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的所有资产主要用于正常的教学与科研活动。学校不鼓励把构建时有较为明确的教学、科研用途的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或用于经营活动。严禁以教学或科研的名义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在构建时有较为明确的为社会服务用途的资产,采用经济目标管理,为学校增加收益。
第四条所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应进行风险评估,严格限制未经风险评估的新上经营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属于学校资产的一部分,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经营性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外投资和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等管理工作;
(四)调查研究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管理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其经营活动。
第七条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处、总务处、科技处、校长办公室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资产经营活动。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资金的计划、有关费用的收取和分配以及核算工作;
2.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收缴经营活动的应交款项,并公示经营收入;
3.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经营成本核算。
(二)校办产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制定校办产业管理制度;
2.对产业单位占用的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的收益权;
3.监督、检查产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三)总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的租赁、承包等审核以及经营方式的管理;
2.负责学校后勤生活服务设施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的管理;
3.负责学校交通运输工具营运方式的管理;
4.监督、检查上述资产的经营活动。
(四)科技处的主要职责:
2.加强对上述无形资产的保护,及时纠正侵权行为。
(五)校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校名(含简称、字样、域名)、校誉、校徽、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的管理。
(二)具体负责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三)直接监督检查经营活动,承担资产管理和经营风险责任。
(五)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所涉及的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
(一)在监管期内减免关税进口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二)按照政策和学校规定不得转为经营用途的其它资产;
(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下列资产转为经营用途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必要时报党委会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一)学校非教学、科研目的的所有土地;
(二)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及构筑物;
(三)总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
(四)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资产;
(五)低于最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一)学校批准文件;
(二)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
(三)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
(四)上级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对于转为经营性资产后需要前期改造投入经费较大的项目或比较特殊的项目,确需签订协议期限超过一年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项目实施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暖、汽等费用另计。
第十八条资源占用费收取标准:
(一)占用房屋(包括构筑物)资源:以经营项目为主体且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经营活动所用房屋的租赁,由学校主动引进的经营活动(以为学校服务为主)所用房屋的租赁,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执行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最低收费标准;
(二)其它形式的房屋租赁,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最低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
(三)占用设备资源:年使用费最低收费标准为其签订协议时设备评估值的15%。
低于最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水、电、暖、汽等费用实行预交制,预交金额为签订协议期内预计发生的费用。
协议期内的资源占有费和预交费用应在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额交学校财务处,协议终止(或续签)时,财务处根据学校水、电、暖、汽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实际发生费用证明,实行多退少补。在协议执行期间,水、电、暖、汽等预交费用余额不足10%时,应该续交预交费用。
第二十条资源占用费由学校和责任单位按比例进行分配。
以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的资源占用费按照学校70%,责任单位30%的比例分配。
高于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的资源占用费,高出部分按照责任单位70%,学校3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的资源占用费收取及分配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资产的登记,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办理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取得占用经营性资产法律认可;
(二)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呈报年度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经营性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登记。
第二十五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形资产要求每年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第五章资产报告
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经营性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所使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辖经营性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批准进行经营的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变动资产性质的;
(二)未能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职责,经营性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把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的;
(七)资产用途与申请不符的;
(八)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对未经学校批准签订资产使用(书面或口头)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追究签订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除把协议规定的收入收归学校财务外,同时按照合同中规定收入的30%对协议签订者本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签订资产占用协议或进行经营活动的,引起的经济和法律纠纷完全由协议签订人或经营者本人以及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