方施肥等政策与科技项目紧密结合,同时,争取配套高产创建专项经费,保证示范区建设的物质基础与资金优势,推进高产创建工作;集约各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力量,县里明确由县农技推广中心牵头组织粮食高产创建工作,联合种子、植保、土肥、农机等有关科室、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扎实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各项工作。

四、高产创建区的实施内容

重点放在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稳定粮食面积,依靠科技,主攻单产,优化品质和降本增效上。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对标准农田特别是新建标准农田的培肥改良,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和地力。通过扩种绿肥、秸秆还田等,实行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结合,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增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面积。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做到灌排自如,农用电网配套齐全。

(二)示范推广优良品种。根据粮食高产创建总体要求,结合各乡镇(街道)示范区生产、生态特点,确定高产创建主导品种,并结合省级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将高产创建活动与良种推广补贴相结合,确保主导品种在示范区得到大范围推广应用。通过统一供种,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三)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单产和效益。粮食高产创建要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节本增效、高产优质的原则,实现良田良制、良种良法、农机农艺的有机结合,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集成、配套、创新高产栽培技术体系,并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进标准化生产。水稻重点推广双机双抛技术、抛秧技术、直播技术、旱育秧技术、强化栽培技术、单季晚稻“五改”技术、稻鸭共育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水稻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技术。

(四)大力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和万村示范,扩大示范辐射作用。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兴粮为支撑,坚持产量与品质并重,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建设。加强对示范方内农户的技术培训,做到每个方都有农技人员蹲点指导,全面实行育秧、机耕、机插、机割、测土配方施肥、水浆管理、配套供应物资等重要农艺措施的统一,努力提高示范方的产量,开展高产竞赛活动。此外,全面开展水稻优质高产万村示范活动,在水稻面积100亩以上的村,选择1个种田水平高、科技接受能力强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并采用省、市、县推荐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示范户向周边农户传授技术,扩大示范辐射作用。

(五)加强病虫害防控。坚持“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的工作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强化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控工作,切实减少粮食生产生物灾害损失。要及时监测病虫害发生动态,准确预报发生趋势,提前制定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控预案;要根据病虫害发生形势,科学制定综合防治方案,组装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技术措施,开展统防统治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要加强农药市场整治与高毒农药削减,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曝光,全面禁止“两高”农药的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依托,以土壤养分构成和作物需肥规律为基础,以高产创建产量目标为指标,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方案;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和施肥等基本内容,为示范区技术指导人员及农民确定施肥数量、选择肥料品种、施肥时期和改进施肥方法等提供技术服务,解决农民施肥用肥问题,提高肥料利用率和施肥效果;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职责,做好对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推介一批优质肥料,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七)加快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积极发展以水稻机耕、机播(插)、机收、秸秆还田、烘干等机械化作业为主的农机大户和服务组织,鼓励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广泛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扩大水稻机收面积,力争在“十一五”基本普及。积极开展工厂化育秧、机械插秧、化肥深施、粮食烘干等示范,尤其要加强农机与农艺部门结合,加快推进水稻机插的应用。要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机大户的技能培训,总结和推广农机跨区作业、农机作业合作社、农机一条龙作业等新型农机服务模式,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机作业协会、经纪人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农民和扶持农民购买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

(八)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合作化经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规模效益和经营水平。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继续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使粮田向种粮能手集中,发展规模种粮。鼓励种粮大户拓宽经营范围,向周边农户有偿提供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服务;鼓励种粮大户创建品牌,开展粮食产后加工、销售,延长产业链,提高经营水平。支持和鼓励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扩大订单数量。大力组建粮食生产合作社、粮食生产专业服务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粮食生产产业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

五、主要工作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项目按照“县、乡镇(街道)共建,分级负责,主抓在乡镇(街道),建设到点”的原则实施。县级农业部门重点负责制订本地区活动建设规划和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成立活动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农业、财政、科技、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活动规划的制订、资金的落实以及组织实施等;乡镇(街道)成立活动实施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责任农技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活动实施,要求把活动实施实绩列入责任农技员考核内容。

为保证高产创建活动年活动取得成效,县农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高产创建活动实施小组和专家组,具体工作由县农技推广中心牵头,县农业局有关科室参与。

(二)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重点是确定农田设施建设计划,粮食面积、产量指标,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计划,示范面积和地点,技术培训计划,粮食生产合作社和粮食生产专业服务组织的组建计划等。

(三)切实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县农业局每年举办一期粮食生产技术培训班,重点培训乡镇(街道)负责粮食生产的技术骨干、重点示范乡镇(街道)的技术人员、种粮大户和科技示范户代表。乡镇(街道)也要制定各自的培训计划,对村级农技人员进行一次轮训。每个示范乡镇(街道)每年举办2次以上粮食生产技术培训班,要求培训到村干部、种粮大户、高产示范户等,努力扩大培训面。在生产关键季节,乡镇(街道)农技人员要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都要下村入户到田,切实抓好技术指导工作。

(四)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增加对活动实施工作的投入,要统筹各项粮食扶持资金,重点向活动实施区倾斜,确保各项建设顺利实施。要建立建设责任制,加强管理。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对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示范方,达到早稻平均亩产475kg以上、单季稻平均亩产625kg以上、连作晚稻平均亩产550kg以上标准的,每个奖励3000元。

(五)切实做好总结交流。县农业局将根据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工作检查、现场考察、技术交流、产量验收与总结等工作。全面总结高产创建活动中的成效和经验,特别是对组织方式、技术措施、工作方法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更大规模实施高产创建活动,推进大面积农业生产发展提供经验。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

(六)全面开展宣传表彰。县农业局将在农技110、*电视台“田野风”、《今日*》等媒体,宣传报道各地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工作进展和经验。通过设立专栏、新闻、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高产创建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县将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并根据各地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将工作突出的单位,推荐为省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省优秀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和省水稻高产示范户。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三月份。印发《20*年全县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部署20*年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各项工作;组织召开全县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启动仪式;组织开展全县春耕生产督查,检查督促高产创建示范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召开全县双机双抛早稻育秧现场会;召开县农业局粮食生产专家指导组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专家分片包干开展粮食高产创建点技术指导工作方案。

(二)四月份。组织开展早稻生产调研与技术指导,指导示范点高产创建,组织召开全县双机双抛早稻抛秧现场培训会。

(三)五月份。检查早稻插种情况,指导农民早稻高产生产技术。

(四)六月份。组织专家对早稻高产创建示范区进行现场指导,提高中后期田间管理技术意见;开展单季稻生产调研及技术指导,指导示范点高产创建;组织召开双机双抛晚稻育秧现场培训会。

(五)七月份。组织专家对连作晚稻生产调研与技术指导,指导示范点高产创建;对早籼稻高产创建示范区进行观摩和测产验收;组织专家对单季稻进行苗情考察,提高中期田间管理技术意见,落实高产创建各项技术措施。

(六)八月份。提出晚稻田间管理技术意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意见。

(七)九月份。组织各类媒体对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年进行全面宣传;组织召开晚稻现场观摩交流会,为下一年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推介提供依据;组织单季晚稻高产创建活动测产验收。

(八)十月份。组织专家对连作晚稻高产创建示范区测产验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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