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97号2015-06-05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加强对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对账与业务办理在人员、岗位、职责方面严格分离原则;可采取提升客户体验、降低对账成本等措施,提升客户采用电子对账的意愿,提高电子对账率;加强新开户企业、企业注册地与对账地址不一致、短期内资金异动等账户的对账工作,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进行对账核实;加强对账结果分析,对于当期未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下一期应采取措施保证有效对账;提升服务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提供资金变动通知服务,便于客户实时掌握其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六、加强账户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异常、可疑交易核查制度,对系统发现的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点,应明确核查、反馈和处理工作机制,且应由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的人员予以核查。及时总结风险事件特点,合理设定并动态更新风险监测指标和模型,提升系统的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七、加强印章凭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印章凭证管理,坚持“双人入库保管、事先审批登记、双人监督领用”原则,确保保管、审批、使用的分离和有效监督制约。可通过建立凭证、印章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重要凭证和核算印章的系统刚性控制,建立“交易、凭证、用印”对应关系,有效防范套打存折、盗用重要凭证和印章等风险。
九、加强风险提示。以滚动屏幕显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告知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有风险、私售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提高客户自我保护意识;以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其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其风险知情权。
十二、加强营业场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营业场所管理制度,落实网点负责人对营业场所、营业秩序的管理职责;上级行应加强对网点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采用神秘人检查、抽查录音记录、调阅监控录像、查询文档资料等多种方式对网点进行风险排查;严防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从事非法或违规活动,并在醒目位置予以明确公告。
十四、加强风险事件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风险事件报告、检查、处置、整改、问责的标准化处理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切实做好控人、止损工作,同时引导客户通过正当渠道合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已发事件,要充分考虑事件性质,严格按照责任归属,遵循法律法规妥善处置,确保处置程序公平,处置方式合理,处置结果公正。
十五、加强风险事件联动查处和双线整改。事发机构所在一级分行承担查处和整改的第一责任;总行业务条线部门和风险事件查处牵头部门要联合组织查处工作,提升诊断风险、剖析原因、认定责任、整改预防等方面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对于风险事件暴露出的、可能普遍存在的风险隐患,由总行及时向全辖发布风险警示,组织专项检查;对于风险事件暴露出的管理问题,要实行涉事机构所在一级分行和总行业务条线的双线整改;总行应向全行通报典型案例,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的警示教育。
十七、加强内部举报核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鼓励员工主动举报违规行为,及时、深入核实员工举报信息,有效保护举报人,充分发挥员工监督的积极作用。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公众的持续宣传引导,通过海报、滚屏、短信、网站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提示公众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
十九、加强声誉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舆情应对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对重要事项做出解释或说明,对不实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澄清,对真实问题应抓紧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事态严重化,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公众来访来询接待工作。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银监局应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高管人员、暂停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迅速将上述要求传达到全辖,并在6月30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