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一农户莫某为了灭杀豆角上的害虫,非法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瓜果上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又称呋喃丹)。2021年2月,紫金县人民法院宣判,莫某的行为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莫某在其租用的农田种植0.6亩豆角,明知克百威农药禁止使用在蔬菜、瓜果上,为了杀灭豆角上的害虫,仍将烟碱、苦参、克百威等农药混合使用喷洒到其种植的豆角上。
同年10月27日,经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豆角中含有蔬菜禁用农药克百威,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上市销售。
同年11月2日,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前往种植基地,与被告人莫某在现场一同将种植的豆角全部拔掉销毁。
农产品质量安全
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
近年来,
因为违规使用高毒农药
被刑拘或罚款的案例日益增多,
表明了国家打击违规使用农药的决心。
那么,国家禁限用农药又有哪些呢?
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7种)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杀扑磷、八氯二丙醚、氟虫胺、百草枯。
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二、果树上禁止使用的58种农药
(一)全面禁止使用的47种农药。
(二)还禁止使用以下11种农药: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三)柑橘上还禁止使用以下农药:
氧乐果、灭多威、水胺硫磷。
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63种农药:
除全面禁止使用的47种农药,还禁止使用以下16种农药:
毒死蜱、三唑磷、硫环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涕灭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内吸磷、灭线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四、限制对应作物使用的农药
(二)禁止用于水稻作物上的农药:氟苯虫酰胺。
(三)禁止用于甘蔗上的农药: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四)禁止用于茶叶和中草药材上的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内吸磷、灭线磷、氯唑磷、硫环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五)禁止用于茶叶上的农药:氰戊菊酯。
(六)禁止用于瓜果和菌类作物上的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七)禁止用于瓜果作物上的农药: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五、国家即将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
(一)自2023年1月29日起,2,4-滴丁酯禁止使用。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
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东涌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提醒农民朋友们,
应进一步增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依法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瞄准绿色优质高效,
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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