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成都市某区村民,近两年利用空置的住房改建鸡舍,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为甲公司饲养肉鸡。合作方式是:甲公司提供鸡苗、饲料、兽药,李某负责饲养,肉鸡长成后,由甲公司收回,甲公司按照3元/只的价格支付代养费用。今年,甲公司要求李某扩大养殖规模,于是李某在村里租了一块地,修建了养鸡场,聘请村民20人帮工。上月出笼肉鸡10万只,李某可以收30万元代养费,但甲公司要求李某出具发票后,方能支付代养费用。李某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领购发票,只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按照服务业征收5.5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另外按收入额的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代开了发票。李某缴税后一算账,饲养这批肉鸡,支付了工人工资20万元,水电费3万元,支付场地租金及养鸡场折旧摊销共计5万元,缴纳税款30×(5.55%+3%)=2.565万元。结果辛苦几个月,反倒亏损0.565万元,还不如前两年的收入(前两年因为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未缴税)。
3.李某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如上所述,李某未建账,按照收入总额的3%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0.9万元。如果李某建账,当月亏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出现了问题,规模小而盈利,不缴税;规模大了亏损,因未建账还要缴税。
二、从公司的角度分析:1.“公司+农户”还是“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李某兴建养殖场以前,甲公司与李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无疑是“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在李某兴建养殖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就成了“公司+个体工商户”。
建议——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励纳税人从事某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发挥优惠政策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不仅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实现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不仅要考虑这个行业某个环节的优惠政策,还要考虑这个行业整个产业链的优惠政策;不仅要考虑对该行业个别组织形式(例如“农户”)的优惠,还要考虑对其他组织形式(例如“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营企业”等等)的优惠。这样全方位配套的灵活的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鼓励纳税人,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