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市加油站(点)油品进销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
为配合沧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加油站(点)油品进销存管理,确保加油站(点)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我局制定了《沧州市加油站(点)油品进销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所属加油站(点),按《办法》要求做好油品进销存管理工作。
二、2019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各加油站(点)制作统一制式《加油站进油台账》、《加油站油品进销存月登记台账》并装订成册,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中石化、中石油、壳牌、中海油沧州销售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作统一制式的《加油站进油台账》、《加油站油品进销存月登记台账》,也可结合本《办法》要求,完善本系统油品进销存管理平台。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月检查季报告制度,督促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点)规范填写《加油站进油台账》、《加油站油品进销存月登记台账》,并认真核查。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
2019年1月15日
沧州市
加油站(点)油品进销存管理办法
一、进油管理
(一)加油站(点)所销售油品须从具有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各类指标均达到国家、省推广使用的标准油品。
(三)加油站(点)进油时,必须完整填写《加油站进油台账》(附件1),将每次的进油发票复印件或调拨单复印件及每个批次的厂方质检报告复印件粘贴在进油台账背面;妥善保管批发企业批发资质、供油协议等资料;加油站(点)的台账应保存1年以上,做到凭证和票据与管理台账相符。
二、销售管理
(一)加油站(点)销售油品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严禁私自拆除、破坏技术监督部门铅封;严禁改动加油机电脑主板、计量部分;严禁克扣顾客。
(二)每月1日前,各加油站(点)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加油站油品进销存月登记台账(表样)》(附件2),由负责人签字后备查,做到账实相符,严禁捏造、篡改数据。
三、库存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点)油品进销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对辖区内加油站(点)每月抽查一次、每季度检查实现全覆盖,重点核查加油站进货、销售及库存情况,台账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真实等,并现场填制《加油站(点)执法检查季报表》(附表3)。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号前,将《加油站(点)执法检查季报表》、《成品油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附表4)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商务局法规科(含电子版)。
(三)加强企业自律,通过成品油经营企业自我约束,确保企业依法合规建设、诚信守法经营、安全环保达标,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各加油站(点)须将“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牌匾,悬挂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