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比例是100%。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可以100%全额扣除。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可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有: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处理原则: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处理原则:应当在企业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规定:
1.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
1.基本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由于下列原因可以加速计提折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筹办期:
1.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2.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算,连续计算弥补期限,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4.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筹办期:
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和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等。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等等。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