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要有机原料分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含海藻酸有机水溶肥料、含壳聚糖有机水溶肥料、含聚谷氨酸有机水溶肥料、含聚天门冬氨酸有机水溶肥料和其他类有机水溶肥料七大类,其中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按照标准NY1429的规定执行、含腐植酸水溶肥按照标准NY1106的规定执行。(标准原文见文末)
三、原料
(1)海藻类:褐藻(海带、泡叶藻、裙带藻、马尾藻)、蓝藻(真枝藻、微囊藻、螺旋藻)、绿藻(石莼、礁膜、松藻)、红藻(紫菜、石花菜、江蓠、琼枝)等四大类海藻;欧美多采用泡叶藻、墨角藻;南非使用大王藻,中国多采用马尾藻、巨藻、海带和裙带菜。
(2)虾蟹壳类等甲壳素;
(3)糖蜜发酵浓缩液;
(4)低值鱼类;
(5)果渣、玉米浆、豆粕等;
(6)其他原料:山梨醇、乙酰丙酸、酮戊二酸、大豆卵磷脂、山茶提取物、水解植物蛋白。
四、技术指标
有机质;pH;水不溶物,可添加适量的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其他指标:密度(液体)、水分(固体)、硫(S)、氯(Cl)、钠(Na)、缩二脲、蛔虫暖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及五个重金属含量。
五、限制登记的有机水溶肥料产品
1)以动物废弃物及其发酵液为主要原料的境外有机水溶肥料,其存在生物安全隐患,有动物疫病和有害生物传播入境的风险。
2)生产原料复杂、生产工艺水平低、检验结果重复性差、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产品。
3)有效成分不清、功效机理不明确、简单掺混的产品。
4)以风化煤、氨基酸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按照含腐殖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申请登记。
六、登记注意事项
(2)从安全角度考虑,对于登记进口的以有机降解物为原料的产品,应科学评价其生产原料和工艺技术,限制对技术特点不清、养分含量低的产品等。
(3)进口以鱼、虾、蟹、海藻等海产品加工下脚料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存在传播动植物疫病、传入有害生物等安全隐患,应提交安全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等。
(4)以壳聚糖、虾青素、海藻酸等为原料的产品,粉剂有机质含量≥15.0%,水剂有机质含量≥150g/L,应复配大、中、微量元素,肥料试验效果较好,且容易通过审批。如增加10%或100g/L的K2O,产品起到转色、增甜、提高品质的作用,市场前景较好;或添加其他大、中、微量元素经将有利于登记审批。
(5)以糖蜜、低值鱼、酵母液、豆粕等发酵等为主要原料,粉剂有机质含量≥20.0%,水剂有机质含量≥200g/L,应复配大中微量元素。
(6)玉米浆或玉米浆掺混淀粉为原料的产品,有效成分不清,功效不明确,简单掺混,限制此类产品的登记,企业可按照有机肥或其他肥料登记进行。
(8)关于以乙酰丙酸、酮戊二酸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要求如下:2021年第一次评审会认为乙酰丙胺、酮戊二酸在肥料上的应用较少,以乙酰丙胺、酮戊二酸为原料的有机水溶肥料产品应从严审核把关,并对其作用机理、作物吸收利用方式和作用效果开展跟踪研究。
(10)有机质应标明其最低限值,最低限值与检查结果的偏差原则上不能超过50%,例如:申请指标为有机质≥100g/L,检测值应在100g/L~150g/L之间。水不溶物实测值应不大于1%或10g/L。
(11)应含有大、中、微量元素,应满足:大量元素之和应标明其最低限值,且单一大量元素不低于2%或20g/L;中量元素之和应标明其最低限值,且单一中量元素不低于1.0%或10g/L,且微量元素之和应标明范围值,且单一微量元素含量应不低于0.05%或0.5g/L(钼含量不高于0.5%或5g/L)。
(12)汞(Hg)、砷(As)、镉(Cd)、铅(Pd)、铬(Cr)、铊(TI),限量要求执行GB38400-2019。
七、登记资料
1)肥料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生产企业考核表
5)产品安全性资料
6)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农艺师资质证明材料、试验原始数据及试验影像资料
8)产品执行标准(企标需备案)
9)产品标签
10)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