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了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01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宁某商行销售侵犯“金成州”“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5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酒类经营户专项检查时,发现安宁某商行销售的4瓶金成州45度白酒涉嫌侵犯“金成州”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执法人员检查,又发现涉嫌侵犯“剑南春”“泸州老窖”“滨河九粮液”“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9瓶。上述白酒系当事人低价购进,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经甘肃红川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白酒侵犯了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455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2年1月21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83瓶,罚款8万元。
白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费者辨识力不高,违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欺骗了消费者,为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02
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凉市某公司销售侵犯“美孚”“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日,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平凉市某公司销售的“嘉实多”“美孚”机油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仍有一些经营者存在搭便车、傍名牌、打大品牌擦边球的心理,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打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依法维护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3
金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大棒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4日,金塔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中发现金塔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奔马牌“大棒肥”与“大棒肥”(注册证编号“第17609448号”)注册商标一致,查阅进货票据发现供货单位为金塔县某公司,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04
永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靖县某百货经销部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30日,永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永靖县某百货经销部销售的“午栏山”白酒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午栏山”陈酿白酒与北京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近似,“午”和“牛”字书写非常接近,消费者容易把“午栏山”看成“牛栏山”,进而造成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2年4月27日,永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午栏山”白酒,并处罚款3000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也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5
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庆阳某公司侵犯“乐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28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庆阳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其门头招牌中突出使用“乐购”字样,经营模式为便利店,与注册商标“乐购”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涉嫌侵犯“乐购”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是一起“店招”侵权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招牌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攀附知名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望,也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既规范了市场秩序,也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某公司销售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25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盒装枸杞涉嫌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盒装枸杞将“宁夏枸杞”字样用于外包装显著位置,未取得“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许可,侵犯了“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涉案违法经营额为6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1月4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宁夏枸杞”,罚款5000元。
07
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川区某个体工商户侵犯“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权案
2022年6月1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在与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联合检查中发现,金川区某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茅台”“五粮液”等白酒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该品牌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甚至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充分发挥行刑衔接职能优势,加大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08
09
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冬奥吉祥物“雪容融”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也不得将吉祥物形象和名称进行歪曲、篡改等使用。本案的查处,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人民群众起到了引导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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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亿卡迪”合金停车牌外包装上标识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涉嫌假冒专利,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