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了:降税率加计抵减飞机票等195问(总局及各地方税务)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一)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三)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期限截至2021年底。

(四)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3.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4.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湖北税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哪些行为4月1日后适用13%税率?

6.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7.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8.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10.2019年4月1日后,未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湖北税务)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

20.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21.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湖北税务)

22.2019年4月1日后,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湖北税务)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9%)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抵扣(12问)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25.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何一次性抵扣(海南税务)

答: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26.2019年4月份购入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湖北税务)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取得进项税额的当期一次性抵扣。

27.2019年4月前取得不动产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么?

答: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8.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9.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30.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1.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2.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答:纳税人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4.自2019年4月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时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如何处理?

答:取得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变用途而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35.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抵扣?(湖北税务)

(二)前期因政策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全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b栏“其他”、“税额”栏次。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14问)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3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税务)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39.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哪些发票抵扣增值税?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湖北税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湖北税务)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并取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4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湖北税务)

以客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43.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4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9.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湖北税务)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期用于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合计,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

四、加计抵减(51问)

50.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51.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湖北税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1】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2】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3】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2.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53.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税务)

答: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应按照以下方法区分处理:

1.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经营期满3个月以后,再按照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只包括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可参与计算。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指会计年度,下同)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可调整。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一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五)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5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55.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上有什么规定(海南税务)

答: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是指2021年12月31日。

56.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5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0.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61.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62.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63.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64.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海南税务)

答: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二)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三)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因此,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同步调减;

(四)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6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6.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67.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湖北税务)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68.加计抵减额如何抵减应纳税额?(湖北税务)

第一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9.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抵减(海南税务)

答: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计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然后再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二)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进行比较。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71.纳税人购进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么

答: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3.2019年4月后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4.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7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7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8.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如何抵减?

答: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9.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湖北税务)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8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83.2019年4月后新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4.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5.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6.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存在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87.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8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核算?(湖北税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9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税额如何进行申报?(湖北税务)

五、期末留抵退税(23问)

91.2019年还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么?

答: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92.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93.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还需要哪些条件?

答:除增量留抵税额要求外,纳税人还需同时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个条件。

94.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湖北税务)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一)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5.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96.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97.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98.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99.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100.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101.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02.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103.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04.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么?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05.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和出口退税如何衔接(海南税务)

答: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应将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对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106.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10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0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109.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111.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湖北税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12.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湖北税务)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条件进行判断,增量留抵税额仍然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已计算退税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113.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后应注意什么(海南税额)

答: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纳税人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的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可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1问)

11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发票、税控(38问)

115.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必须要升级开票软件么?

答:是的,为了保证企业能正常开具发票,所有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票的纳税人请务必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116.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会影响哪些种类发票的开具(海南税务)

答:此次调整税率,影响到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7.此次税率调整需要携带税控开票设备到税务局变更么?

答:不需要。纳税人只需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即可,4月1日软件会自动更新启用新税率。如果纳税人使用分开票机的,所有分开票机对应的开票软件也需升级。

118.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119.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哪些纳税人应升级税控开票系统如需升级,如何判断是否升级成功(海南税务)

答:此次调整税率,一般纳税人要尽快升级其税控开票系统。其中,金税盘版用户版本号升级至V2.2.33190318,税控盘版用户版本号升级至V2.0.29190318,纳税人可根据版本号确认开票系统升级是否成功。

120.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是否可以通过“复制”方式开具发票?(深圳税务)

答: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开具发票,如果复制的是新税率生效日之前开具的原税率发票,票面上默认是原税率,需要手动修改为实际业务的税率。

121.升级软件后是否会影响之前的发票数据(深圳税务)

答:升级安装不会影响之前的任何数据

122.本次升级小规模是否需要升级(深圳税务)

答:本次主要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可等待后台自动推送升级即可。

123.一台电脑有多个税控盘,是否需要逐个升级?(深圳税务)

答:不需要,可以一次升级本机所有税号

124.此次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什么变化(海南税务)

答:此次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同步进行了更新,纳税人应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控开票系统对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启用时点进行了控制。2019年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按照此次改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2019年4月1日零时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25.开票软件升级后已设置好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不需要。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4月1日零点后税收分类编码将自动更新转换。

126.4月1日后什么情形下可开16%、10%原税率(深圳税务)

127.4月1日之后发行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中是否有16%、10%税率?(深圳税务)

答:对于4月1日之后发行的一般纳税人,开票界面没有16%和10%税率可以选择;

对于4月1日之前发行的一般纳税人,4月1日之后,新旧税率并存,以便对升级之前开的蓝字发票进行红冲和对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补开蓝字发票。

128.2019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业务,4月1日后适用什么税率、如何开票?(湖北税务)

129.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湖北税务)

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30.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海南税务)

答:一般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131.我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32.2019年4月1日后开票软件中还可以选择16%和10%税率么?

答:可以,原17%、16%、11%、10%税率继续保留。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34.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4月1日(包括当天)之后怎么开票?(深圳税务)

答:2019年4月1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6%/10%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包括当天)后的,适用13%、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3%新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双方企业无法协商有疑义的,可以咨询税务机关)。

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3月3日发货并收款,C公司因当月业务原因未及时开出发票,则C公司属于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原16%税率开具。

135.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136.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月1日后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如何处理?(湖北税务)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37.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38.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139.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需要重新开具税率调整前开具有误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40、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后,发现填写有误,能否撤销开具?(深圳税务)

答:如果红字信息表已经上传过税务端了,开票软件将无法撤销,如果需要撤销只能去税务大厅处理。

141.填开红字信息表时提示【信息表销方与蓝字发票销方不一致,不允许开具。】(深圳税务)

答:申请表上的信息,如果有错误则把错误的地方修改;如果信息没有错误同样报错,引导企业去税局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

142.企业红字信息表申请下载成功,在负数发票信息填写时报错“红字信息表合计金额不能为零,并且不能大于当前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请确认!”(深圳税务)

答:解决方法

(1)核对信息表信息是否申请有误,如果有误撤销重新申请。

143.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2019年4月1日后,应按照什么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144.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45.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146.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47.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148.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49.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发票有哪些变化?

答: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

151.稀土专用发票货物名称等栏次如何填写?

152.稀土企业未使用完的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调整了4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废止了2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详细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四)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155.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56.在填报《附列资料(二)》时应注意什么(海南税务)

答:在填报《附列资料(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二)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三)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157.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158.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159.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有哪些变化?

160.纳税人还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么?

答:纳税人自2019年5月申报期起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1.纳税人开具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16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废止后,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如何处理?

答:截至税款所属期2019年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5月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

16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如何填写?

答:该栏次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该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该栏“金额”“税额”≥0。

164.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需要注意什么?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

165.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例】纳税人2019年5月补开2019年3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品名为“钢材”,发票适用税率为16%。2019年6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该张发票的金额填入《附列资料(一)》“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第1列,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一)》“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第2列。

167.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6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169.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170.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17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17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17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175.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退税率做了哪些调整?

答:16%、10%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出口退税率也做了相应调整,即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除上述调整外,其他退税率保持不变。

答: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178.税率调整后,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出现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情况的,怎么处理(海南税务)

179.出口退税的码库何时升级(海南税务)

180.某货物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4月1日后退税率会调整吗?

答:本次改革,除“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外,其他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因此,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改革后适用税率降至13%,出口退税率仍保持13%不变。

181.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如何适用?

答: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18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183.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购进一批原征16%退16%的货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报关出口,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2019年6月30日后,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因此,该批出口货物适用13%的退税率。

184.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将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报关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税率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退税时,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185.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有几个档次?

答: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186.过渡期内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怎么解决在计算免抵退时出现的适用税率小于出口退税率的问题?

答: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十、离境退税(10问)

188.什么是离境退税政策?

答: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189.哪些地区可以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190.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需符合哪些条件?

191.拟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如何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答: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等情况的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备案后该地区即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192.境外旅客购物申请离境退税需符合哪些条件?

193.境外旅客如何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答: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194.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中,离境退税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增值税税率由16%和10%分别调整为13%和9%。为配合税率调整,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相应调整,针对适用税率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税率,其他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1日起,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答:应按照11%的退税率计算。

197.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税率10%。4月25日,该境外旅客离境,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应使用哪档退税率计算中药饮片退税额?

答:按照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执行调整前退税率的原则,应使用11%的退税率计算中药饮片的退税额。

十一、留抵退税附加税费处理(1问)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THE END
1.3选项中农产品收购什么时候用9%什么时候用10%东奥财会答疑,会计相关问题解答,学员提问:【3选项中农产品收购什么时候用9%什么时候用10%】老师解答:摘要: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适用10%扣除率(购进时9%,生产时加1%),其他情形适用9%。未领用按9%计算,领用生产13%税率货物则按10%抵扣。努力学习的小天使们,加油https://www.dongao.com/dy/shuiwushi_sf1_64409/16076744.shtml
2.10%,增值税税率好理解,这个扣除率是什么时候才免税农产品进项=买价×扣除率,扣除率有9%和10%,什么时候用9%,什么时候用10%?https://www.chinaacc.com/wenda/detail/xt/5117430
3.进项税抵扣关于农产品那部分什么时候用扣出率10%?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农产品扣除率有9%或者10%,不会出现13%。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看用途,如果用于https://www.gaodun.com/ask/148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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