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以下12种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4、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5、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6、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7、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9、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10、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11、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农资质量行为;
2、以会议营销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行为;
3、无证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4、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传销和违法直销。
即: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规定的情形;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证据或者线索;举报对象及举报事实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执法部门掌握。
具体标准为: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未直接协助查办活动,每宗奖励500元);
二级举报(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内容与实际查处的事实相符,且能主动配合线索核查工作,每宗奖励2000元);
一级举报(所举报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每宗奖励5000元)。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315、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