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广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包括农产品满足贮运、加工、消费、出口等方面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农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的程度。当前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就是要提高防范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的能力。一般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点
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指农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的程度,这种程度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负的农产品质量水平,即农产品不安全,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危害的直接性。农产品的质量不安全主要是指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言。大多数农产品一般都直接消费或加工后被消费。受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的农产品均可能直接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危害。
危害产生的多环节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均有可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引发质量安全问题。
管理的复杂性。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产业链条复杂、区域跨度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多环节、多部门,控制技术相对复杂;加之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生产者经营素质不高,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难度大。
物理性污染。指由物理性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如因人工或机械等因素在农产品中混入杂质或农产品因辐照导致放射性污染等。
化学性污染。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合成物质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如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造成的残留。
生物性污染。指自然界中各类生物性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如致病性细菌、病毒以及某些毒素等。生物性污染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控制难度大。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1)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时处理、报告、通报各地的农产品上市情况及质量安全状况和事件,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由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积极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少。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农业部和有关部门及农业系统内部3个方面的关系及工作程序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
(3)制定预案,依法应急依法规范程序,做到一旦在农产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发现问题能及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处理问题,不断完善手段,做到科学有效。
(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当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快速启动预案,积极迅速开展工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将危害降至最低。
(5)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6)科学调查,准确评价对于调查、处理、技术鉴定等,做到有理有据,科学准确;用标准说话,用数据说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