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这种交换中得到的实际上只是作为铸币的货币,也就是说,他得到的只是他用货币交换来的生活资料。对工人来说,交换的目的是生活资料,而不是财富。
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在世上进行辩护的谄媚者们不应该对此惊讶不已,并把工人之所以能生活、因而能每天重新开始一定的生活过程说成是资本的伟大功绩,相反,他们应该注意到,工人由于经常反复的劳动始终不得不在交换行为中只提供他的活的、直接的劳动本身。这种反复本身事实上只是现象。工人同资本相交换的(尽管在工人面前相继代表这个资本的是各种资本家),是他的全部劳动能力,比如说,在三十年内耗费的劳动能力。工人的劳动能力是部分地逐渐得到支付的,同样他也是部分地逐渐出卖这种劳动能力的。这丝毫也没有改变事情的本质,也根本不能证明劳动构成工人的资本这种结论是正确的,因为,在工人能够重复进行劳动并同资本进行交换以前,他必须睡几个小时觉。因此,实际上,在这里被理解为资本的东西,只是意味着工人的劳动的界限即工人的劳动的中断,只是意味着工人不是永动机。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证明,资本家的最强烈的愿望就是要工人尽可能不间断地滥用他的生命力[31]。[Ⅱ—A]
***
[Ⅱ—55]因此,货币为转化为资本所经历的全部运动可以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过程:第一个过程是简单流通行为,一方是买,另一方是卖;第二个过程是买者消费买来的商品,这是在流通范围以外、在流通背后发生的行为。在这里,由于所买商品的特殊性质,消费本身形成某种经济关系。买者和卖者在这个消费过程中彼此发生了一种同时是生产关系的新的关系。
第一个行为完全符合商品的流通规律,它属于商品流通范围。等价物和等价物相交换。货币占有者一方面支付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另一方面支付劳动能力的价值。因此,他在买的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提供的物化劳动同他以商品即劳动能力、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形式从流通中取出的一样多。如果这第一个行为不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那么这个行为就根本不能表现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行为,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是:个人之间彼此结成的最基本关系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于是要说明这个行为,就必须以另外一个生产基础为前提。但是,正好相反,这里是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这种生产方式的产品始终以商品而不是以使用价值为基本形式,这种生产方式恰恰是以资本、货币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为基础。
我们在第二个行为中可以看到一种同这个行为的结果和条件完全格格不入的现象,即在表面上不仅同简单流通规律相矛盾,而且同流通本身也相矛盾的现象。首先,卖者和买者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只要卖者以他的作为工人的个人进入买者的消费过程,买者就成了卖者的指挥。[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在简单交换过程以外变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不同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一切其他的同类关系,这种关系只是卖者所卖商品的特殊性质产生的结果,因此,这种关系在这里只产生于买和卖,产生于买卖双方作为商品所有者的状况,因而这种关系又包含着政治等等的关系。买者成为首领、主人(师傅),卖者成为他的工人(人、人手)。这种场合同下面这种场合完全一样,一旦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转化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会改变双方的社会地位,不过这种改变在后一场合只是暂时的,而在前一场合却固定化了。
但是,又有这种说法,如果我买某个商品是为了自己消费,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关心的只是它的使用价值。这里的问题是要把交换价值转变为生活资料。相反,如果我买商品是为了再把它卖出去,那么,很明显,在我用货币同商品交换的时候,我在最初就受了损失。因为我关心的只是交换价值,而我的货币由于买而丧失了货币形式。交换价值起先只是作为价格,作为还只是有待于实现的商品与货币的等式而存在。但是我购买商品的目的与商品的价值无关。在为卖而买时会产生剩余价值这种现象,在这里是以买者抱有应该产生这种剩余价值的想法来解释的,这显然是很荒唐的。在我出卖某个商品时,买者是想使用这一商品还是滥用这一商品,这一点与我完全无关。
假定商品所有者没有足够的货币购买劳动,但他有足够的货币购买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卖者会嘲笑他,对他说: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都是未完成的产品;劳动材料本来就是如此,劳动资料也只是以后的产品的组成部分,它只有作为这种组成部分才有价值,否则毫无价值。实际上,假定劳动材料花费100塔勒,劳动资料花费20塔勒,而对这些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追加的劳动用货币计算等于30塔勒。于是,这个产品就值150塔勒,而只要我一结束我的劳动,我就有一个价值为150塔勒的商品,不过还必须把这个商品卖掉,这个商品才能作为150塔勒的交换价值而存在。我付给劳动材料的卖者的100塔勒和付给劳动资料的卖者的20塔勒,是我的商品的价值组成部分,它们占商品价格的80%。但是,我还必须把在我的未卖出去的商品中占80%的这一价值变成货币,而原料和劳动资料的卖者却在卖给我原料和劳动资料时,在产品完成以前,因而更是在产品卖出以前就已经在货币形式上实现了这一价值。因此,我通过单纯的买这一行为预付给他们货币,他们就必须把他们的商品低于价值卖给我。事情完全一样。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都有价值150塔勒的商品,但是我还必须把它卖掉,把它实现为货币。在第一种情况下,我自己[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上]追加了劳动的价值,但是我不仅在产品卖掉以前,而且在产品完成以前就支付了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追加了[劳动的]价值,而我在出卖商品以前就支付了这一价值。于是又会得出这样一种荒唐的看法,似乎买者本人有特权低价买进,结果是他作为卖者又会重新全部失掉他作为买者所得到的好处。
例如,在一天结束时,工人在产品上追加了一个工作日,而我占有了他的这种物化形式的劳动,作为交换价值的劳动,因此,我只是在把同一交换价值以货币形式还给工人的时候,才对工人支付了这一交换价值。价值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形式,不会改变价值量,同样,这个价值量也不会因存在于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是已实现的价值还是未实现的价值而发生变化。
在以上看法中,还不知不觉地混入了贴现费的想法。如果我已经有了现成的商品,或者是我用这些商品获得贷款,但我并没有把这些商品卖掉(或仅仅是在契约上把它们卖掉),或者我由于已经卖掉这些商品而获得一张支付凭证,不过这些商品只是后来才得到支付,因而为这些商品支付给我的只是以后才能兑现的凭证、汇票等等,——那么,我就要支付贴现费。我之所以要支付贴现费,这是因为我没有把商品卖掉,就得到了货币,或者说,我在商品可以得到支付、出售真正得以实现以前就得到了货币,我之所以支付贴现费,是因为我获得了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贷款。我放弃商品价格的一部分,[Ⅱ—57]并且把它转交给那个以我的尚未卖出去的商品或者还不可能得到支付的商品为担保而给我贷款的人。因此,我在这里就要为商品的形态变化付出代价。
但是,事情总是要归结到这样一个问题:工人不能一直等到产品的出售。换句话说,他除了自己的劳动本身外,没有别的商品可出售。如果工人有商品可供出售,那么,这个前提就已经意味着他要作为商品出售者而存在,——因为他不能靠那些对他本人来说不是使用价值的产品生活,——他就必须始终拥有足够的货币形式的商品储备,以便用以生活,购买生活资料,直到他的新商品完成并出售为止。这又是第一个行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中的那个前提,即他作为单纯的劳动能力与劳动的物的条件相对立,这些物的条件不仅包括工人的生活资料(他在劳动期间的生活手段),而且也包括实现劳动本身的条件。表面上是为了摆脱这种根本性的和决定性的第一种关系,可是这种关系却以上述方式重新恢复了。
下述公式同样也是荒谬的:工人在他取得他的工资的时候,就已经在产品或者产品的价值中取走了他的份额,因此他也就没有权利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资本家和工人都是投资者,是产品或它的价值的共同所有者,但其中一方让另一方把他的份额支付给他,因而,他就丧失了对于产品出售中获得的价值和在其中实现的利润的权利。这里又必须识别两种虚假情况。如果工人得到了他在原料上追加的劳动的等价物,那么,事实上他也就没有进一步的要求。他得到的份额的全部价值已经获得支付。这种情况当然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工人无论是同商品还是同商品的价值都不再有任何关系,但是决不能说明,为什么他以货币形式得到的等价物小于他以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的形式提供的等价物。
我们拿前面的例子来说,卖者把原料按100塔勒、劳动资料按20塔勒卖给新商品的生产者,他们对新的商品和新商品的价值150塔勒就没有任何要求。但是,由此不会得出这样的结果:一个卖者得到的不是100而是80塔勒,另一个不是20而是10塔勒。这只是表明,如果工人在商品卖出去以前得到他的等价物,——但是他已经卖掉了他的商品,——他就不应当有更多的要求。但是这并不表明,工人必须低于等价物出卖他的商品。这里又不知不觉地混入了第二种错觉。资本家出卖商品时会获得利润。已经得到等价物的工人放弃了从这种后来的行为中产生的利润。因此,在这里又出现了原来的错觉,即利润(剩余价值)产生于流通,因而商品的卖价高于它的价值,买者受了骗。工人丝毫没有参与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这种欺骗行为;但是,一个资本家的赢利等于另一个资本家的亏损,因此,对总资本来说,本来就不存在什么剩余价值。
假定12劳动小时用货币来估价等于6先令,那么,1劳动小时就等于6/12先令,也就是说,等于1/2先令,即等于6便士。因此,24件产品就等于6先令,或者说,1件产品等于1/4先令,等于3便士。无论是工人在10小时以外追加2小时,还是在20件产品以外追加4件产品,这都是一回事。每件价值为3便士的产品等于价值为3便士的1/2劳动小时。但是,工人得到的不是3便士,而是2+(1/2)便士。如果说工人提供24件产品,那么,他的报酬就是48便士加12便士,等于60便士,也就是5先令,而资本家出卖商品却得到6先令。
因此,这一切现象只能这样来解释(所有其他解释最终总是要以此为前提):工人作为商品出卖的不是他的劳动,——这种劳动只是在它物化为任何一种使用价值之后才是商品,因此,它总是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才是商品,因而大多数场合在劳动得到支付之前才是商品,——而是他的劳动能力,在这种劳动能力开始劳动并实现自己劳动以前,工人就把它卖出去了。
但是,实际产生剩余价值并使资本事实上成为生产资本的这个第二个行为只能在第一个行为之后出现,而且只是在第一个行为中按照自己的价值与货币相交换的那个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的结果。然而,第一个行为仅仅发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工人为了能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当作他的财产来支配,就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他不应该是奴隶、农奴、依附农。另一方面,他同样也必须丧失能够实现劳动能力的条件。可见,他既不是为自己的消费而经营的农民,也不是手工业者,一般说来,他必须不再是所有者。前提是工人作为非所有者进行劳动,他的劳动条件作为别人的财产和他相对立。因此,这些条件也已经意味着土地作为别人的财产与工人相对立;意味着工人无权利用自然界和它的产品。这一点的意思是说:土地所有权是雇佣劳动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资本的必要前提。不过,这一点在考察资本本身时无须进一步考虑,因为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产物。可见,工人自身提供的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包含着一整套历史条件,只有有了这些历史条件,劳动才能成为雇佣劳动,因而货币才能成为资本。
当然,这里的问题在于:整个生产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雇佣劳动和资本使用雇佣劳动已经不是社会表面上的偶然现象,而[Ⅱ—59]是一种统治的关系了。
要使劳动成为雇佣劳动,要使工人作为非所有者进行劳动,不是出卖商品,而是出卖对他自身的劳动能力的支配权,即要使他按照劳动能力能够出卖的唯一方式来出卖劳动能力本身,实现他的劳动的那些条件就必须作为异化的条件,异己的权力,受别人的意志支配的条件,即别人的财产同他相对立。物化劳动,价值本身作为自私的本质,即作为资本与工人相对立,由于资本的承担者是资本家,因此它也就作为资本家与工人相对立。
因此,从两方面来看,劳动的物的条件都是劳动本身的结果,即它自身的物化,而劳动的这种自身的物化,即作为劳动的结果的劳动自身,则作为异己的、独立的权力与劳动相对立,而和这种权力相对立,劳动始终处于同样的无对象性中,只是劳动能力。
资本和雇佣劳动仅仅表现同一关系的两个因素。如果货币不同作为工人自己出卖的商品的劳动能力相交换,也就是说,如果在市场上找不到这种特殊的商品,货币就不能成为资本。另一方面,劳动只有在它自身的实现条件,即它自身的物的条件作为自私的力量,他人的财产,作为自为存在的和坚持独立的[Ⅱ—60]价值,总之,作为资本与劳动相对立时,才能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因此,如果资本从它的物的方面来看,或者说,从它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方面来看,只能由劳动本身的物的条件,即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后者一部分是劳动材料,一部分是劳动资料)组成,那么,从资本的形式方面来看,这些物的条件必须作为异化的、独立的权力,作为把活劳动仅仅看作保存和增殖自身的手段的价值(物化劳动)而与劳动相对立。
这里还有另一些问题应该马上考察一下。不过在此以前还要指出另一点。我们已经看到,工人由于他在劳动过程中追加新的劳动,——他卖给资本家的只是这个劳动,——他就保存了物化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而且他是无偿地做这件事情的。这种情况是活劳动本身的质所造成的,并不是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要求新的劳动量。
{例如,如果劳动工具必须改进等等,或者说为了保存劳动工具,就必须花费新的劳动,那么,这种情况就同资本家买进新的劳动工具或者一部分新的劳动资料并把它们投入劳动过程完全一样。}
资本家无偿地得到这一切,这完全是由于工人把劳动预付给资本家,而资本家只是在劳动物化以后才支付这种劳动。(这是对于那些谈论劳动价格的预付的人们的反驳。劳动是在它完成以后才被支付的。产品本身与工人无关。工人出卖的商品在得到支付以前就已经转归资本家所有。)
如果说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物化,那么,它是物化为资本、非劳动,如果说资本在交换中把本身的一部分让渡给工人,那么,这一部分资本只是转化为再生产工人的劳动能力的手段。因此,资本的最初条件,资本的最初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最初关系,在这个过程结束时就重新被创造出来了。因此,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由这种生产方式再生产出来,完全同商品和剩余价值被生产出来一样。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结束时从过程中产生的,仅仅是在开始时进入这一过程的那些东西,一方面是作为资本的物化劳动,另一方面是作为单纯劳动能力的无对象劳动,因此同样的交换始终在重新反复。在资本的统治地位或者资本主义生产基础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殖民地,工人得到的东西多于[Ⅱ—61]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所需要的东西,于是他很快就能成为自耕农等等;因此[劳动和资本之间]的最初关系在那里并没有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在这些殖民地,资本家大声抱怨,并试图人为地造成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这种关系(威克菲尔德[34])。
同全部关系的这种再生产(即雇佣工人一般从这种过程中出来时只能同他进入这一过程时一样)相联系的是下面一点:对工人来说重要的是他在哪些最初条件下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他作为工人一般按传统生活所必须有的平均工资数额是多少。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程中,劳动能力或多或少会受到毁坏,但是这一点是延续很长的。至于维持工人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一般认为哪些生活资料和多少数额是必需的,可参看桑顿[35]。但是,这种情况确切地表明,工资只归结为生活资料,工人在结果上仍然同以前一样仅仅是劳动能力。差别只在于是较多的还是较少的生活资料被看作他的需求的尺度。他劳动始终只是为了消费;差别只在于他的消费费用即生产费用是多一些还是少一些。
可见,雇佣劳动是资本形成的必要条件,并且始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前提。因此,尽管第一个行为,货币同劳动能力的交换或者劳动能力的出卖本身,并不进入直接的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但是它仍然进入了整个[资本主义的]关系的生产。没有第一个行为,货币就不会成为资本,劳动就不会成为雇佣劳动,因而,整个劳动过程也就不会受到资本的控制,隶属于资本,因而同样也就不会出现按照前面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剩余价值生产。至于第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资本的生产过程,经济学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所发生的争论实际上在于:在工资上支出的资本部分,或者说工人用他的工资交换的生活资料是否构成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参看罗西、穆勒、拉姆赛)。
工资是否具有生产性?提出这种问题实际上同提出资本是否具有生产性这个问题一样,是一种误解。
在后一种场合,资本仅仅被理解为它借以存在的那些商品的使用价值(资本对象),而不是被理解为形式规定性,以商品为承担者的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在前一种场合,人们强调的是,工资本身并不进入直接的劳动过程。
用于工资的资本部分,也就是劳动能力的价格,并不直接进入劳动过程,尽管部分地存在着这种情况,这是因为工人为了要继续劳动,每天必须不止一次地消费生活资料。不过,这种消费过程处于真正的劳动过程之外。(也许[应该把生活资料看作]劳动能力的辅助材料,就象煤、油等等是机器的辅助材料一样?)预先存在的价值所以会进入价值增殖过程,一般只是因为它们现成地存在着。工资的情况却不同,因为它会再生产出来,被新的劳动所代替。无论如何,即使把工资——已转化为生活资料——仅仅看作是开动劳动机器所需的煤和油,那么,它们也只是作为使用价值才进入劳动过程,因为它们被工人当作生活资料来消费,而它们具有生产性,是因为它们使工人这架劳动机器不断运转。但是它们起到这种作用是由于它们是生活资料,而不是因为这些生活资料[Ⅱ—62]具有价格。然而,这些生活资料的价格即工资,并不进入劳动过程,因为工人必须把它再生产出来。随着生活资料的消费,生活资料所包含的价值被破坏了。工人用新的劳动量来补偿这个价值。因此,具有生产性的是这个劳动,而不是它的价格。
{我们已经看到: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所包含的价值简单地保存下来了,这是由于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被消费,也就是说,由于它们是新劳动的因素,因而由于新的劳动追加到它们上面。
假定原材料(600磅棉花)值600便士,也就是50先令,即2镑10先令。机器的磨损部分的价值为1镑,而12个劳动小时追加(对工资的补偿和剩余价值)1镑10先令。这样,商品的全部价格就等于5镑。假定工资为1镑,那么,10先令就表示剩余劳动。在商品[价值]中保存的价值等于2镑10先令或全部商品价值的一半。工作日(可以设想这是一个增大到100倍的工作日,也就是说,100个工人的一个工作日,其中每个工人劳动12小时)的全部产品等于5镑。每一劳动小时为8+(1/3)先令或8先令4便士。因此,在每一小时中有4先令2便士的价值是原材料和机器的价值,而另外4先令2便士则是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追加的价值。
6劳动小时生产的产品[Ⅱ—63]等于50先令,也就是2镑10先令;包括在[产品]中保存下来的原材料和机器的价值1镑5先令。但是,为了充分利用机器的生产效能,必须12小时都进行工作,也就是说,必须消费掉12劳动小时所能吸收的原料。因此,资本家可以这样认为:最初6小时只是为他补偿了原材料的价格,恰好是2镑10先令,即6劳动小时产品的价值50先令。6劳动小时通过它自身追加的劳动也只能保存6劳动小时所必需的材料的价值。然而,资本家——因为他要榨取一定的剩余价值,把他的机器作为机器来使用,他就必须让工人工作12小时,因而也就是必须消费掉600磅棉花——认为,最初的6小时似乎只为他保存了棉花和机器的价值。实际上,根据我们的假设,[6劳动小时所耗费的]棉花的价值为1镑5先令,即25先令,或者说全部棉花价值的1/2。
为了使事情简单起见,——因为数字在这里是完全无关紧要的,——我们可以假定:在12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为2镑(也就是80磅棉花,每磅6便士);在12劳动小时内机器的磨损为2镑;最后,新劳动所追加的价值为2镑,其中1镑为工资,1镑为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2镑或者40先令除以12小时,每小时就是3+(1/3)先令(3先令4便士),这就是1劳动小时价值的货币表现;同样,根据我们的假定,每小时加工的棉花为3+(1/3)先令的棉花,即6+(2/3)磅;最后,每小时机器的磨损为3+(1/3)先令。一小时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就是10先令。但是,在这10先令中,6+(2/3)先令(6先令8便士)或者〔66+(2/3)〕%只是原来就已存在的价值,这个价值所以会在商品中再现出来,只是因为吸收一小时劳动需要3+(1/3)先令的机器和6+(2/3)磅的棉花。因为它们作为材料和机器。按照这种相互的比例进入劳动过程,所以,[材料和机器的]这个量中包含的交换价值就转移到新的商品上,例如转移到棉纱上。
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
4劳动小时的产品价格,即12小时总工作日的的1/3产品价格,是总产品价格的1/3。按照前面的假定,棉花的价格是总产品价格的1/3。因此,4劳动小时即总工作日的1/3的产品的价格就等于进入总产品的棉花的价格或者说等于在12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的价格。因此,工厂主说,最初的4劳动小时只是补偿12劳动小时内消费掉的棉花的价格。但是实际上,在最初的4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中,1/3或13+(1/3)先令(在我们这个例子中)是在劳动过程中追加的价值即劳动,13+(1/3)先令是棉花,13+(1/3)先令是机器,而棉花和机器这两个组成部分只是再现在产品价格中,因为它们是作为使用价值被4小时劳动消费掉的,因此,它们再现在新的使用价值中,因此它们保存着它们原有的交换价值。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由于分工,更多的是由于机器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状况。
如果我认为:1/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在整个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的价格,比如说等于6+(2/3)棉花的价格,也就是3+(1/3)先令,那么,我就知道,1劳动小时的产品等于3×(1/3)劳动小时的产品。因此,如果1/3劳动小时的产品的价格等于在3/3或1劳动小时内纺成棉纱的棉花的价格,那么,这无非就是说,棉花的价格等于总产品价格的1/3,6+(2/3)磅棉花进入了[1劳动小时的]总产品,因此棉花的价值再现出来并构成总产品价值的1/3。机器的价值也是这种情况。劳动也是如此。
{工人在货币面前把他的劳动能力当作商品出卖,这要以下列各点为前提:
(1)劳动条件,即劳动的物的条件作为异己的权力,异化的条件与他相对立。劳动的条件是别人的财产。而这种情况同样又要求土地作为地产存在,要求土地作为别人的财产与他相对立。他仅仅是单纯的劳动能力。
(2)工人以[法]人的身分对待那些与他相异化的劳动条件,以及他自己的劳动能力;因此他作为所有者支配着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不属于劳动的物的条件,也就是说,他本身不是作为劳动工具为他人所占有。他是自由的工人。
(3)工人劳动的物的条件本身仅仅作为物化劳动与工人相对立,也就是说,作为价值、作为货币和商品与工人相对立;作为这样的物化劳动,它同活劳动相交换仅仅是为了保存并增殖自身,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成为更多的货币,而工人拿他的劳动能力与这种物化劳动相交换,是为了获得这种物化劳动中构成他的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因此,劳动的物的条件在[它们]同[劳动]的这种关系中仅仅表现为已经独立的,坚持独立的并且只是以自身增殖为目的的价值。
因此,现在我们再回过来探讨雇佣劳动的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在劳动过程中,——因而在生产过程中,就这一过程是某种使用价值的生产,是劳动作为有目的的活动的实现而言,——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根本不是为劳动本身而存在的。它们只是作为实现劳动的物的条件,作为劳动的物的因素而存在,而且本身为劳动所消费。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交换价值不进入劳动过程本身这种情况,换句话说就是,它们不是作为商品进入劳动过程。机器作为机器起作用,棉花作为棉花起作用,但是,它们在这里起作用,并不是因为它们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相反,作为这种社会劳动的化身,它们的使用价值在它们身上消失了,它们成了货币。但是,实际上有这样的劳动过程,在那里,材料没有任何价值,例如海中的鱼,矿里的煤。
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它们作为商品的特性与生产过程根本没有关系,那就错了;因为这个生产过程不仅生产使用价值,而且也生产交换价值,不仅生产产品,而且也生产商品;或者说,它的产品不仅是使用价值,而且是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而这个交换价值部分地又是由作为商品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本身具有的交换价值决定的。它们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否则它们就不能作为商品从生产过程中出来。因此,如果有人说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与生产过程无关,它们作为商品与这一过程无关,因为它们在劳动过程中不是充当商品,而是充当单纯的使用价值,那么这就等于说,生产过程不仅是劳动过程,而且同时是价值增殖过程这种情况,对生产过程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说法又等于说生产过程的目的是自我消费。这同前提是矛盾的。即使就单纯价值增殖过程来说,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不是生产的,因为它们的价值只是在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出来,保存下来,那情况也是这样。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工资或者劳动能力的价格。劳动能力的价格或工资不是生产的,也就是说,如果“生产的”是指必须作为要素进入劳动过程本身,那么它就不是生产的。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目的地使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是工人本身,即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作用的人,不是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所得到的价格。或者说,如果工人进入劳动过程,他就是作为活动,作为他的劳动能力的动力——作为劳动进入这一劳动过程的。现在可以[Ⅱ—70]说:“工资归结为工人作为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工人作为活劳动能力保存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总之就是工人在劳动期间保持自己生命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维持工人作为工人进行活动的那些生活资料,同劳动过程中机器消耗掉的煤和油等等一样进入劳动过程。他在劳动期间的生活费用,同机器等等消费的辅助材料一样,也是劳动过程的要素。”但是在这里——在机器的场合——煤、油等等,总之辅助材料,只是作为使用价值进入劳动过程。它们的价格同这个过程毫无关系。工人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即工资是否也是这样呢?
这个问题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于:
是否应该这样考察工人消费的生活资料,——也就是构成他作为工人的生活费用,——即资本本身需要这种生活资料作为资本的生产过程的要素(就象它需要辅助材料一样)呢?当然,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最初的行为始终是交换行为。
经济学家争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工人消费的、他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所代表的生活资料,是否象劳动资料(材料和劳动资料)一样构成资本的一部分?首先,劳动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因为我们假定,个人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无论是作为买者还是卖者都一样——互相对立;因此,谁没有劳动资料,谁就没有商品可交换(假定为自己的消费而进行的生产不属于我们的研究范围,凡是谈到产品都是指商品),因此,也就不能通过交换得到生活资料。另一方面,直接的生活资料也同样是劳动资料,因为工人为了劳动必须生活,而为了生活,他必须每天消费若干生活资料。
无对象的劳动能力,作为单纯的劳动能力同实现它的物的条件,同它的现实性相对立,因此,也同样同生活资料或劳动资料相对立,或者说,两者都作为资本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确实,资本就是货币,是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是物化的一般社会劳动。但这只是它的形式。一旦它要作为资本——即作为保存和增殖自己的价值——实现自己,它就必须转化成劳动条件,或者说,这些劳动条件构成它的物的存在,即它作为交换价值借以存在的现实的使用价值。但是,对于劳动过程来说,主要的条件是工人本身,也就是说,本质上是资本中购买劳动能力的那一部分。如果市场上没有生活资料,那么对资本来说,给工人支付货币就没有任何意义。货币只是工人得到的一张领取市场上的一定量生活资料的凭证。因此,资本家潜在地掌握着生活资料,而这些生活资料则是他的权力的组成部分。不过,如果根本没有资本主义生产,那么,生活费用(最初是自然界无偿地提供的)就仍然同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一样是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凡是实现劳动所需要的一切物的要素,都表现为同工人相异化的、处于资本方面的东西:劳动资料是如此,生活资料也是如此。
罗西[36]等人要说的或者实际上所说的——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其实无非是这种意思:雇佣劳动本身不是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他们只是忘记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同一情况也应该适用于资本。
{在这里(见增补[注:见本卷第153—155页。——编者注])也必须继续研究萨伊关于同一资本——但他在这里指的是价值——有双重消费的错误说法,即价值对资本家来说是生产的,对工人来说则是非生产的。}
{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是行会工业或中世纪劳动形式的特征。}
因此,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生产过程从属于资本,或者说,这种生产方式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
工人完成流通形式W—G—W。他为买而卖。他把他的劳动能力换成货币,是为了把货币换成商品,这些商品是使用价值即生活资料。目的是个人消费。根据简单流通的性质,他最多可以通过节省和特别勤勉来贮藏货币,但他并不创造财富。相反,资本家完成流通形式G—W—G。他为卖而买。这一[Ⅱ—71]行动的目的是交换价值,即发财致富。
我们只是把同资本相交换,转化为资本并使资本增殖的自由劳动理解为雇佣劳动。因此一切所谓的服务都被排除了。不管这些服务有什么其他性质,货币在它们上面是耗费了,而不是作了预付。在这些服务中,货币往往只是一种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而转瞬即逝的交换价值。正如购买商品来消费(不是通过劳动来消费)同生产消费(从资本主义的观点来看)毫不相干一样,资本家作为私人——在商品生产过程之外——消费的那些服务同生产消费也毫不相干。这些服务可能是很有用的等等。但它们的内容在这里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对这些服务本身的评价(在经济上对它们的评价),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当然不同于在其他的生产关系中。但是,只有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基本因素,才有可能研究这个问题。
各种服务即使本身可以直接生产商品,例如,裁缝为我缝制裤子,或者士兵保卫着我,法官等等也是一样,或者音乐家给我一种美的享受,我购买他的演奏,或者医生给我治好腿,我付钱给他,但是,这里谈的始终只是劳动的物质内容,劳动的有用性,而至于这些是劳动,那与我完全无关。在创造资本的雇佣劳动的场合,它的内容实际上与我无关。任何一种一定的劳动方式对我有意义的只是在于,它是一般的社会劳动,从而是交换价值的实体,是货币。因此,上述工人、仆役,从娼妓到教皇,决不会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被使用。{不过,最好把关于“生产劳动”的详细论述放到《资本和劳动》这一部分。}我购买一种劳动而赚钱,购买另一种劳动而花钱。一种劳动使人致富,另一种劳动使人变穷。后一种劳动本身可以是发财致富的条件之一,例如警察、法官、士兵、刽子手的劳动。但是,这样一来,这种劳动往往只是一种“使负担加重的事情”,而同直接的[生产]过程完全无关。
我们从流通出发,是为了达到资本主义生产。这也是历史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商业在另一种过去的生产基础上的发展为前提的。{关于这一点要详加叙述。}
我们现在所要考察的是剩余价值的进一步的发展。这里要指出的是,当剩余价值的生产成为生产的真正目的,或者说,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时候,由于劳动过程起初只是形式上从属于资本,活劳动从属于物化劳动,现代劳动从属于过去劳动,就使劳动过程本身的方式显著地发生了变化;因而,同资本关系(要使它以发展的形式出现)相适应的,也有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力的发展。
{我虽然也在服务中消费仆役的劳动能力,但不是由于他的使用价值是劳动,而是由于他的劳动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注释:
[30]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606页)引用了尤尔的著作《工厂哲学》(1835年伦敦版)中相应的地方。——第113页。
[31]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第250—251页。——第114页。
[32]歌德《浮士德》第一部第五场(《莱比锡的欧北和酒寮》),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21页;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212页。——第123页。
[3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第284—285页。——第126页。
[34]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5章;第46卷上册第287—288页。——第128页。
[35]马克思指的是威·托·桑顿的著作《人口过剩及其补救办法》1846年伦敦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94页。——第128页。
[36]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对罗西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分析(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6卷下册第87—91页;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304—312页)。——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