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四、受理机构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工艺设备布局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9.所生产产品标准;
九、申请接收
办公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十、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