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税率有4种: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9%列出(见附录1);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劳务和进口税税率为13%;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9%外)销售税率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四、除第2、3项外,货物税率为13%,服务税率为6%。
(二)税目记忆
(3)图片记忆
(4)历史演变记忆
回收率
增值税征收税率有3%和5%两个档次,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般为3%。
1.5%:主要包括选择缴纳差别税的销售房地产、租赁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治安保卫服务等。
2、征收率一般为3%。很容易和5%混淆,所以单独记住:
3.两次抵押贷款减免:
(一)个人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销售旧固定资产和二手商品,税率3%减2%。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是: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大多为5%(建筑服务费和车辆通行费除外)
2、简易计税时,除房地产销售以外的四项业务,预缴税款的计算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理解: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实现的增值税已实际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和房地产所在地记账。)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内容:
(一)转让简易计税房地产(不含自建):可按房地产原购买价款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款扣除,余额为销售额;自建和非自建的房地产都不能在一般纳税计算中扣除(理解:一般可以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2)建筑服务:分包付款可以在简易计税时扣除,但不能在一般计税时扣除。(理解:继续沿用原营业税差额税规,一般税款扣除以专用发票为准)。
(3)房地产销售: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可以一般计税扣除,但简易计税时不能扣除。
预防率
预签约率分为2%、3%、5%三个级别。
1.预收率分为2%、3%、5%三个等级。还有个人租赁住房税率降低1.5%(征收率仍为5%,理解:营业税政策转向)。
2、简易计税预征税率与征收率基本相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除外,按预收款计算,按3%计算)(理解:确保原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房地产和自行开发房地产的简易计税预缴率与一般计税预缴率相同。
4、一般税的税前税率为3%和2%,但地方税征收前不动产转让时一般税和简单税很难区分。以免施工服务地点过多超额支付,可能导致代理机构所在地出现积压,占用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抵扣)÷(1+税率/征收率)×预缴率
例外情况:
(一)销售房地产无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的税率折算。即预付款时为:(含税销售额-可抵扣)÷(1+5%)×5%。(理解:由于房产转让时征收原地方税,纳税人身份受原国税控制,无法区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预缴税费=预收账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税费是要缴纳的,但现在可以折算为不含税价格,减轻了现金流压力房地产公司。)
(三)个人租赁住房按5%税率减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四)除其他个人外,应向房地产/建筑服务税务机关所在地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劳务、出售、租赁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房地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资源已找到。)
(五)提供道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无需提前缴纳税款。(理解:路很长,可能跨越几个县(市、区)甚至省。)
6、预付款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公式中称为扣除额):
(一)房地产转让:转让房地产(不含自建)的,扣除房地产原购买价款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可以作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化计税都包含在预缴税款中。免赔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的购房价款可抵扣,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设:分包款可扣除。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均可在预付款时扣除。
扣除率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时适用的扣除率如下:
1.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货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时,进项税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
4.纳税人采购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的,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农产品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和服务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不单独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或销售发票并扣除9%。计算进项税额的比率。
五、农产品扣除额确定时:(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二)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农产品,不构成实物商品(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三)收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
附1:以下13%的商品容易与农产品等9%的商品混淆:
1、以谷物、玉米酒、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雾玉米皮)、玉米蛋白粉加工而成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再生工厂烘烤的再生烟叶。
4、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绿,经过筛选、风选、分选、破碎、干燥、连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和掺入各种药物的茶。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果仁、坚果、地面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木、笋罐头。
8、各类熟制水产品、水产品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
10、各种鸡蛋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和调制奶。
12.清洗羊毛和天鹅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食品和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车辆、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森林采伐机械、伐木机械、农业机械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选填)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5%税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自己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财税[2016]68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六、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含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选择缴纳差别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对试点前已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征收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2)3%税率
1、《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委托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所有价款和营业税向买家收取的价外费用钢材税率是多少,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
(二)销售自产的以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者动物血液或者组织为原料生产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寄售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典当业出售典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五)销售县级及以下小水电机组自产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七、销售自产建筑用砂、土、石料及建筑材料生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八、销售自采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自产砖、瓦、石灰(粘土实心砖、瓦除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单采站出售非临床用途的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机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十三、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法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减2%的,可放弃减税,按3%缴纳增值税按简易法%税率计算,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5.公共交通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收寄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旅游场所经营索道、班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入增值税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纳入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前已签订但尚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二十条公路运营企业对试点前开工的公路应当征收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十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2、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金融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独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法人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3.纳入“三农金融司”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辖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又称县分行),向农民、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9.以清理承包商的形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项目A提供,并为旧建筑项目提供;(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三十、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分别计算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劳务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或税率。征收率分别适用。(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十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筑材料、预制构件的,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款。(财税[2017]58号)
三十二、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销售自产或外购机械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机械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分别计算。安装服务可以按照为供应项目选择的简化计税方法征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三十四、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三十五、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所辖县分行“三农金融司”改革将为农民提供贷款利息收入,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定额-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税[2018]97号)
三十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照现行政策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三十七、自2019年3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税率降至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出售其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或制造的旧固定资产。(财税[2008]19号)170(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扩大扣除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出售其在扩大增值税扣除范围试点前购置或制造的旧固定资产地区内的扣除。(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三)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出售二手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置、制作固定资产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钢材税率是多少,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六、存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的,不得销售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七、销售纳入营改增试点前自用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废旧货物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在5%税率的基础上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出租房屋的个人减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应采用简化税额计算(非可选):
(一)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自来水费,以销售额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缴率3%。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其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四)委托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受人收取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均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国税发[1999]40号)
(五)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