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农户耕种土地少不了购买农用生产物资,如果在购买农资产品时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会给农作物带来损害,还会给农户带来财产损失,那么农户在购买农资产品的时候,不小心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要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金共计8520元。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经营某农资销售门市部,原告李某购买被告销售的20袋某牌复合肥及8袋尿素,合计货款4280元(该货款至今未付)。原告施肥使用后发现种植的小麦长势与同等地块小麦相比有差异,故原告等人通过同村村民徐某单方委托驻马店市某检测中心对该某牌复合肥检验,经检测,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徐某亦起诉被告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通过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对被告销售的徐某家中留存的某牌复合肥进行送检,经驻马店市某验测试中心对该化肥进行检验,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40元并请求被告赔偿农作物减产损失1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问题化肥的销售者,与原告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原、被告通过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销售的某牌复合肥进行送检,经检验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被告的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对销售化肥的质量问题不知情,不影响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认定。原告购买化肥款3200元至今未付,不再另行向被告支付,此外被告仍应当另行三倍赔偿原告损失9600元,折抵原告应当支付的1080元尿素款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52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使用化肥导致的农作物损失16000元,原告的该项损失未进行评估,其损失具体数额无法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中院二审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吴立风民事审判一庭二级法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原标题:《【案说3.15】农户在购买问题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后如何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