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牢固树立为民执法、为民监管、为民服务的理念,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全链条查处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案
2023年3月14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68万元,并处9.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9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哈巴河县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成品油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2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辛烷值、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汽油。经查,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与新疆某石油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油品购销合同,购进95号车用汽油11141.8升,进货价为8.38元/升,挂牌销售价在7.66元/升至9.25元/升之间,至2023年2月,该批95号车用汽油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97152.51元,当事人认同编号为№:2022X-J-NH04394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汽油的行为。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汽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汽油质量不达标会损坏车辆发动机,同时增加运输成本,导致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成本上升,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消费者信心,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生产伪造产地肥料案
2023年2月23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生产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3.5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将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当事人涉嫌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
2023年2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供货商乌鲁木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化肥涉及农业生产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假冒伪劣化肥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有可能导致庄稼减产,更严重的会破坏耕地土壤、污染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农资产品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及农民切身利益。
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10日,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塔城地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案
2023年3月2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8万元,并处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某农资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什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二氢钾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经查,2022年4月1日,当事人从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由什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二氢钾5吨,该批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包装袋内也无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等标签,产品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强制性标准第7.7项要求。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已销售4.825吨,剩余0.175吨未售出,从中获利0.5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行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未经国家批准的,随意添加、减少成分含量,有害物质超标的化肥都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化肥,用后达不到施肥效果,还会板结土壤,污染环境,直接造成作物减产,地力破坏,损害农民利益,造成社会矛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违法行为。
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3月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6万元,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该线索中载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生产、规格为400克/袋的香巴扎酱香鸭脖进行食品质量抽检,结果显示: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现场未发现该公司存有上述抽检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共生产香巴扎酱香鸭脖10.4kg,至现场核查当日已全部售出,获利0.0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腐败变质。食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喀什地区巴楚县查处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2023年3月18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9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南批发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门上方悬挂一条横幅,横幅中分别用国语和维吾尔语标有“各位种植户和农民朋友们,只要你们来某农业公司,不管你购买不购买商品,都可以领取500元现金,早到早得”等字样,公司大门左侧挂有一个喇叭,用维吾尔语反复播放(翻译内容为)“广大农民群众好消息,欢迎你们来我们公司,对于每一位进我们公司的顾客有500元的礼物,欢迎光临”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了解公司产品,提高知名度,为进店的顾客办理500元VIP充值会员卡,但只有购买1000元农资后才抵扣100元,依此类推,购买5000元农资方可抵扣500元,不购买农资无法消费VIP会员卡内充值金额,与横幅内容上表示不管购不购买商品都可以领取500元现金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对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产生误解、导致上当受骗,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诋毁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有序性,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美容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3月13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疗美容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其派发的现金券上印有“本现金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更多的客户前来消费,制作了50张印有“本现金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现金优惠券,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其中服务成本为400元的“398元现金券”30张,服务成本为500元的“498元现金券”20张。至被查处,当事人已按照398元、498元的券面价格向消费者售出该现金券43张(其中398元的26张,498元的17张),涉案金额1.88万元。当事人在现金券上印有“本现金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2月21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抖音中进行不实的宣传,实际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该活动,通过该活动让更多的人认识其经营的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招揽客户、招收代理,推销品牌。该案件的查处,规范了当事人商业宣传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和田地区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2日,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尚未使用的3种过期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案件中,当事人在医疗器械管理方面不严格,未及时处理过期医疗器械,在合格区域中过期的医疗器械与其他未过期的医疗器械混放且未做过期标注,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风险,存在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严厉打击,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