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铜仁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碧江区一窝点正在大量仿造“火焰山”商标电暖炉,生产的假冒产品销往思南、印江、松桃等地农村。摸底排查后,查获电暖炉370余台和大量制作原材料,涉案金额达300万元。经“火焰山”电暖炉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窝点内存放的电暖炉不属该公司生产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案涉案金额大,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铜仁市工商局已将此案移交碧江区公安局处理。
3.假冒劲霸服装图形注册商标案
2014年,黔南州罗甸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边阳镇有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希望工商机关查处。经查,该批服装上标注的“香港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与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涉案服装案值达98万余元,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罗甸县工商局已将此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假冒品牌味精案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贵阳市花溪区上水村团寨25号民房内生产假冒“双桥及图”味精。经查明:当事人从2013年11月以来,先后购买大包装味精、“双桥”味精外包装箱和“双桥”、“豪吉”小包装袋等材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包装假冒味精。现场查获373件双桥及图”味精成品、21件“太太乐”味精成品、7件“豪吉”鸡精成品,和大量外包装箱、包装袋、包装机、打包机等制假材料,案值6万余元。经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当事人制售的“双桥”味精属于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5.侵犯“长城”润滑油注册商标案
6.销售假冒农药案
7.销售假冒“郎酒”案
2014年5月,铜仁市德江县工商局接到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投诉称,在该县玉水办事处场口社区楠木园一居民楼内有假冒该公司生产的“郎”酒。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吴雨于2013年4月,开始在青龙镇三十二米大街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主要经营酒类),2014年搬到玉水办事处场口社区楠木园自家的房内从事经营,主要销售一品红花“郎”酒。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2014年5月在河南商丘市进购,总共200件。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未销售的4724瓶。此行为已构成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德江县工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724瓶一品红花“郎”并销毁的处罚。
8.假冒“小天鹅”注册商标案
鉴定结果证明上述家电产品系假冒侵权商品。红花岗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销毁当事人经营的123台吸油烟机、11台消毒柜、119台电热水器、70台燃气灶,罚款127000元。
9.假冒“一均电器”案
2014年10月,贵州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贵阳市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南明区某市场销售“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出品”的多功能电热取暖炉,现场查获产品实物标有“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监制”、“YEJUN及图形”字样的多功能电热取暖炉31台,随后发现在其官方网站的宣传页面、销售名片上突出放大使用“一均电器”四个字。
经立案查明,在销售的产品上突出放大使用“一均电器”字样是当事人在广东某公司加工生产的,共计2000多台,发往贵阳经营场所销售到贵州省市场。已构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行为。2014年12月,贵州省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行为,停止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10.销售侵犯“鑫和缘”专用权案
2013年4月,六盘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鑫和缘”注册商标权利人孟凡伟的投诉,依法对六盘水康盛粮油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北秋牌鑫禾缘大米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86吨涉嫌侵犯“鑫和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秋牌鑫禾缘大米。
经查明,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北秋牌鑫禾缘大米出具鉴定,系侵犯其“鑫和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和库存的侵权产品非法经营额共计44.14万元。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86吨北秋牌鑫禾缘大米,并对供货方(生产方)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移送当地工商机关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