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农资企业被农资使用者主张技术指导责任所致的田间损害赔偿案件不断频发,人民法院判决指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为数不少,很多企业在这个问题上都吃了亏,载了跟头。2021年,XZ公司因指导使用除草剂被判赔1100万元;2023年,TF公司因葡萄种植指导管理而发生的大型众闹事件,涉及五个区县共计百余人到市政府上访,要求赔偿因生理性病害造成的田间损失。2024年TG公司又因妮娜皇后葡萄种植技术托管指导赔偿给一葡萄种植户十余万元,等等等等。那么,技术指导究竟是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技术指导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摆在我们农资经营企业面前的一个最棘手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每个农资经营人必须弄明白的问题。其一、我们农资经营者在农资经营销售活动中,是否应该向使用人进行技术指导?那些情形属于技术指导范畴?其二、技术指导行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我们农资经营者依法是否有技术指导责任?
《种子法》四十条里从“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这些内容都属于需要经营人向购买使用者应当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属于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义务。
二、正确认定技术指导行为性质
农业和工业不一样,它的种植生长在田间,其生长过程本身就是和大自然的一种博弈过程,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生长环境自然灾害(比如低温霜冻、冰雹、高温干旱热害、病毒、虫害等等)、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始终都会给作物造成侵扰。人们的防范措施只能是根据往年的种植过程,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防范措施办法,尽量减少田间种植损失,这个方向应该说是经营者和使用者共同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但人们的防范措施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大自然每时每刻都会发生一些不同的变化,可能会出乎人们的预料。但就同一灾害原因,至今还存在有一些人们无法逾越的障碍,它和人类的疾病一样,有很多无法治愈的疾病,属于自然灾害里的天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人们只能采用积极预防措施而不能达到从根本上彻底治愈的目的,超出了人为因素可控范围。经营人只是站在经营的角度,将经营中获得的经验帮助使用人尽量使用好而已,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善意行为。我国法律的宗旨始终坚持的原则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绝不可能惩善杨恶,助纣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