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行业协会商会既有社会成员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特殊社会成员,既是自身信用建设的主体,也是行业信用建设的组织者、引领者和推动者。本文指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对象,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担负着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各个行业信用体系组成的一个复合系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对加快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行业协会商会既有社会成员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特殊社会成员,既是自身信用建设的主体,也是行业信用建设的组织者、引领者和推动者。
第一,行业协会商会自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对象。
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广大企业之间的桥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通过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信用建设,做到诚信履职、诚信服务,提高社会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同时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信用建设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
据民政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行业协会商会总数达7万多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门类、各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行业协会商会普遍采用会员制形式,目前联系的入会企业达2000多万家,覆盖了全国80%以上的企业。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中枢,来组织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织就一个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广泛而细密的社会信用建设的巨大网络,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面和深入度。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
行业协会商会是自治性组织,实施自律、监督和服务,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是其基本职责。行业信用建设的本质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信用承诺、规范和标准的自律性质的活动。这就决定了行业协会商会抓行业信用建设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是完全必要的和必须的。同时,行业协会商会最大的优势是熟悉行业、贴近企业,能够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行业信用建设规范和标准,这又是其他组织所不能比拟的。这表明由行业协会商会来组织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又是完全可行和可靠的。在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条件下,这也是行业协会商会锻炼增强自主办会能力,提高公信力,找准作为点,加快自身发展的难得机遇,是十分重要的平台和抓手。
着力创新行业协会商会推进信用建设的途径和方式
建立一套“双层互促”的制度体系,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依据和抓手。
建立一个“一体两翼”的工作架构,形成协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局面。
“一体”就是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体,发挥在行业内的权威性和凝聚力,动员组织企业广泛参与信用建设,推动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两翼”:一是发挥社会化信用服务机构熟悉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专业知识的优势,在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服务;二是发挥行业内外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鉴定认证、质量监测等研究和技术型单位的优势,为研究行业信用建设理论、设计发展路径和制定行业信用标准规范等提供支撑服务。
建立一套“覆盖全面”的信用大数据体系,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信息支撑。
完整的行业信用数据体系是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石。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给行业信用建设带来的“技术红利”,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和动态监测机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和履行全部社会责任各方面的信用行为信息,做到及时精准地搜集,发挥“采集器”作用;二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上下游行业等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发挥“交换器”作用;三是通过对来自各方面的信用大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精准的处理措施,发挥“监测台”作用。
建立一个“双向推动”的激励约束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成为一种常态。
行业信用建设的实质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把国家关于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与行业实际相结合,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制定和实施行业信用规约和标准规范。其中核心环节和措施是,建立完善对执行行业信用规约和标准规范的激励与惩戒制度。让行业自律监督挺在前面,加强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监测预警,发挥信用监管“前哨”“第一关”“第一道防线”作用。依靠严格的行业自律,实现关口前移、防范于先,促使绝大多数企业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不触碰国家法律法规底线,避免受到法律制裁,提高全行业信用水平。
加快构建一套完整务实有效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构建“四个建立”为重点的基础支撑框架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目录。
要对行业信用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必须首先对反映信用行为的信息建立科学统一的管理规范,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分类、内容和标准等,即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内容的选择,要坚持“全面覆盖、注重过程、突出重点、务实管用”的原则,总的思路是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发生在哪里、信用信息产生在哪里、信用信息的采集就要选择在哪里,有什么信用行为,就采集什么信用信息。要紧紧围绕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和履行社会责任各方面的信用行为,来选择和设计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建立信用数据清单和标准,并明确由谁负责提供以及提供的途径和方式。采集行业信用信息应坚持来自信息源点,是保持原始状态、未经人为加工处理的原汁原味的信息。建立统一的行业信用信息目录,是行业信用管理的“基础之基础”。行业协会商会要组织行业管理专家和信用专家,广泛征求本行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制定反映本行业特点的信用信息目录。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网络化信息系统,按照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把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信用信息,全面及时地采集起来;同时还要按照互通有无的原则,与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上下游行业等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这样通过行业内部采集和外部交换,把有关市场主体的全部信用信息集中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一网打尽”“一览无遗”,便于对企业信用行为实施全面的动态监测监控。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自行组织开发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也可以利用有关方面开发的公共信息平台,或者与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开发。
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建立行业信用网站。
这是行业信用建设对外展示与服务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宣传、公示、发布、查询等基本功能。行业信用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是一种“前店后厂”关系。平台是“后厂”,承担着采集归集、加工生产数据的功能;网站是“前店”,承担着展示平台制作产品、联系服务公众的功能。前店依赖后厂,后厂支撑前店。要研究制定行业信用网站建设指导意见,规范其基本功能、栏目设置和安全运行等要求,使行业信用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实现链接,成为“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子站。
——构建“四个着力”为主要环节的信用管理体系
着力签署行业信用承诺。
着力完善行业信用评价。
要引导行业信用评价抓住信用本质,突出信用主题,围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信用行为、信用表现来展开,改变目前在一些行业把非信用范畴以及把所谓“意愿”和“能力”作为信用评价主体内容的做法。抓紧研究制定对各行业信用评价具有基本指引作用的规范标准,对信用评价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方法、报告构成、结果分级和应用场景等做出基本规定,指导各行业据此建立行业性评价规范标准,形成“1+N”格局。改变目前缺少统一标准、评价结果公信力差、应用场景受限制等问题,促进信用评价“高质量”与结果应用“多场景”之间实现良性循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大力推动市场化行业信用评价。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最近发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防范法律风险。
着力实施行业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
——落实好“四个治理”阶段性重点工作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一手抓事关长远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一手抓治理打击当前突出的失信行为。要重点解决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失信问题,让社会公众有获得感,看到实际成效,赢得广泛理解和支持,为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正名声、树形象、扩影响,积累更加广泛扎实的社会基础;同时把治理当前严重失信行为取得的重要经验和启示,运用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形成良性循环。当前要突出抓好“四个治理”。
治理违法违规经营。
重点治理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设计或核定能力生产、超标准排放和偷排偷放污染物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违约拖欠逃债。
重点治理恶意长期拖欠货款、工程款和服务费,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款、逃废债务,恶意逃税骗税,恶意拖欠薪金和欠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各种商业欺诈。
治理制售假冒伪劣。
重点治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烟酒、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生产销售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严重坑农害农行为等。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强化行业信用建设,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重大举措。构建务实管用有效的行业信用体系,重在探索,贵在创新。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应认清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理论探索,不断发现规律、创新措施、积累经验,着力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刊于《中国信用》杂志2021年9月号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