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是由各部门编制,财政审核,政府审定后报人大通过的、全面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2、部门预算如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纳入规范化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单位实行六个统一:统一确认人员编制,统一划分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统一使用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国库集中支付,统一政府采购,统一公共财政收支科目。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大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照统一的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进行编制;项目预算按照“分类管理、内外明确、零基测算、逐户核定”的原则进行编制。
3、什么叫国库?
国库,也叫金库,是经管国家预算收支的机构。金库或由国家在财政机关内单独设立,或由国家银行代理。在国家财政机关内设立机构的,称独立金库制;委托国家银行办理的,称委托金库制。我国国库是委托金库制,财政金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的专设机构代理。
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哪些账户?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
6、财政收入收缴方式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方案》对财政收入收缴管理进行了两方面的改革:一是扩大了财政收入收缴管理范围。二是取消了通过设立过渡户缴款的方式。
7、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9、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是什么?
预算单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人行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支付并进行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11、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各类凭证有哪些规定?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是财政办理直接支付的依据。
《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是一种记账凭证,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资金直接付入账通知书》及时送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记录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我县将《隆化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增加第六联,作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2、怎样上报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采取由下至上的编报方式,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资金用款计划审核后,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月度用款额度。属于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要单列报批。
13、怎样使用预算资金用款计划
14、哪些行为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违规行为?
国库集中支付违规问题的几种形式:
(2)违规改变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3)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出专户并转储大额定期存单。
(4)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违规发放政策外补贴。
(5)违规提取现金,并以虚假发票大量套取财政资金。
(6)代理银行违规划转财政预算内资金。
15、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目前我们是参照《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财政专户资金涉及到基本建设、国债资金、城建资金、社保资金、商贸(粮食直补、粮食风险基金)、住房资金等专项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我们采取了“四集中、三不变、两分开”管理模式。
“四集中”:一是集中开户。资金账户开设权明确为国库科,由国库科统一对外开设财政资金特设专户,取消原有的各类资金专户名称,凡各科室擅自开设账户,一经查出,直接追究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责任,连带处罚开户银行。二是集中资金。各类专户资金,由原科室核实后,全部移交给国库科按照专户资金特殊管理规定,实行“集中存储、分类计息、确保需要”。三是集中支付。资金拨付尽可能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指标分配、用款计划编制都由归口科室完成,国库科按季分月下达用款计划,支付中心依据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人或用款单位。四是集中结算。纳入支付系统运行的专户资金,在资金清算上,我们设置了一个财政特设专户资金结算户,定期根据归口科室下达的指标从对应的特设专户中调入等额资金到结算户,以保每年清算顺利实现。此外,为了保证省厅下拨专户资金方便、快捷,我们又设立一个财政特设专户往来结算总户,要求开户银行接到省拨资金后实时向国库科传送收款单,国库科核实资金类别后,当即将资金拨至对应的特设专户中,并向归口科室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这样,既集中了资金,又方便了对账。
“三不变”:即资金分配权不变,资金核算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所谓资金分配权不变,就是不改变专户资金分配的原有方式,资金分配仍由归口科室按规定报批程序决定。所谓资金核算权不变,就是资金的拨付听从归口科室指令,资金收支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服从归口科室信息。所谓资金管理权不变,就是归口科室按照专户资金的用途、对象,仍履行专户资金的财务管理和项目跟踪管理的职责,全面掌握本口专户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跟踪考核项目资金运行绩效。
“两分开”:一是专户资金总账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分开。国库科负责按科室分资金类别以总分类账核算为主,向领导定期提供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收支存总括情况;归口科室在负责组织专户资金总分类核算的同时,突出明细核算,真实、准确、快捷地反映一个期间各类专户资金运行情况。二是专户资金流量核算与用途核算分开。国库科以核算专户资金收支存总流量为主,而归口科室以核算各项资金的经济用途为主,并考核其绩效。这种既有明确分工,又是相互补充的专户资金核算模式,是符合我县实际的,对提高专户资金管理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16、什么是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17、什么是部门决算?
部门决算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的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预算,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凡是反映单位的财政收支、资产负债、人员机构等情况都归于部门决算范畴。
34、再就业资金用于哪些方面?
35、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什么一定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
目前,县直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名财政供给的人员作担保,只要贷款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到位,且有合法的反担保手续,便可以获得批准。
3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哪些?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大类。其中土地治理项目主要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又分为有偿无偿结合、投资参股经营、贷款贴息三类。
37、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的范围和主要对象是什么?
(1)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为主,坚持按区域或灌区统筹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提高规模效益。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注重提高科技含量,把中低产田改造为高产稳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基本农田。
(2)产业化经营项目。从2005年起调整为“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三类。重点扶持省级和国家级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主要项目是经济林及苗木花卉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优势及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县场建设等流通设施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主要围绕我省我县区域布局规划内的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
38、财政部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还有必要吗?
39、新时期财政企业工作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紧紧围绕改革与发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这一大局,构建财政企业工作的四大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县场竞争力;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法规制度体系,改进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增强财政信息的多样性、有用性和实效性,为宏观调控和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四是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监管体系,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40、财政部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哪方面的工作?
建立财政企业财务评价制度,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是当前财政企业工作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尽管我们目前己建立了内资企业的财务月报、财务年报体系,建立了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和财务年报体系,但很不完善,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企业法人履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职责,利用财务管理工具反映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及其趋势,监督和保障企业经营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是摆在财政部门面前的重大研究课题。
财政部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建立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和系统,跟踪财政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检查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信誉。一方面满足投资者对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另一方面有效地控制企业财务风险,防止企业经营失败。财政部门企业财务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财务信誉和社会贡献,评价结果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发布。其目的是通过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治理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41、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有哪些种类和特点?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纲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新型化工等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二是支持企业产业技术研究和重大新产品开发;三是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42、财政部门在支持国企改革中如何履行职责?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三个退出”,解除政府的无限责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财政部门在企业改革中责无旁贷,参与全过程。财政部门除落实财政兜底资金外,在履行职责中要把好四个方面的关口:一是财产评估关。组织对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做好财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查工作。二是资金使用关。规范职工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保护职工的利益,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三是财务监管关。加强对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财务监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四是资产损失的审批关,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把关。
43、目前建设项目“四制”指什么?
按照社会主义县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近年来,在投资领域相继实行了以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改革。以上四项制度简称为“四制”。
44、基本建设项目细化预算编制的内容有哪些?
基本建设项目细化预算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费用。
征地费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和迁移补偿费。
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支出,包括土建工程费用、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费和装饰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反映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
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房屋购置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其他购置费。
其他各种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用、监理费、其他费用。
45、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哪些要求?
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建设资金,对建设项目中的其他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按时报送基建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50、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②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③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④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⑤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⑥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⑦办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政府采购;
⑧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等。
60、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如何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资产产权关系的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1、什么是行政事业资产处置?
62、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6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二是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有关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对申请报告的批复,法人代表任命书,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及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等。
三是财政部门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行为,同时,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65、什么是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在县场经济条件下,由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66、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哪些经济行为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③合并、分立、清算;
④除上县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⑤除上县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⑥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①收购非国有资产;
②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③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67、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一般都需要对资产进行清查,并重新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使之账实相符。对资产进行评估时,清查资产是其价值评估的基础,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作主体不同。清产核资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一般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等共同完成;而资产评估则是由独立于企业、政府部门以外的第三者,即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一般以劳务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县场性的一面。
二是工作任务和目的不同。清产核资主要是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目的是为企业经营者、所有者提供资产价值存量信息,服务于企业所有者、经营者;而资产评估是在特定目的下进行的,其主要任务是对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服务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所产生的当事双方或有关权益方。
三是工作内容不同。清产核资中的资产价值重估主要针对固定资产,对需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固定资产范围以及不进行重估的资产种类,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资产评估则可对所有种类的资产进行评估。
四是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不同。清产核资中的资产价值重估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重估标准目录和规定的方法进行的,其方法主要有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重置成本法及汇率调整法;资产评估是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条例来进行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县场法、收益法。
68、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关系是什么?
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财务审计又分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这里是指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区别和联系。两者区别在于:
二是目的不同。社会审计是就资产论资产,遵循会计处理上的历史成本原则,目的是通过审查验证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优劣和对社会贡献的多寡;资产评估则是就资产论权益,资产评估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的权益依据,目的是为资产的交易和投资提供公平的价值尺度。
69、组织和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一般要经过哪些阶段?
组织和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选聘资产评估机构阶段。占有单位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并与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是当事双方准备阶段。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占有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分头进行准备工作。资产评估机构要拟定资产评估计划,资产占有单位要进行资料准备工作和资产自查工作。
三是资产评估现场工作阶段。资产评估机构进驻资产占有单位后,要指导占有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占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占有单位要做好有关配合、协调工作。资产评估机构要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现场资料。
四是评估估算和评估汇总阶段。资产评估机构在占有单位的各项现场工作结束后,要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和取得有关数据资料等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
五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阶段。资产评估机构得出初步评估结论后,还应就评估工作的总体情况进一步向资产占有方及有关各方进行交流沟通,核实无误后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70、我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哪些?
自1991年以来,资产评估工作日益受到重视,管理力度也逐渐加大,国家从不同角度对资产评估进行了规范。目前,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分为三类:
(1)由国务院及评估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门性评估规范。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确立了我国资产评估管理的基本规范,标志着资产评估行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范畴。十多年来,以91号令为基础,评估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共计70多件,覆盖了评估项目、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操作规范等各个环节,主要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等。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省县也制定了一些评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
(2)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资产评估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165条规定:“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8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县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3)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电〔1994〕12号)中规定:“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1995〕35号)中规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或向外商出售国有产权前,凡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若干城县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电〔1998〕4号)中规定:“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国务院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确认和评估工作,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合法的资格认证和开业证明,要真正办成公平、公开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评估、严格自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占有单位发生法定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同时,占有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申办核准或备案手续。如果占有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占有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占有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①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②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③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占有单位有前述第③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同时,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进行上述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占有单位以虚假评估报告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发行股票或债券,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追究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占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循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69条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占有单位因违法行为给评估机构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2、财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有哪些?
财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河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3、县财政局是如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
(2)局机关和所属二级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动亮证执法,不具备《河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一律不得代表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对授意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局机关科室和所属二级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必须两人以上,一人不得单独执法。执法人员应按照《隆化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4)局机关科室和委托执法科级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法规税政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副局级委托执法单位,在实施检查处罚过程中,其检查通知、检查报告由该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由具体执法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送局法规税政科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法规税政科具体审核其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所用法规条款是否适当。
(5)局内各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局法规税政科组织县级财政听证和负责全县财政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6)凡财政行政执法中检查出的税案和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盖隆化县财政局公章。局机关科室和所属二级单位的行政公章,按法律规定不得用于行政处罚工作。
74、什么是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是指执收执罚部门依法依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75、什么是收缴分离、罚缴分离?
收缴分离:指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不得直接收缴资金,由执收单位依据规定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由缴款单位(或个人)到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代缴点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罚缴分离:指执罚单位在依法实施处罚时,不得直接收缴罚款,由执罚单位依据规定开具罚款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到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代缴点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76、县级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自1998年以来,我县落实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规范,以源头治腐为出发点,以整治经济环境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清理收费和罚款项目为突破口,以票据和银行账户管理为重要手段,以理顺财政管理体制为主线,狠抓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落实,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县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已经日益规范:在管理内容上,形成了“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为主要形式的收入征管,以部门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为主要内容的支出管理”的管理办法;在管理模式上,形成了“单位执收执罚、银行代收代缴、财政统一管理、纪委监察监督”的管理格局。
目前,收支两条线改革作为当前财政四项改革工作之一,正在不断发展、不断前进。
77、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78、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是怎样的?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县、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县财政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79、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内容有哪些?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80、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8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提出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在2000年5月8日正式颁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行。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第26号令公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全国都是按照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由《会计证》演变而来的。从这一名称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二点: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法律性。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此证,否则作无证上岗处理,对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如出纳、会计、总会计师、会计服务、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均需取得此证。二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岗位准入资格。持有此证的非会计岗位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有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能力,是一种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备”状态,也就是国外称之为的职业岗位准入资格。因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不在会计岗位上但通过考试取得此证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各类人员。
82、怎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是通过考试取得。省财政厅从2003年开始每年611月份组织两次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50岁以上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珠算五级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省珠算五级)。但还应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所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1)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含中级)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会计法、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的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45岁以下(含)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中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2)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的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会计法、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并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84、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什么意思?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一个记载会计人员服从会计主管部门管理、完成本职工作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执行制度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奖惩等情况的档案。经研究决定,我省拟通过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来考核会计人员的个人诚信等级,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评定工作由其本人自评,所在单位审查,单位主管部门盖章,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载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库。
85、会计人员本地和异地变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办理转档手续?
共分三种情况。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属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3)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办理调转,学生毕业回原籍凭毕业证办理调转。
86、无证上岗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因此,个人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上岗,单位不能任用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否则,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7、怎样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
财政部、人事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
88、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凡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企业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①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现受聘到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评,考评取得资格后在受聘期内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②国家机关公务员在会计岗位和财政部门、会计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评,考评取得资格后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8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省财政厅先后制定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根据这些文件精神,省、县全面实施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90、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并统一编写或提供培训教材,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9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扩展和提高。”为我国加入WTO后会计与国际接轨培养合格会计人才。
9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包括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的对象是:
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②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③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9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9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组织培训和自学两种。
(1)组织培训的形式包括:
①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③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④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
⑤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2)自学形式包括:
①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②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③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④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95、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有什么方法检查、督促落实?
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一并进行,并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③会计人员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由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记载情况,在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登记。
96、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国有权益监督、会计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97、财政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我县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就是财政监督局,业务管理机构主要是从事财政局日常管理的各业务科室。
98、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财政监督检查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⑴根据财政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对上级交办的个案和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可以灵活机动地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⑵财政监督局实施日常检查,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⑶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实施检查中,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⑷检查人员对检查的内容与事项,应予记录或摘录,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⑸检查组检查结束四日内,应当向财政监督局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同无异议。
⑹财政监督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监督局应当组织听证。
⑻财政监督局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9、财政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有哪些?
财政监督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等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100、财政监督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财政监督处理是指财政机关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⑴纠正、制止违法行为;⑵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⑶追回被挤占、截留、挪用、骗取的资金;⑷责令调整有关会计帐目;⑸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财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101、财政监督局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建议的违纪违法内容包括哪些?
⑴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⑵超越权限擅自减免、不征、缓征、退付预算收入或者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及动用国库款项的;⑶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⑷违反规定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⑸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⑹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⑺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的;⑻应当建帐而不建帐、编报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⑽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财政监督检查的;⑾报复、陷害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或举报人的;⑿财政机关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