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5条重要通知中小学教师吉林省委员会正高级评聘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1.充分发挥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功能。各有关部门统筹分管专项资金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本领域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有关资金主管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2.着力引导和充分发挥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吉林设立子基金,鼓励支持各地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贷款额度由最高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拓宽贷款用途,可用于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4.充分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对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低于80%或融资担保费率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约谈。落实国家降费奖补政策,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成效明显且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业务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降费奖补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5.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宣传力度,持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直达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对科技创新下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主体予以资质备案,提高对其进口先进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审批时效,加快税款减免。(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8.围绕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开展涉企收费检查,查摆违规收费问题,督促做好整改,严厉打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三、强化金融服务功能

9.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2022年全年再贷款投放量不低于300亿元,办理再贴现不低于150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1.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开设融资绿色通道,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有序开展面向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12.发挥“金融援企机制”效能,依托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开展线上线下常态化融资对接服务活动,将支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吉企银通”首贷、续贷、信用贷、“专精特新”贷等板块功能,积极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加大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四、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14.加强全省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通过对大宗商品领域生产、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查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适时曝光,切实维护全省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15.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积极受理大宗商品有关价格投诉举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妥善化解价格矛盾,并以投诉举报发现的典型问题为切入点,延伸开展同类问题全行业排查,达到以点带面的整治效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17.积极协调班轮公司做好出口航线运力供给。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推动省内商协会与各主要班轮公司积极对接,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研究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等合作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8.推动我省中欧班列发展。加快吉林珲春铁路口岸集装箱办理站资质审批流程,畅通班列境内运输环节。增加“长珲欧”班列班次,保障班列稳定运行,力争2022年10月达到每月通行10列的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春市政府)

五、加强用电保障

19.加强省内电源组织管理。组织各发电厂合理安排运行机组,持续监督燃煤机组受阻情况,确保机组发电效率,保障省内电源供应。梳理汽车、石化等产业链龙头企业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纳入省有序用电方案一级响应清单。定期更新有序用电预案,科学实施有序用电,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2022年10月底实现对全省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实现减碳目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21.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774号),取消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进全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指导电网企业完成代理购电公告发布,开展代购电业务,确定市场化购电规模,建立市场化代购电方式,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积极做好市场化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

2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60%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3.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聘方式,搭建“96885吉人在线”用工企业和求职者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举办“民营企业招聘月”和“金秋招聘月”活动,努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为企业解决人才招聘难题。建立就业服务专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印发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确定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标,重点加强对无技能和低技能群体的培训,重点向农民工、两后生、失业人员,尤其是大龄和青年失业人员倾斜,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

25.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设立清欠工作专班,调度和督导全省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大型企业贯彻落实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乡村振兴局)

26.充分发挥“96611”省级投诉受理平台功能,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拖欠线索办理流程,依法依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国资委,各市、县级政府)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29.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指导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列示,明确要求采购人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履约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0.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开展产需衔接,编制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向中小企业进行推荐,提高中小企业产品采购和配套率。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参加线上、线下举办的有影响力的博览会和经贸对接洽谈会,利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重点展会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对中小微企业参展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1.举办跨国公司吉林行、台资企业吉林行等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中国(吉林)—北欧经贸合作对接会。谋划筹备中国(吉林)—韩国经贸交流会、中日经济合作会议,积极征集重点领域融资需求,定期征集、汇总重点流通企业、外贸外资企业、开发区、招商引资等领域企业融资需求,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推动银企对接,畅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2.积极筹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以整合撮合交易、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仓储、融资、保险、市场推广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服务为基础,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标准化、高效透明的外贸综合服务,降低其综合外贸成本,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33.充分利用培训会、交流会、沙龙等形式,畅通中小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对接渠道,鼓励中小企业以B2B出口为主攻方向,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双创平台。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畅通海外物流通道。推动政府、行业协会、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为中小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4.抓住RCEP签署和生效的重大机遇,抓好《吉林省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计划》(吉政办函〔2022〕11号)实施。建立RCEP成员国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利用好RCEP市场准入承诺及原产地累积等政策,加快我省实际利用RCEP成员国外资及开展投资合作,加强与RCEP成员国在制造业研发设计、数字技术、商贸会展、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领域深化合作,为有意愿、有需求“走出去”的中小企业,提供国别政策指导、投资合作信息、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九、全面压实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为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凝心聚力、共克时艰,进一步做好惠企惠民纾困工作,现将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房屋业主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给予承租人房屋租金适当减免或延期缴纳租金。

二、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4号)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4月24日

吉林省开展制止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决定于2022年4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以下4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包括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行为。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包括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

四、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包括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网站: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官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专栏;

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

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工作

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长春新区、中韩长春示范区人社局,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8项职称制度改革措施

(一)完善人才评价体系

1.全面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深入落实人社部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坚持破除“四唯”和树立“新标”并举,加快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出台工程、卫生、中小学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机关调转、部队转业、民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坚持科学分类评价导向,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不同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避免“一刀切”,实现“干什么,评什么”的目的。

2.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双贯通工作。对照国家政策框架和标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技术等级鉴定制度相贯通,按照《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后即具备相对应系列和层级职称,不再重复评价,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评高一级职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对在我省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与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的相互贯通。

3.推动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乡村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和保障措施,根据省内乡村实际,在指标分配上采取结合地区市县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和分布、地区财政收入状况、乡村振兴实体、组织和个体户数量的实际,落实每年评审2000名乡村人才职称的任务目标,做到评得准,评得好,评得实。将从事肉牛养殖、育种、繁殖改良、加工、营销和疫病防治等肉牛产业技术人才纳入年度乡村人才振兴职称评审计划,将每年评审2000名乡村人才职称指标适当向肉牛产业倾斜。

4.完善新业态(新职业)职称评审。将新业态(新职业)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年度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范围,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战略需求,紧跟社会发展脚步,在制定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大数据、虚拟现实、网络营销、社会服务等13个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着眼新出现的职业,按照分类评价、科学制定标准的原则,制定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授予有评审能力的行业协(学)会承担新业态(新职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同时,探索将新业态(新职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民营企业。

(二)深化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扩面改革

2.深化自主评审企业扩面改革。为进一步扩大我省企业自主评审职称的范围,遴选省内100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专设人力资源部门的民营企业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重点向我省“专精特新”和医药、冰雪、汽车等万亿级产业的民营企业倾斜,授予民营企业充分的用人自主评价权限,畅通民营企业高端人才职称评定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对“卡脖子”人才申请特殊评定。

4.推动评聘结合院校职称改革。将省内高等院校全部纳入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评聘结合院校在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数额范围内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员比例按照正高级45%、副高级55%、中级70%执行。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院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比例可增加10-20个百分点;对入选国家“双高计划”建设的院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比例可增加5-15个百分点;对列入我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和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的院校、艰苦边远地区院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比例可增加5-10个百分点。进一步推动向“双一流”“双特色”二级学院和学科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限,支持二级学院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单独核定岗位数额、单独设定通过比例。持续推进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高校中党务和思政人员“双线晋升”通道。

(三)探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改革

(四)持续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1.持续进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认定工作。对在县(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且满足申报副高级职称(职务)基本条件的,经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考试系列除外),可特设岗位聘任;县(市)乡(镇)基层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市)乡(镇)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对在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其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2.稳定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县(市、区)及以下卫生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吉林省基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各地人社部门在受理审核基层卫生材料时,要统筹把握好申报评审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把好审核关,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五)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

1.进一步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限。试行将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学校或单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作用,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属地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支持同一属地学校组织开展职称联盟评聘,也可委托属地主管部门组织职称评聘,属地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做好岗位设定、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着力营造良好的教师成长生态,以科学的管理和高效的服务为教师成长保驾护航。

2.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激励政策。对在县(市)及以下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且满足申报高级教师基本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可直接认定高级教师职务,通过比例可确定为100%,不占单位岗位核定职数,实行特设岗位聘任。对在县(市)及以下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不满10年的教师,满足申报高级教师基本条件,且任一级教师以来每个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破格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通过比例不得超过60%,不受推荐指标数额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实行特设岗位聘任。

(六)进一步强化市(州)人社部门和省直社会化职称评委会管理

1.探索下放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监管权限。按照管理权限,探索将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监管权限下放到单位所属人社部门,由当地人社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地区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聘工作。岗位数额核定和通过比例均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准,评审工作结束后,统一到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由当地人社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全面推行职称评审“四个自主”模式

1.自主建立评审标准。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单位或行业实际,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自主建立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报送省人社厅备案后,向本单位或行业公开。

2.自主审核申报资格。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自行组织人事干部审核职称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严格执行文件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并一次性告知具体不符合条件的款项。

3.自主抽取评审专家。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评委会设置和专业分组情况,从专家库中自主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委会。

二、精准兑现4项职称政策

(一)落实人才激励职称待遇兑现政策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A、B类人才可特设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C、D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可直接评定高级职称,单独聘任、单独管理的规定,出台《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实施细则》,并按照“盲审初评、答辩复评、专家共议、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评定工作。在我省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和业绩贡献突出的博士可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出站博士后可直接跨级申报评定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二)持续做好援疆、援藏、援外和支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落实抗击新冠疫情职称激励政策

按照《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吉人社发〔2022〕9号)要求,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评聘)上一级职称,评审(评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物资保障、医疗及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的人员,且聘任相应级别岗位满三年的,经本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复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组织、单设比例”评定上一级职称;参加年度正常评审(评聘)通过的人员,不再单独激励。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物资保障、医疗及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的人员,已经取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在同层级内直接聘用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已经取得正高级职称且聘任在相应级别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满三年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满三年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择优推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分组、单设比例”评定通过后,享受相应待遇。

对去年底前上报的2021年抗击新冠疫情第二、三、四批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单独组织职称评审工作,设置一定的通过比例。

(四)继续推进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补贴发放工作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吉办发﹝2021﹞18号)精神,从2021年起,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了乡村人才高级和中级以下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评定2000名左右,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等级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连续发放5年,各级人社部门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三、推动全省3项继续教育工作

(一)继续举办全省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

确定省级和国家级级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全年预计完成研修班60期以上。国家级研修项目以省人社厅正式发文形式向社会公布,面向全国招收学员。

(二)开展继续教育基地检查评估

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坚持能进能出制度,鼓励具有较强继续教育培训能力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积极申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对现有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工作仍达不到要求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三)开通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

开通并完善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调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其综合能力和知识结构。出台《吉林省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从2023年开始,将继续教育学时纳入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四、严格执行6项职称评审的监督制度

(二)严格执行职称诚信和失信惩戒制度

(三)严格执行职称评委会专家库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职称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恶意举报惩处制度

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举报、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督管理制度

五、优化5项职称评审服务

(一)全面推行职称证书电子化

以吉林智慧人社服务平台为依托,利用大人才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今年起,通过我省职称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可在吉林智慧人社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的电子证书。同时,吉林智慧人社服务平台提供第三方核验服务,做到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追溯、可查询、可验证,切实提升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

(二)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系统

(三)完善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

全面梳理历史数据,进一步充实完善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建立条目分明、信息完整的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分布和结构比例,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四)加强职称政策培训工作

(五)常态化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六、做好今年职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严格职称评审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各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全省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不得自行开政策口子。对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加强职称政策学习,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规定,健全规则,完善程序,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政策、及时享受政策。

(二)严肃职称评审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建设,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决不触碰职业红线。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职称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严格执行评审制度,落实审核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坚守职业操守、坚持客观公正,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

(四)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统筹安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人员扎堆聚集。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继续落实好疫情防控激励政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0日

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

定向招聘554名高校毕业生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和稳就业稳增长的部署,深入开展“创业有你‘就’在吉林”主题活动,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就业造成的冲击,落实《吉林省促进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要求,促进国有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吉林省国资委联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开展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2022年高校毕业生春季招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本次定向招聘对象为吉林省内(吉林省籍)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人数

三、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所报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招聘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对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

5月16日-5月22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出资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招聘进行统一线上笔试,笔试通过后,由招聘企业组织进行面试。

(三)体检

(四)考察

招聘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方式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重点了解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五)聘用

6月15日前,招聘企业与通过考试、体检、考察的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聘用手续,组织到岗工作。未招满岗位的企业可组织补充招录。

五、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仔细审阅岗位信息及招聘条件,认真填写报名信息,确保所填信息真实无误,且本人情况满足应聘岗位条件要求。

(二)应聘人员确保所留手机号码保持畅通,方便招聘企业联系沟通,及时获取招聘信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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