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农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农资经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和规范全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种子企业(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后方可经营,未经备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须在《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范围之内、有效期之内从事经营。超经营许可证范围之外经营农资产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逾期未换证经营的,按无证经营处罚。
四、农资经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及配件等经营产品档案,经营档案主要包括进货台帐、销货台帐、进货发票、销货发票,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应保存五年以上,农药、化肥经营档案应保存两年以上。
五、农户在购买农资时,应到证照齐全、信誉较好的合法农资经营单位购买,禁止从走乡串户的无证照流动商贩手中随意购买,避免从本县辖区外购买农资产品。购买时要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标签标注及使用说明,正规合格的农资产品包装印刷字迹清楚、包装物整齐耐用且封口严实,包装内附有产品合格证。严禁销售、购买未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认定的农作物种子和无标签标注的“三无”农资产品。同时,要索要发票或收据,并注意保存购买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的包装袋、内标签和少量的样品等原始凭证。
特此通告。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8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