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加强农药生产日期监管及完善其管理制度的思考
1.1食品包装
1.2药品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需标注生产日期,且标注应当显著、容易辨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内标签、外标签、运输储藏包装标签和原料药标签均需标注生产日期。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有效期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如有效期需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但并未对生产日期具体标注格式及制作方式进行要求。
1.3兽药包装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需标注生产日期。《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内包装标签、外包装标签和兽用原料药标签的内容,其中都包括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在第九条明确规定有效期需按照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但并未对生产日期具体标注格式及包装上的制作要求进行要求。
1.4化妆品包装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需标注“使用期限”。《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化妆品中文标签需标注“使用期限”。该办法第十四条对“使用期限”规定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第二种是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具体格式未做要求。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规定的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三十三条对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即“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标明或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均按照劣兽药处理。条例中根据不同情形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对于生产、经营和使用劣兽药等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措施。即“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1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现行农药生产日期管理制度
3.1产品生产日期的标注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日期的具体标注内容及格式要求,即“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3.2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处罚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三条和五十七条分别对生产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日期由企业自主标注,但需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4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日期及完善其管理制度的思考
4.1加大宣传标签上二维码识别生产日期功能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标签上应当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所以农药经营和使用者可通过扫描农药标签二维码、登陆追溯系统,查询标签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与追溯系统中的相符,从而辨别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否被修改过,避免购买使用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产品。农药管理部门应加强此方面的宣传培训。
4.2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培训,要求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不仅要查看标签上是否有生产日期,还要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登陆追溯网址,查验其所记录的信息是否与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相符。发现有类似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及时依法依归严肃查处。
4.3完善农药生产日期管理规定
4.3.1在标签和包装二维码的单元识别码中指定8位数字为生产日期标注位置
现行农药标签二维码规定明确单元识别码为32位,细化了前11位的内容要求。建议将单元识别码由32位调至40位,进一步指定后8位数字为生产日期标注位置。例如,第33~36为年份数字,37~38为月份数字,39~40位为日期数字,形成农药行业的管理规定,加强行业监督,从源头上防止篡改生产日期。
4.3.2鼓励生产企业以激光刻蚀等防止篡改方式在包装上印制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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