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
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
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
品。
范围包括:
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
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
(一)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
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
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
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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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
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
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
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
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
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
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
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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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
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
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
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
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
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
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
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蜜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
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