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MA5N26UR6Y
经营场所:靖西市龙临镇大农村XX屯
经营者:罗X,男,汉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陆川县平乐镇六凤村X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4525271980XXXXXX10。
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加强重点领域农资产品市场监管执法,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的监督下按照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的抽样要求对其销售的微生物菌肥(抽样单编号:靖抽20230306010、靖抽20230306011、靖抽20230306004)和微生物菌剂(抽样单编号:靖抽20230306005、靖抽20230306008)进行抽样,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检验结论:1.微生物菌肥:按GB20287-2006、产品明示值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U23-000935、U23-000936、U23-000929);2.微生物菌剂:按GB20287-2006、产品明示值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报告编号:U23-000930、U23-000931)。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靖市监检鉴结〔2023〕70号),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依法对检验不合格的同一批次微生物菌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靖市监强制〔2023〕70-2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70-2号),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3日当事人又从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购进微生物菌肥343袋,共17.15吨,购进价格为300元/吨,存放在靖西市龙临镇大农村(359国道往那坡大农段右边第XX栋旁)的自建房一楼门店对外销售,销售价格30元/袋,货值金额为10290元。该批次微生物菌肥外包装标注内容:施巨陆鼎医18-16-18微生物菌肥,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4)准字(1460)号,执行标准:GB20287-2006,产品通用名:微生物菌剂,有效菌种名称:枯草芽孢杆菌,主要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1.0亿/g,产品形态:颗粒,净含量:50kg,哈尔滨海洋奇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487号,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监制,全国农化服务热线:400-655-8969,产品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8日。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的监督下按照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的抽样要求对其销售的微生物菌肥进行抽样,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检验结论:按GB20287-2006、产品明示值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U23-000935、U23-000936、U23-00092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上述两个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微生物菌肥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110360元。
另查明,威天地19.13.16微生物菌肥为广西红丰化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海洋奇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生产地址:陆川县平乐村乐心塘队;施巨陆鼎医18-16-18微生物菌肥为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海洋奇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生产地址: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原第二水泥厂内)。
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3〕7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要求当日作出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产品尚未售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案情,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微生物菌肥1919袋,共85.7吨;
2.罚款壹拾壹万零叁佰陆拾元整(¥:1103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