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建始县农业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本网记者的提问。
一、请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根据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有何要求?基于何种考虑?本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法中还规定了批发市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了哪些职责和义务?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从生产到供应环节多,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难度较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从我国来看,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农业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法律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部门强化依法治农,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等九大行动,更好地履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职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农业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贯彻实施。
第一、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宣传培训是实施法律的首要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涉及到各个方面。农业局正在通过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而又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做到人人皆知,从而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健全体系,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农业局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投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一是以保障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人员队伍及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抽查检测制度,加大信息发布;三是以标志管理为重点,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产品有效性的监督。四是整合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五是加强技术推广和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高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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