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0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2020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要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狠抓农资市场监管。要创新执法方式,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坚决查处农资领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制假售假典型案件,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要增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积极推进社会共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省市县交界区、农资经营集散地、网络销售店、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等为重点区域,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手段,深入开展春季、夏季和秋冬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二)重点对象

(三)重点品种

1.种子。以杂交玉米、蔬菜等种子为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等情况,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

2.农药。加大农药监督抽查力度,组织开展农药抽样检测,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添加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

3.肥料。重点组织开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等肥料产品监督抽查,重点查处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

4.兽药(鱼药)。强化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公告,重点查处兽药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开展饲料产品监督抽检和饲料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饲料中违法添加兽药、掺假使假、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6.农机(具)。以农机经销商和维修网点为重点对象,着力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及配件、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启动“春雷”行动。当前是全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攻坚期,也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要按照全国和全省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要求,抓住春耕备耕关键节点,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扎实推进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资市场规范运营,为夏粮丰收打下坚实基础。

(三)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抽查。行业管理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针对农资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监督抽查效率,及时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要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做到检测与查处“无缝衔接”,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查处并追根溯源,坚决一查到底,依法公布查处结果。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产品资质、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投诉举报、公众评价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信用好的给予鼓励和宣传推介,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四、重点工作安排

1.3月份,召开全省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工作视频会议,安排部署2020年全省农资打假工作。

3.3-6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

4.7-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5.9-12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专项治理行动。

6.12月份,总结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强化执法队伍人员、设备和经费保障,切实履行农资监管和属地管理的法定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厘清农业农村部门内部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分清事中事后监管环节,严格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问题整改,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THE END
1.农药登记延续提示(2024年12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http://nync.hebei.gov.cn/html/www/nyjds/nyglgzdt/1864118852767236097.html
2.北方农资周刊农资行业性新闻信息周报https://www.163.com/dy/media/T1473305575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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