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医疗八部委规范国家中医药局检查机构保障部卫生局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国卫医发〔2020〕29号)。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

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二、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

(一)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联合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加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通过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地见效

(一)实施专项治理。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组织专家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参与)

(二)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对通过监测和监控发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等日常工作。要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要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中医药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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