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13年6月4日印发的《江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试行)》(江农发〔2013〕39号)、2013年5月8日印发的《江山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江农发〔2013〕29号)和2009年10月19日印发的《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江农〔2009〕174号)废止。
附件:1、江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2、江山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3、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
4、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江山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各单位职能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局属职能科站(单位)要按照产业管理分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本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和种养主体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种养主体的日常监管责任人,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
(三)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局属科站(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负直接监管责任。
二、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牵头协调本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对外信息发布、涉密审核、舆情应对等工作。
(二)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本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年度工作考核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认定工作;牵头、协调农产品产地准出、农业标准化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指导等工作。
(四)局人事科教科。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局产业信息科。负责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休闲观光农业、品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局监察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以及监管责任的追究等工作。
(八)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以农业局为处罚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农业投入品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的受理、调处工作;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例行监督抽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核准杀鼠剂经营网点,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并协助市安监等部门做好危化品农药的监管工作;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市农村经管管理站。负责指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种子质量举报投诉受理、调处工作;负责种子标准化生产技术制修订和推广工作;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市茶叶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茶叶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茶叶标准化技术的制修订和推广工作,督促茶叶种植主体建立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协助茶叶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农业生产事故的技术鉴定、损失评估工作;负责托管企业市农垦场、市良种场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工作;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责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市政府对我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农机安全各项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的监督管理,以及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管理工作;负责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负责农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事故调处等工作。
(十八)市农技110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参与舆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和系统维护管理工作。
(十九)市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负责农村能源安全生产指导、监管,加强沼气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三沼”综合利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沼气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提高沼气安全生产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牵头负责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二十)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农产品种养环节例行快速抽检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工作,督促农产品种养主体建立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负责辖区内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或者不全面履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误检、错检造成后果的;
5、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瞒报、谎报、缓报的,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的;
6、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的;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案件查处不力或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后果或影响的;
8、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本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追究按照《关于印发江山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2009〕80号)执行。
局纪检和监察室依照法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追究工作。
附件2
江山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行政公共法、农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责任与权限,健全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依法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目标
推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努力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新颁布施行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梳理行政权力法律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职权法定化;
2、依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行政审批与审批事后监管分离”、“行政审批受理与承办分离”的要求,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及流程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实现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化;
3、层层签订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书,推行行政案卷预初审制度,强化行政案卷法律审查和评查,严格依法行政年度考评,实现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4、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业务培训和法制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察和错案责任追究,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包括制度制订、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二)实施要求
四、执法职能和分解
市农业局是法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业、畜牧、农机、植检等行政执法工作。
(一)市农业局法定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全市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以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全市动物检疫、防疫及其监督管理。
5、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种养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1、由农业局负责贯彻实施的专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2、由农业局负责贯彻实施的行政法规有:《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
(三)执法责任及分解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负领导责任;分管的局领导以及局属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1、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牵头协调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和乡镇(街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原则,做好种养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农业生产安全工作。负责局本级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案和清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培训,指导局属单位开展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负责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考评和考核等工作。
4、人事科教科。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监督管理,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5、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承担以农业局为处罚主体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各类农业举报投诉的受理、调解和处理工作;负责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农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7、市农村经管管理站(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农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8、市农技推广中心。负责粮油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抓好粮油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0、市植物检疫站。负责全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普查、封锁、消灭等工作;负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11、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举报投诉受理、调处等工作;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管理以及种子行政许可的业务审查。
12、市农机管理总站。承担全市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农机维修、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承担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的业务审查及其许可后的行业监管,负责农业机械主机及配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以外作业、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的处理工作。
13、市经济特产站(蔬菜办公室)。负责全市蔬菜基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蔬菜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抓好蔬菜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蚕种质量日常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农业生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工作。
14、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食用菌办公室)。负责食用菌种植及其初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抓好食用菌质量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做好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管和农业生产事故的技术鉴定、损失评估工作。
15、市茶叶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茶叶种植和初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协助抓好茶叶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农业生产事故的技术鉴定、损失评估工作。
16、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能源开发和农村节能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四)执法监督
五、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依法审查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刁难申请人或者故意对申请人的申请拖延不办,不得借办理行政许可之机乱收费;各类行政许可办结率、准确率达到100%。
(二)行政监管
(三)行政处罚
及时查处各类农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禁止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行政处罚的办结率、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强制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对象要正确,法律依据要明确,程序要合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确认
依法受理当事人行政确认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公示确认结果,做到行政确认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确认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确认有据可查。
(六)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要充分,标准要明确,程序要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七)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法律依据充分,给付标准明确、标的具体详尽并在规定的场所、媒体公示,给付程序正当、规范,给付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给付的财物。
附件3
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
(一)办理农业行政案件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7.处罚是否恰当。
8.执法文书案卷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9.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依法办事。
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
2.是否做到仪容大方,执法标志佩带整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四)廉政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3.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第六条考核评议方法
考核评议采取执法单位自评与局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五条第(一)项内容查阅。
(二)民主评议。各执法单位年终要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按考核标准量化打分。
(三)跟踪访问。对经我局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工作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农业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第七条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
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
作风散漫,纪律松驰,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第八条奖惩措施
对考核评议为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颁发奖金、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处罚方式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延期晋级、停职学习、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设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法制、执法、纪检监察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执法骨干组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植物检疫站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案件集体讨论内部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拟作出法人和其他组织1万元、公民0.5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四)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执法机构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
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
第七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十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应当在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或案审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一条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阅或复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衢州市农业局
江山市农业局办公室2015年1月19日印发
江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网www.fubosoft.com/jiangshannyj
主办单位:江山市农业局|技术支持:上海复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