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职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及缴费标准?
7、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如何?
答:(1)救助对象: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4种病之一的孤儿及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的医疗费给予慈善救助。(2)救助标准:在取得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余下费用给予救助。孤儿资助100%、低保家庭患儿资助80%、低保边缘家庭患儿资助50%。
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如何补助?
9、就业再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11、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从2009年开始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给予补助。
12、临时物价如何补贴?
答:(1)补贴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孤儿等。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补贴条件:当季度省辖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或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时,按季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季末月城乡低保标准的25%,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或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或超过5%,物价补贴增发50%。失业人员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3、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1)补贴对象: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2补贴标准:市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50元。
14、残疾人机动车燃油有无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1)补贴对象:本市境内,持有残疾证、国家认定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有购车凭证。(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60元。
15、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从2010年开始,对持有残疾证的高中阶段学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高校学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将补贴经费直接发放给残疾学生或其监护人。
16、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政策是什么?补助多少?
答:(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17、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员可以有多少补贴?
答:(1)补贴对象:从2011年起,对全省低保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发放重残补贴金。(2)发放标准:城镇对象最低每人每月发放80元,农村对象最低每人每月发放60元。
18、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元?
答: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五保户集中与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是:集中供养4550元/年,分散供养3800元/年。
19、城乡低保如何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对城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发放对象和标准:①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按31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②凡具有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家庭,按24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2)发放办法:采取补差法,即在保障对象家庭现有收入的基础上补足至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0、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保险
答:(1)优抚对象范围: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等。(2)重点优抚对象按属地原则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优惠减免、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康复医疗等。
21、五、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生活补助对象及标准如何?
答:(1)补助对象: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已办理定补的老职工。(2)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到676元。符合苏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五十年代企业退职人员,其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上述规定的人员标准的110%;五十年代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宿人社发[2011]87号、宿财社[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3)经费渠道:仍由原渠道列支,由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4)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从2013年起,各县(区)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统计资料)30%执行。
2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300元,抗日战争时期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900元。建国后工作人员(含退休)遗属补助每人每月680元。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2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4、残疾人康复项目有哪些?
答:对全市6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并对符合条件、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或实施侥幸手术,对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对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并免费训练;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免费服药和住院);为肢体残疾儿童和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配发辅助器具,并进行康复训练;对具有本市户口的持证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或进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将运动疗法、肢体综合训练等18个康复项目,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肢体(脑瘫)4类0-6岁儿童康复训练,大小腿假肢、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人工耳蜗6类辅助器具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25、孤儿养育是多少?
答:我市2012年度孤儿养育标准在2011年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44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86.4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10元、72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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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计生方面
1、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1)补助对象: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读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情况致贫的学生等应当得到优先资助。(2)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即小学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3)申请补助程序:首先要学生填写申请表,经班主任审核,报学校校委会研究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核批。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免收取需要哪些条件?
答: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统筹发展,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但是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指土地证、产权证)明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收取住宿费。此外,对住宿生的认定也有明确的要求,原则上小学生控制在2千米以上,初中生控制在3千米以上。
3、我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有哪些财政扶持政策?
答:2012年我市出台《宿迁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施政府资助。资助对象为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照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儿童、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答:(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孤残学生、城市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2)资助学生确定程序:首先要学生填写申请表,经班主任审核,报学校校委会研究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3)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5、义务教育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除按规定收取自愿在校就餐学生伙食费外,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标准?
答:(1)资助对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7、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资助标准?
答:(1)资助对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2)资助标准:对免学费资金按全日制学生,财政按每生每年22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补助;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财政按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核定补助。对实施“2.5+0.5”学制安排模式的学校,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8、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
答:(1)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①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③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经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2)奖励扶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9、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答:(1)扶助对象: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①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③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⑤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2)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10、江苏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依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支农惠农政策方面
1、什么是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粮食直补是为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考虑到水稻是我省城乡居民主要口粮,在确保粮食安全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为此,我省粮食直补只补贴水稻(又称水稻直补),粮食直补的补贴对象是种水稻的农民。
农资综合补贴是国家为弥补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成本增加,而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
粮食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103.4元,按上级要求,两项补贴要确保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一折通”兑付到农户。
2、国家有关部门对骗取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3、农资综合补贴的操作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答:补贴须经过农户(职工)申报、乡镇(农场)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农场)核定等程序,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核定补贴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有差距的地方,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统一打折均摊的办法核定到农户,以减少矛盾。
4、水稻、玉米、棉花、小麦良种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1)补贴原则: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向社会公示补贴面积、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对种植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种植面积全部进行补贴,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确保农民受益。(2)补贴标准:水稻、棉花每亩补助15元;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助10元。
答: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农民可以通过省、市、县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目录,了解购买哪些种类机具能够享受补贴。省、市、县(区)年度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补贴目录,要向社会公布。了解年度补贴目录有4个主要渠道:一是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二是省、市、县(区)通过印发文件、报刊杂志、乡村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产品目录,保障农民知情权;三是通过全国联网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四是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咨询。
答:(1)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2013年我省对苏北地区按1:1.6进行奖补。按照每年不少于1/3行政村的要求选择奖补村;统筹兼顾推进奖补项目建设,项目选择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根据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突出奖补资金使用重点,当前和今后几年重点将奖补资金用于村内道路建设,加快改善农民出行条件。(2)我市现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为:每个农村人口每年筹资20元,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5-8个工日,每个工日折资不超过8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省财政原则上按照乡镇一事一议筹资额相应的比例进行补助,实际省财政厅是按照农工部门以前年度上报到省的各地农业人口核定(农业人口数*20元/人*90%)基数。
13、筹资筹劳的对象和减免对象有哪些?
答:(1)村内农田水利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2)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①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②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14、省市对农桥建设有何扶持政策和规定?
答:(1)2011-2015年,省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小型桥梁建设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预计全市每年新建改建农桥500座左右。2013年省对我市按照平均9万元/桥的额度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全省最高。(2)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省补资金对各地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办法,结余资金应全额用于农桥建设。(3)单桥使用省补资金实行限额控制办法。对确属群众反映强烈、生产生活急需的投资超过25万元的单座农桥,在确保完成省建桥任务的前提下,可纳入建设范围,但使用省补资金每座桥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4)要求各地于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农桥建设任务。
15、我市村级债务化解情况如何?
答:全省1011个省定经济薄弱村,2009年下半年启动化债试点,我市宿豫区蔡集镇被选为全省3个试点乡镇之一。2010年下半年我市全面启动省定经济薄弱村债务化解工作,经省级核查认定,我市252个省定经济薄弱村化债任务2011年上半年全面完成。2011年底,我市又有311个村列为村级债务化解范畴,2013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本轮化债任务。
16、农业综合开发自筹资金比例是多少?
答:我省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其比例不应低于财政资金的10%,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中,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17、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标准是多少?
答:(1)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200元,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90万元,不低于70万元,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2)财政贴息项目:贷款额度6000万元以内的利息,按当年财政部规定的贴息率进行贴息。
18、我省目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以特色产业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以土地资源为纽带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三是以集体经济为纽带的社区股份合作社。
19、我省支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社经济组织的举措有哪些?
答:(1)支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支持“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其服务能力建设。(2)支持市县主管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宣传和培训。主要增强合作组织成员的政策、经营管理水平。
20、市级财政支持现代农业项目有哪些政策?
21、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小农水专项资金是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小型灌排泵站、灌区渠系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小型涵闸等。省以上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的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60%、70%,对宿迁不超过80%。
22、目前我市农业保险险种有哪些?
答: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161号),我市目前已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包括:(1)主要种植业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2)主要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和肉鸡;(3)除前述9个主要种养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业品种,包括蛋鸡、种鸡、肉鸭、蛋鸭、仔鹅、山羊、螃蟹、蔬菜大棚、葡萄、西瓜、苹果、桃、梨等;(4)农机具保险,包括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5)渔船、渔民互助保险。
23、政府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2012年政府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主要是:(1)对5个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8.75%;(2)对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90%,对规模参保户(能繁母猪参保100头以上,奶牛参保50头以上)县(区)财政再奖励补贴保费的5%;(3)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5%;(4)对其它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75%;(5)对农机具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75%。
24、农业保险的投保方式和范围是什么?
答: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由各村三农保险服务店和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提供服务。(1)投保方式:原则上以村或乡镇为单位集中投保;种养业大户可以参加集中投保也可以直接到经办公司投保。(2)投保范围: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一部分投保。
住房保障及扩大内需方面
1、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哪些?
答:(1)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廉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申请租赁补贴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满三年;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3.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廉租住房: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满三年;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3.家庭成员在市(县)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4.确定的其他条件。城市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时需向街道办、社区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2.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4.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5.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租赁补贴标准: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廉租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区域房屋市场租金的10%左右执行。租赁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市住建局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后按季发放。
2、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有哪些?
3、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政策有哪些?
答: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汽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宿迁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城、洋河新城)补助标准为2200元/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补助标准为2400元/辆。
列入上述范围内的车辆于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内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宿迁市境内为淮海报废汽车金属回收公司)的可享受该类补助,但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金补助。车辆所有人应当于2016年1月31日前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未在强制报废期限内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进行报废的,不享受该类补助资金。
涉企扶持奖励及税费优惠政策
1、市财政在扶持地方企业发展方面主要设立哪些资金?
答:市财政在扶持地方企业发展方面设立了以下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新兴产业引导资金、酒业发展引导资金、金融业引导资金、旅游产业引导资金、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其他服务业引导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水运和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等。
2、市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市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在2012-2013年专项用于支持市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采取奖补方式对中小企业以下项目给予扶持:新增设备投资、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品牌创建、节能降耗、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特色集群发展、采购本市配套产品等,详情见《市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12]123号)。
3、市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市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主要面向列入年度《宿迁市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名录》的市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物联网等企业以及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设立企业。支持重点:(1)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2)新兴产业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项目;(3)新兴产业创投项目;(4)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集群;(5)荣获市长质量奖的新兴产业项目。
4、市级酒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酒业发展引导资金由于目前情况与资金设立时的背景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拟报市政府取消该专项资金,建议删除不予宣传。
5、市级金融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市级金融业引导资金重点奖励补助市直、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和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市企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主要用途为:(1)金融机构设立补助;(2)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助;(3)企业上市费用补助和奖励;(4)金融工作考核奖励;(5)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奖励;(6)金融机构引进单位奖励;(7)创投公司设立奖励。
6、市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2013年市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1)团队游客地接奖励;(2)城市旅游功能配套;(3)旅游创建奖励;(4)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等。
7、市级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市级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具体包括:(1)初具规模促进奖励;(2)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资质认证、品牌奖励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突破奖励等;(3)软件和服务外包出口业务补助;(4)荣获市长质量奖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
8、市级其他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市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1)投资规模大、辐射能力强,能够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市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2)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项目;(3)品牌知名度高、经营理念新,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服务业企业;(4)实施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5)支持专业市场、现代物流、高星级旅游饭店创建等重点项目;(六)荣获市长质量奖的服务业项目。
9、市级其他服务业引导资金具体的奖补标准是什么?
答:服务业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分项目补助和创建奖励两种:(1)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补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10%。(2)创建奖励:对经营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在品牌创建、服务提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奖励。
10、市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哪些项目?
答:2013年市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1)对征集入库创业项目按2000元/个给予奖励;(2)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创业企业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4)对考核达标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5)对经评定优秀的乡镇全民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奖励。
11、企业哪些所得可以获免征与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有何税收政策优惠?
答: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4、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何税收政策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5、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6、其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捕捞、养殖渔船和拖拉机免征车船税。
(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7)农村金融政策
①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③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④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实行税前扣除政策。
(8)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9)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从2001年7月1日起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10)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4)部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享受优惠的农产品范围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15)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7、农村用水收费有何优惠?
答: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限农业灌溉用水,不包括经营性用水),乡镇供水中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经省发改委公布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18、农民建房收取哪些费用?
答: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19、畜禽防疫收费坚持什么原则?
答: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20、农民进城务工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取消我省公安部门向进城就业农民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和卫生部门收取的作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对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其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其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要酌情减免费用。
21、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费优惠减免有哪些?
答:免收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及年检(审)费、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