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气象条例》施行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上海市气象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更好地提升气象工作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防御、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等工作。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对气象科技、气象科普、气象工作交流合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均作规定。《条例》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上海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共享气象设施设置情况。《条例》对在重点区域、设施和建筑设置气象探测设施予以规范,要求上海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布点方案,并明确布点范围、设置条件以及建设运维责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施行
这次的条例修正,在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以经营主体感受度为先,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等方面持续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修改决定共计二十一条,明确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部门共享企业年报信息,免于企业重复填报等;同时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根据修改决定,上海将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高水平对标改革。
《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施行
《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施行
办法所称绿色项目库是指为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建立的项目信息库。办法设立《上海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入库的绿色项目应符合分类目录,包含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适应气候变化、污染防治、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装备制造、基础设施绿色化、绿色服务等领域。
《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施行
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管道天然气配气固定资产原值和本办法规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管理规范》等12项上海市地方标准施行
12项标准包括: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管理规范》(DB31/T1489—2024)
《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导则》(DB31/T1490—2024)
《社区长者食堂服务规范》(DB31/T1491—2024)
《智能物联城市智联平台数据接口技术要求》(DB31/T1492—2024)
《叶菜类无土栽培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1/T1493—2024)
《蔬菜价格信息采集与应用技术要求》(DB31/T1494—2024)
《商业保理合同规范》(DB31/T1495—2024)
《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要求》(DB31/T1496—2024)
《无人机喷洒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技术规程》(DB31/T1497—2024)
《优质稻绿色栽培技术规程》(DB31/T1498—2024)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通用技术规范》(DB31/T1499—2024)
《“随申码”建设运行技术规范”》(DB31/T1500—202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图集》(DBJT08-110-2024,图集号为2024沪S101)实施
全国
《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施行
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更便利。
《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实施
一、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二、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置换时,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值。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四、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得低于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实施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第1号修改单、《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第1号修改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技术规范》从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两个层面规定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其中单体电池方面主要考虑了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标志6项安全要求;电池组主要考虑了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安全、热扩散、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标志等7个方面22项安全要求。
《技术规范》作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规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将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使用过程中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率,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施行
为更好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目的作了完善并明确了工作要求: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二是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作为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提升报备规范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备案审查监督对象,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二是精简报备材料数量,将报备材料由一式十份调整为一式三份并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减轻制定机关工作负担。三是严格报备登记要求,针对一些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15日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
为进一步落实“有备必审”,提升审查科学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审查方式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二是完善审查事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三是着眼于增强审查科学性,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有错必纠”,提升纠错精准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优化移送审查程序,规定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二是完善规章纠错程序,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规范》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和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调整了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增加了安全带检查要求。
二是优化调整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条等规定,对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作了优化调整,同时补充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要求。
三是完善了禁限运物品查控要求,做好与现有政策衔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运规〔2021〕2号)有关规定,以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需要,对禁限运物品查控等要求进行了完善。
四是充分考虑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需要。明确“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要求仅适用于客运站的候车区和发车区;同时增加鼓励性要求,明确客运站拓展服务功能。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实施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施行
《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我国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推进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清晰明确地反映公司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及最终控制、受益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和互信,提升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同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等违规行为,有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资质认定、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4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办法》第一章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含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要求(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监管体制(第五条)。
(二)资质认定。《办法》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六条),对资质认定程序(第七条至第十条)以及资质证书、资质变更与延续等提出了规范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同时,为保护政务活动敏感信息和数据安全,《办法》明确要求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第十一条)。
(三)行为规范。《办法》第三章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业务规则、服务内容、证书内容、证书申请、使用密码安全与互信互认、保密义务、信息保存、合规性评估、投诉处理、岗位培训以及业务终止与承接等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同时,《办法》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委托开展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注册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委托机构责任,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通过明确检查部门,严格检查要求,规范检查程序,强化部门协作,严守化妆品监管防线的同时,保护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办法》的出台确保了化妆品各环节的检查与后续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不断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办法》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部级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信息分类、归集共享方式,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原则和重点监管措施,信用信息修复定义、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信息安全管理、个人隐私保护、异议处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违规行为处理,以及水利行业其他业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省级信用平台网站管理、省级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等。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实施
《指南》共九章36条,包括总则、运营基础、站点设置、运营线路、运营车辆、作业流程、安全管理、服务监督、附则九部分。
其中,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指南》制定目的依据、服务模式、经营主体、协同机制、品牌建设等要求。
运营基础部分,主要从基本条件、运营制度、人员管理、信息化应用、合作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的基本要求。
站点设置部分,主要从设置原则、站点选址、功能布局、设备配置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站点规范设置。
运营线路部分,主要从线路选择、线路及停靠点优化、线路运营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线路稳定运营。
运营车辆部分,主要从车辆选型、使用装载、车辆运营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车辆安全运行。
作业流程部分,主要从受理、检视、包装、装卸、运输、交付等环节提出要求,保障邮件快件及时送达。
安全管理部分,主要从安全制度、禁限运要求、视频监控、应急处置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运营安全。
服务监督部分,主要从服务价格、异常处理、投诉处理、服务监督等提出要求,保障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质量。
《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G4110—2024)施行
本标准由8章组成,分别是:1总则,2术语,3路产保护,4涉路施工活动管理5大件运输许可管理,6违法超限运输治理,7保障条件,8信息化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一至四级公路的路产保护、涉路施工活动管理、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及违法超限运输洽理等路政管理。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实施
规范包括《总则》《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共3部分:《总则》规定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简称普查)的术语和定义,普查原则及基本要求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等内容;《煤矿》规定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术语和定义,资料收集与分析、采空区、封闭不良钻孔、地质构造、水源与通道、瓦斯、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成果提交等内容;《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术语和定义,资料收集与分析,采空区、地下矿山地质构造、地下矿山水源与通道、地下矿山地压活动区域、地下矿山火区/高温异常区、露天边坡、排土场、尾矿库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成果提交等内容。
《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部分内容实施
2024年11月1日起,低压元器件应当取得CCC认证证书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电风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全面实施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施行
《农药登记证》等5种电子证照审批颁发电子证照
《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等20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施行
《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标准》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施行
《连续肾脏替代治疗装置性能技术指标检测与控制标准》(WST836-2024)规定了医疗机构连续肾脏替代治疗装置(continuousrenalreplacementtherapy,以下简称CRRT)性能技术指标检测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技术管理要求、性能技术检测和控制要求、维护保养等。标准适用于使用CRRT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用于临床管理和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与控制。
《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施行
规定所指的门(急)诊诊疗信息页是医院根据门(急)诊病历和患者在本院门(急)诊就诊期间产生的各项信息汇总形成的反映患者本次就诊过程的信息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过程信息、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信息页不纳入门(急)诊病历,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以电子数据集或电子文档等适当形式保存。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标准管理、生产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5章,共30条,极大地丰富了原办法(共8条)的内容。一是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具体内涵、《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要求,同时针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特点,对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明确,并根据法律文件对自种自采自用品种的管理予以明确。二是标准管理。从药材收载范围、药材名称、标准备案、标准提高、标准废止等各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省级中药材标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生产使用管理。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采收加工、采购使用、跨省使用、标签标示、执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四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同时,鼓励地方开展药材资源动态监测和质量监测。五是附则。主要对新发现的药材、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新药注册、标准管理与中药注册管理、标准管理文件予以衔接,使药材管理成为有机整体。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管理标准》(WS/T841—2024)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第2部分:单轨》(GB/T42334.2—2024)实施
标准作为指导跨座式单轨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技术依据,有利于消除运营安全隐患、提升运行安全管理水平及应急处置能力,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实施运营安全监管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轮碾成型机》(JJG(交通)200—2024)实施
规程的制定将为交通行业计量部门提供有效的操作依据,也为轮碾成型机性能稳定、可靠提供了计量依据。新制定的规程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将更好地服务于交通行业,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路桥梁支座压剪试验机》(JJG(交通)201—2024),实施
规程的制定将为交通行业计量部门提供有效的操作依据,也为公路桥梁支座压剪试验机性能稳定、可靠提供了计量依据。新制定的规程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将更好地服务于交通行业,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港口起重设备起升高度检测仪》(JJG(交通)206—2024)实施
规程的发布将规范、统一港口起重设备起升高度检测仪的计量技术指标及检定方法,后期通过计量标准的建设,可切实解决设备在实验室条件和装机条件下的量值溯源需求,对于提升起升高度检测仪的产品质量,保证港口装备的“先进适用、完备可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和效率,实现港口智慧、绿色、低碳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此外,起升高度检测仪作为水运计量技术体系中港口机械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技术的研究及规程的发布对于补充、完善计量技术体系,逐步实现港口起重设备关键安全参量(高度、位移、速度、角度、荷载、定位等)量值溯源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51—2023)施行
《规程》明确了起重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补充了设计、制造和改造、安装和修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常用术语含义等,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支撑。
强制性国家标准《船用抛绳器》(GB44018—2024)实施
标准的发布实施能规范火箭驱动的船用抛绳器生产的技术性能,提升我国船舶操作安全水平,对保障船舶运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压力式波浪测量仪》(JJG(交通)205—2024)实施
规程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压力式波浪测量仪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满足行业和社会对该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对提升压力式波浪测量仪的生产质量、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提高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对保障交通运输行业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维勃稠度仪》(JJG(交通)207—2024)实施
规程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维勃稠度仪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满足行业和社会对该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对进一步提升维勃稠度仪的生产质量、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提高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对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