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

1、附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监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的活动。第三条农业部依法组织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抽样及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质检

3、据农业部渔业局确定的名单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抽样人员中持有渔业执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含2名,下同)。第十条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每个被抽检单位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第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农业部有关文件或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盖章有效),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并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样式见附件2)提交给被抽检单位。第十二条被抽检单位应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经抽样人

4、员劝说后仍不接受抽查的,执法人员应现场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样式见附件3),由质检机构人员和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签字后及时向农业部渔业局报告。第十三条组织实施抽样工作的单位应完整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见附件4),并由质检机构人员、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抽样单由质检机构按规定样式自制。每次填写一式三份,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和被抽检单位各留存一份。第十四条抽取的样品应现场制样(分割、混合),并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别包装。第十五条封样必须现场进行。封样单(样式见附件5)经质检机构人员、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和

6、抽样人员不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的;(三)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第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检单位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向农业部渔业局报告。第三章检测第二十条质检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具有同监督抽查任务相适应的承检能力、范围、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质检机构个别检测参数没有通过能力认证的,应委托具有该参数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承检并出具报告。第二十一条质检机构应通过农业部渔业局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第二十二条质检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验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备份样品应当在检测结果上报后继续保留三个月。第二

7、十三条质检机构应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和结果判定。第二十四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样式见附件7),附加充分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农业部渔业局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报告第二十五条检验发现阳性或超标样品的,质检机构应在检验结束后48小时内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下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样式见附件8)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或传真至农业部渔业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检验结果合格

8、的,质检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寄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转送被抽检单位一份。第二十六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第二十七条质检机构在完成抽检工作后,应按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要求将工作总结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并及时将检验结果详细数据录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农业部渔业局。第五章复检第二十八条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

10、复检申请人垫付。复检判定结果与原检验判定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判定结果与原检验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第三十二条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应在收到复检样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并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报告书(样式见附件9),连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以当地邮戳为准)或传真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两份)。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复检单位复检结论,并转送复检报告。第六章结果处理第三十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送达通知单(样式见

11、附件10),送达被抽检单位,同时组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禁止不合格产品转移和上市销售。在被抽检单位认可不合格结果,或者不合格结果经复检确证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第三十四条对检出的不合格水产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为获得认证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有关认证证书。第三十五条不合格水产品经无害化处理后,生产单位可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抽检,并支付抽检费用。检验结果合格的水产品允许上市,仍不合格的应由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13、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工作,必要时予以调离或辞退,并按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已造成的影响。(一)以其它样品代替被抽检单位样品,或者非现场抽样,或者未完整填写抽样单据导致无法追溯的,或者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二)由于工作失误,保存和输送样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样品无法检测的;(三)利用抽检工作谋取个人利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质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质检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质检机构承担农业部监

15、产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个体养殖户。第四十七条地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第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水产品消费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我局现依法对你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等单位生产的水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名单附后)。请妥善组织做好抽样组织工作,并对承检机构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受检产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检日期:年月日(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附

16、件2: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一、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的,农业部将公布拒绝抽检单位名单。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被抽检单位。抽样组织单位须持农业部文件或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由执法人员陪同在养殖场现场、随机抽取。三、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须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支付样品补偿费。被抽检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配合填制农业部水产品监督抽查抽样付费专用单。四、抽取样品

21、封样单(样式)一、竖式封样单被抽检单位负责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年月日封质检机构人员签字:执法人员签字(2名):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质检机构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执法人员(2名)签字:年月日封二、横式封样单注:1.本文书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组织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但须确保字迹能够清晰辨认,且不易浸水损毁。2.横式和竖式封样单完全等效,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三方的签字认可。3.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抽样组织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

23、情况,检验无法继续进行;D、因检验原因,致使检验结果失效;E、其他原因。附表:样品特殊处理名单序号产品名称受检单位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批次抽样日期特殊处理原因(选择A、B、C、D、E)备注(质检机构公章)年月日注:1.本文书是在抽样、检验环节中,样品发生意外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时,质检机构及时向农业部报告对样品进行特殊处理时使用。2.注处填写此次监督抽查任务批号和产品名称。3.在样品发生特殊情况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寄送农业部渔业局;第二联寄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质检机构留存。附件8: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样式)()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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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农业部法律法规(三)渔业船舶:上述渔业辅助船和渔船的统称。 第二十条本规定不适用下列渔业船舶: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 (二)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 (三)按照渔业船舶登记章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56741.html
3.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农业部乡镇企业司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办好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https://law.lawtime.cn/d596386601480.html
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投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https://www.cdctj.com.cn/system/2020/09/15/030031914.shtml
5.农业部第2537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第2539号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https://jxjy.scau.edu.cn/_t283/2017/0705/c4947a144611/page.htm
6.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渔业统计工作人员在从事渔业统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最近更新: 2019.06.24https://www.66law.cn/tiaoli/74350.aspx
7.农业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法规库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系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http://www.110.com/fagui/law_112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