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保护的现行政策2、我省耕地保护的现状3、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如何抓好耕地保护工作
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占补平衡
1、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演进2、耕地占补平衡现行政策3、我省旱地改造为水田有关政策一、我省耕地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4、实行违法占用耕地惩戒制度5、国家鼓励土地整理1、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规定各省级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为第一负责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基本农田“五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我省1996年首次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2001年开展调整划定工作。根据上一轮《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确定我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81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85.07%。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我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641万亩。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重点实施了余江县、余干县、吉安县、上高县、南康市等五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2011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91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图表册,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对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进行基本农田补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对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定,保证补划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009年、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连续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提出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做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部备案等工作。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颁布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2008年以前,可以实行计划补充;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9〕167号),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建设用地报批前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在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之前,不得批准用地;2013年底以来,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又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的更高要求。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1)对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要求牢牢把住“三条线”:把住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高压线”;把住依法依规用地的“红线”;把住全省4300万亩耕地保有量的“底线”。
为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为国家粮食安全多作贡献,保障建设用地,我省不断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从2007年起,我省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2006年-2013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104.79万亩,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79.91万亩。“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的实施,得到了中央领导、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和全社会的广泛赞誉。2007年4月份,时任总理温家宝视察江西时,称赞“‘造地增粮富民工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2010年10月,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来我省考察时,也对这项工程的实施给予了充分肯定。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几次到江西调研指导工作时,都高度评价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取得的成效。2011年4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以“土地整治带来了什么”为题,对我省“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进行了专题正面报道,在全国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2013年11月,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红线》摄制组对我省农村土地整治情况进行了访谈和拍摄,这也是国土资源部推荐宣传和拍摄农村土地整治成效的唯一省份。3、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加大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农业开发办、交通、建设、监察、公安等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在市县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中的比重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力度。(四)如何抓好耕地保护工作3、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一是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或少占耕地。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上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论证同意,可占用基本农田,其他设施农业建设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环境保护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类控制区500米范围内从事对生态环境有恶劣影响的设施农业建设。严禁借发展设施农业为名从事休闲观光、餐饮娱乐、房地产开发等非农建设。
二是规范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协议内容应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农业设施用地类型和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原则上设施农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办理延期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