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山西5市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违法管理局阳泉市晋城市山西省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

让“天天3·15”变成“天天安心购”,不仅是消费者的期盼,更是监管部门的目标。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作为、主动出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着力构建消费维权新格局,力求为全市人民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为了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表明监管部门打假纠劣、严惩不贷的态度,在“3·15”来临之际,本期编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出的“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芝麻油滥用添加剂

罚款24万元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芝麻油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介休市张兰镇田堡村来福源香油坊生产加工的小磨香油,被检出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该食品小作坊为使其香油产品香气更加浓郁,购买食品添加剂芝麻油香精,按照标签标明的用量添加到其生产加工的香油产品中。2022年3月8日,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小作坊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散装香油,并处罚款2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建国):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做法,害人害己,实不可取。(闫淑娟)

电梯没有定期检验

多达9部

案例分析(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山):电梯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除了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验是保证电梯安全的有效举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八十三条指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该案例电梯管理企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不仅违法,更为小区居民出入安全埋下了隐患。(张莉芬)

出售不合格石油气

涉嫌犯罪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0日,寿阳县九龙液化气站经销的液化石油气产品,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中,被检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购进涉案不合格液化石油气8吨,截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6.56万元。2022年4月13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寿阳县公安局。5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建国):寿阳县九龙液化气站经销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且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史俊杰)

运输5160瓶假冒汾酒

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0日1时,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的线索,在东吕高速康家楼出省检测站一辆白色轻型厢式货车上,查获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3个品种、5160瓶汾酒产品。经查,该货车驾驶员赵某平通过运满满平台中介王某亮接到该运输业务,从文水县某村装货,运往河北省内丘县广播电视台附近,收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详。3个品种假冒汾酒产品货值金额25.596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3月3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左权县公安局。3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建国):假酒危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闫晓媛)

酿造食醋加冰乙酸

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8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通报,称民警查获一辆开往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运送冰乙酸的面包车。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从2022年1月份起,使用自来水、食醋、食盐以及冰乙酸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食醋,截至案发已使用冰乙酸10吨,生产食醋约320吨。2022年6月16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祁县公安局。

食品暗藏有毒原料

其心可诛

案例分析(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存在生产和销售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购买保健品要认清产品包装上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及适宜人群有针对性地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此外,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谨防商家虚假夸大宣传。(武玲芳)

足浴店虚假宣传

损人害己

案情简介:2022年6月7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时,发现祁县昌源足浴店在消费者足浴时,采取对消费者播放视频的方式对其销售的复合益生菌粉等3种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2022年7月14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计量暗访

严惩“硕鼠”

案情简介:2022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多方调研,借鉴先进经验,从河北租用一辆暗访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油站计量暗访行动,期间共对全市10个县(区、市)30个加油站进行暗访,发现榆次区等7个县(区)8个加油站涉嫌计量违法,全部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截至12月底,已办结6件行政处罚案件,罚没共计24.43万元。

案例分析(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啸震):加油站应当合法经营,在计量上不能弄虚作假,否则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李娟)

商标专用权侵权

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1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寿阳县黄甲坡福玉食醋加工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醋加工坊当事人未经“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山西老陈醋”的食醋,侵犯了“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18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食品食醋37箱、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山西老陈醋”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地理标志是产品品质的官方保证,更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马永红)

无底线营销受罚

“脑残片”惨了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1日,榆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榆社县天可文具店查获“脑残片”“超级开心丸”无蔗糖薄荷糖,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低俗食品无蔗糖薄荷糖2包(20盒/包),截至案发已销售32盒,剩余8盒被依法扣押。2022年7月13日,榆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倡议书

晋中市各经营户:

为进一步创优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与活力,创新销售模式,改善消费体验,让消费者拥有线下消费“后悔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公开承诺活动,倡导线下实体店7日无理由退货,内容如下:

二、主动公示。自愿承诺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和无理由退货制度,向消费者说明实行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等内容。

四、遵规守法。线下实体店承诺七日无理由退货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形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消费者协会

2023年3月15日

2022年临汾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3月10日,临汾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2022年度临汾市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2022年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临汾市尧都区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5日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汾市尧都区某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5月,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某啤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啤酒与举报人出品的1664啤酒、300ml8°金星啤酒的包装相同、装潢近似。且当事人使用标有“NR”或“非回收”字样的一次性啤酒瓶进行啤酒罐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啤酒14瓶,没收一次性啤酒瓶47880个,罚没283740.8元的行政处罚。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销不合格食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查检验时,当事人经销“谷海轩”压榨一级原生态花生油,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产品生产厂家认定,该产品非烟台某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销不合格食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花生油2桶和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成人用品店经销不合格保健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3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侯马市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保健品无法查询生产商批准文号、功效与说明书不符,售卖虚假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保健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侯马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经销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22年3月,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销店经销的“金贵”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格型号:800㎜X0.01mm/卷、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8)进行抽查检验,经专业机构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4080元的行政处罚。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2年4月,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在某学校餐厅后厨蔬菜管理不严格,生姜发生霉变,仍放在蔬菜存放架准备使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且在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监督意见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妆店经销不合格化妆品案

2022年4月,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化妆品,均未使用正规的标签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无标签化妆品9瓶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氧吧理疗店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5月,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某氧吧理疗店在其经营场所挂有“中国营养学会推荐居民一般人群每天适宜硒摄入量为50-250微克”的条幅。该条幅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与中国营养学会存在特定关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鸡排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7月,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称某鸡排销售的鸡排里混有异物(苍蝇)。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投诉内容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汇总及热点分析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汾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登记、解答、分流、转办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25286件,其中咨询15213件,占总量的60%;投诉5747件,占总量的23%;举报4326件,占总量的1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8.78万元。

一、投诉情况分析

2022年共分流、转办消费者投诉5747件。商品类投诉3942件,占投诉总量的69%。商品类投诉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般食品、烟酒饮料、保健食品类投诉1404件,服装鞋帽类投诉307件,交通工具类投诉271件,家居用品类投诉214件,家用电器类投诉131件,儿童用品类投诉101件等。

服务类投诉1805件,占投诉总量的31%。服务类投诉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服务类投诉307件,餐饮住宿服务类投诉232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投诉155件,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类投诉151件,制作保养和维修类投诉53件等。

二、举报情况分析

三、咨询情况分析

2022年共解答消费者咨询15213件。咨询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

2、咨询快递投诉问题;

3、咨询预付卡维权问题;

4、咨询停车收费问题;

5、咨询学校收费问题;

6、咨询网络购物维权问题;

7、咨询实体店7天无理由退换货问题;

8、咨询小区水电费及其它收费问题;

9、咨询其他消费知识。

2022年大同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某餐饮公司销售过期带鱼

2022年11月12日,群众向平城区市场监管局反映,为惠民西城小区执行保供任务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带鱼。11月1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涉事的带鱼共276袋,货值金额2208元。

某农副产品公司销售标签存在瑕疵茶叶案

2022年7月4日,浑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反馈信息,山西某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恒山老道茶其配料中添加有中药材黄芩。经查,所售的恒山老道茶系浑源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恒山老道茶在配料中所用的“黄芩”为黄芩叶,并非药典记载的中药材黄芩。虽在包装上的产品分类中已注明为叶类,但恒山老道茶包装上所印刷的配料中缺少叶字。执法人员于当日责令其10日内完成整改。7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整改。

首饰退货纠纷调解案

2022年5月,王女士在新荣区某金店购买了价值5500元的黄金手镯,其中付现金2500元,3000元用旧黄金首饰交换。随后,王女士对手镯不满意,现场要求退货,而商家以没有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退货。

接到投诉后,新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商家手续齐全,商品标签、证书完备。随后,执法人员充分发挥消费调解的积极作用,历时一个多月调解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汽车维修维权纠纷案例

2022年9月8日,郭先生向灵丘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反映,他于2022年9月3日在灵丘县某汽修中心为爱车更换了发动机活性碳罐,2022年9月7日开车途中发动机故障灯再次亮起,他经多方检查,故障灯亮起是由更换的活性碳罐引起的。

灵丘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诉求后,立即赶赴该汽修中心,经过对双方耐心调解,该汽修中心当场为郭先生退费。工作人员前后一小时完成接诉即办,妥善处置,让途经该县作短暂停留的消费者满意而归。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2年6月15日,收到群众举报快手平台“大同美人”店铺销售无标签的化妆品,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该店铺电子商务经营者大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随后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SUZHUJIAO素主角”洁面素化妆品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会销劣质净水器案

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产品质量证明和卫生许可批件;有组织、有预谋、有针对性地欺诈中老年消费者;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流窜于全国各地,骗取中老年消费者钱财。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诈骗。2022年4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消费者在会销中受到的损失,经协商,由酒店进行先行赔付。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乱收费案

2022年4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反映,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乱收燃气安装费。经查,该公司按每户360元违法收取燃气安装费用,共747套,共计268920元。

小区物业违规收取物业费案

2022年5月30日,我市某小区业主向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小区物业违规收取物业费。经查,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物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大同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壹级收费标准收费,分批次收取该小区业主物业费。

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案

2021年12月5日,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我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住宅室内装修合同后,却不开工。经查,消费者与该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交了20%工程款。签完合同之后一个月,该公司始终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工。

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服务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宣传案

该公司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2022年晋城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晋城市城区银罗计生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产品应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山西晋城鑫元实业总公司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5月24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晋城鑫元实业总公司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价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以每度0.6元、0.8元、1.0元、1.2元的价格收商户电费570270.03元,按每度0.5109元、0.5309元向电力公司上缴电费;以每度0.52元的价格收取居民电费20014.28元,按每度0.447元向电力公司上缴电费,共多收电费356251.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352449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2.52元,并处罚款178125元的行政处罚。

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2年7月15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用的8部电梯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定期检验为不合格,在用的另外4部电梯已超过检定期限才申请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马某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12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称群众举报在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南环路与畅安路口的一民房内有人销售假药骗取老年人钱财。经查,当事人马某某主要经营有QK纤溶酶片、“葛参圣方”浓缩提取液、“蚁黄金痛可贴”和“壳寡糖”压片糖果。其销售的商品标签标示有营养成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均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宣传活动中,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导顾客进行购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81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依法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晋城市海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5月13日,接泽州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称晋城市海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液体石蜡、洗油、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液体石蜡3个批次与洗油1个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8.09元,并处罚款3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平市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等经营无底线营销食品系列案

2022年“六一”前夕,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中小学校园周边重点超市、小卖部进行检查。经查,高平市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高平市友谊街响当当超市和高平市康乐西街鑫鑫文具店销售包装上印有“活该、粑粑、啵啵、挑逗激烈5秒”等色情、低俗字眼内容的糖果。该类糖果包装上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果味清凉酸糖、爆酸糖、奶糖、棒棒糖”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突出,而“粑粑棒”“挑逗”“活该”等不良内容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明显具有色情、恶搞、低俗等不良诱导形式,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个当事人分别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晋城市国昱锦佑超市有限公司在缺碘地区的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案

2022年3月28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阳城县凤城镇的晋城市国昱锦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销售非碘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构成了在缺碘地区销售非碘盐的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其销售的未加碘精制盐71袋和违法所得1072.5元,并处罚款2625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沃斯特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硝酸磷肥案

2022年3月10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西河底镇张仰村有人销售劣质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并对涉案硝酸磷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硝酸磷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鉴于生产企业已将该批次硝酸磷肥召回,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沁水县嘉峰镇四季凉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2年7月25日,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该县嘉峰镇四季凉皮店经营的凉粉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该店属于前店后坊式经营模式,在该店制作凉粉的灶台上放有硫酸铝钾(俗称明矾),当事人承认其加工的凉粉中添加了硫酸铝钾。执法人员对其加工的凉粉进行抽样送检,抽检结果表明凉粉中铝残留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违法所得2880元,并处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27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诊疗2室”有牙科综合治疗机,生产日期12.04.28,该设备说明书中“牙科综合治疗机的使用期限为五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为辅助治疗用器械,并有后期的保养和维护记录,其产品危害风险性低,社会危害性小,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阳泉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为宣传2022年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重点领域执法办案和消费维权成果,展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新形象、新成效,助推放心消费环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现发布“2022年以来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阳泉市城区某购物广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2年8月2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收到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决定对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法移交的“阳泉市城区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阿迪达斯服装案”的当事人王某、曹某不起诉,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3月开始购进涉案服装,至检查当日销售金额共计壹拾柒万玖仟贰佰捌拾壹元贰角玖分(179281.29元),执法人员扣押尚未销售涉案商品57款,共计354件(41955元),货值金额合计贰拾贰万壹仟贰百叁拾陆元贰角玖分(221236.29元)。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服装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确定涉案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1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9281.29元、罚款332000元的处罚。

李某销售非法添加的食品案

2022年2月,平定市场监管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Beauty”进行检测检验。经检验上述“减肥药”检出西布曲明(mg/kg)8.93×104,经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平定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8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平定县公安局。平定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日对贩卖非法添加禁药成份产品的李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罪立案调查。

阳泉市某口腔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2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阳泉市平定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阳泉市平定某加油站销售的-1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经调查,上述不合格车用柴油为2021年11月11日平定某加油站借用阳泉市某石油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购进,数量为1030KG,销售金额共计8215.4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2月,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66476元、没收违法所得2095元的处罚。

阳泉某电器有限公司违规电梯维保案

2022年3月,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阳泉某电器有限公司维保的阳泉市郊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的处罚。

阳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装修服务费案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收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线索,反映某小区物业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装修服务费。

经调查,某小区一户业主对自家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时,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了业主的装修服务费共计3217元。根据阳发改价管【2017】101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多收了业主2097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装修服务费,违法所得为2097元,应退还2097元,调解后实际退还321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4194元的处罚。

阳泉市矿区某百货超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2年5月,在打击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专项行动中,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泉市矿区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将食品夸大宣传为保健品并进行销售等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赠送“三无”产品给消费者行为。执法人员对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的产品及赠品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立即停止销售“三无”产品、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0.00元的处罚。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菜店哄抬物价案

2022年4月9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市民举报,反映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菜店本日销售的蔬菜价格昂贵。经调查,该店2022年4月9日下午所销售的青椒、土豆、西兰花和蒜台进货价格分别为:青椒4.5元/斤、土豆2元/斤、西兰花5元/斤、蒜苔3.5元/斤,销售价格分别为:青椒10元/斤、土豆6元/斤、西兰花15元/斤、蒜苔15元/斤。在2022年4月6日至9日上述蔬菜进货价格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票据和销售台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案件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2022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其处以30001元的处罚。

盂县某百货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2年1月,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盂县金龙街某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特殊化妆品“千樱清水五贝子蜡染一洗黑”,现场不能提供该化妆品对应名称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经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厂家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协查确认,其未生产过对应注册名称的化妆品,当事人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没收“千樱清水五贝子蜡染一洗黑”8盒、罚款5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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