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为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用农产品与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食品同时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如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如谷科产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水产品类;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如自然蜂蜜、奶类产品、蛋类产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产品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两种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工,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如肉丸、鱼丸等。
附:
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省食药监局制定发布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也明确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属于“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据此,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为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用农产品与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食品同时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无需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对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食品交易的所有经营者,均应当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登记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对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因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三方平台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行要求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对其进行实名登记,但应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进一步理解食用农产品的含义和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办法》以法定形式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区别,便于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对食用农产品予以解读。
(一)下列产品应属于食用农产品
1.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即在传统农业活动中通过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直接获得的,以及通过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如谷科产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水产品类;作为副食品的葱、姜、蒜、辣椒、胡椒等。
2.经物理性加工后未改变原自然形态的食用农产品。如经过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加工后的瓜菜类产品;干燥、剥壳、包装等加工后的谷科类初级产品;宰杀、去除脏器和清洗加工后的鸡鸭鹅胴体等。
3.经物理性加工虽改变原自然形态但构成成分未发生变化的食用农产品。即对同一食用农产品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物理性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如粉碎加工为粉状的谷科类产品、清洗切配后的果菜类产品、宰杀切割后的畜禽肉产品及其脏器产品(含冷冻产品)、宰杀切割后的水产品(含冷冻产品)、海干产品等。
4.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如自然蜂蜜、奶类产品、蛋类产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产品。
5.豆芽等特殊食用农产品。
6.为保鲜需要依法在限量内添加保鲜剂、防腐剂,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
(二)下列产品应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1.两种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工,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如肉丸、鱼丸等。
2.经过工业添加、使用加工工艺生产的食品。即在食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其他食品、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后生产的食品,一般为预包装食品或副食品。
3.食用农产品经过熏制、腌制或发酵后的产品。此类产品已改变食用农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或化学性质。
4.经过蒸、煮、炒、煎、炸、焙烤等烹饪加工的产品。
5.食用农产品经过压榨提取的汁液类产品。
在食用农产品监管实践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进一步界定或认定的,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界定或认定为准。监管部门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有更加深入和科学解读的,欢迎随时提出。
美国女性染上“超级细菌”,或将造成日常感染
据美国疾控中心负责人介绍,一名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49岁女性,染上了一种能对抗一切抗生素的细菌,这种细菌携带了一个名为MCR-1的特殊基因,能让被视为抗生素“最后一道防线”的粘菌素丧失效力。卫生官员担心这种细菌如果进一步传播,可能存在成为常规感染的危险。
据了解,这名女性在就诊前的5个月中没有出国旅行史,据此推断,她携带的超级细菌不太可能是从其他国家输入。
多国相继发现“超级细菌”
感染“超级细菌”死神离你更近一步
曾经被普遍用来治疗常见的肠道与尿道感染、肺炎、新生儿感染以及淋病的药物,现在对很多人已经不管用了,因为引起上述感染的细菌已对抗生素药物产生很强的抵抗能力。
世卫组织说,感染“超级细菌”患者的死亡率大约是感染不耐药细菌患者的两倍。有专家预测,按照目前的态势,新的“超级细菌”还会陆续出现,10—20年内,现在所有的抗生素对它们都将失去效力。
世卫组织举例说,淋病是一种危险的性传染病,全球每天有超过100万人感染,然而抗生素治疗很快就失效,因为超级淋病菌突变的速度快于新药的研发。包括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法国、日本在内的至少10国,已出现淋病患者无药可治的案例。
滥用抗生素是罪魁祸首
70多年前人类发明抗生素杀死了那些原本致命的细菌,让人类的寿命大为延长。然而,随着抗生素使用愈加频繁,细菌的耐药性问题也日益凸显,目前抗菌能力最强的粘菌素被视为抗生素“最后一道防线”。当青霉素、四环素等传统抗生素逐渐失效时,医护人员只能选择粘菌素。鉴于农业和畜牧业中普遍使用粘菌素,多位研究人员建议,应尽可能限制粘菌素一切不必要的使用。
打败“超级细菌”路还很长
目前还没有一个全球范围内的抗生素使用监管机制记录每个国家的抗生素使用情况,很多国家对抗生素的管理很松散。更可怕的是,有一半的购买者不知道该如何正确使用抗生素。
有些人一感冒就用抗生素,但其实普通感冒是一种病毒,抗生素是用来对抗细菌而非病毒的,服用抗生素有时非但无法治好感冒,反而让细菌抗药性增强。
世卫组织呼吁各国政府对抗生素药物加强监管,并劝告医疗工作者控制使用抗生素,同时呼吁患者只有在医生开具处方时才能使用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