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日前函复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农农(农药)〔2020〕28号),重申:持有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暂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规定的后10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
其实,这个回复早在意料之中。
由此,笔者想到,2017年10月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农药管理执法活动中,有没有发生过对持有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因为经营毒死蜱等后10种农药而予以处罚的情况?
举一个例子,2019年4月4日晚上,东部某省广播电视台一档电视问政节目反映:在某某市的一家农药经销点,店里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可是记者却轻易在这里购买到了“毒死蜱”。对此,店主表示他是在偷着卖,而且不只他这么做,很多地方都在偷着卖类似的限制农药。
针对这一情况,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同志当场表示,“今天晚上,就将责成当地监管部门对涉事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严肃的处理”。
5日一早,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同志就带队赴现场督导调查,会同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对节目中报道的两家农资经营店进行调查处理,现场查看经营条件、经营产品和进销货台账,“对其中一家店面责令停业整顿,对另一家违规经营的店面进行查封,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现在来看,媒体记者不太明白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可以理解,农业农村部门作为专业管理执法部门不懂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却说不过去,如果因此而对管理对象的正当权益产生损害更不应该。
在此,呼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今后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认识,认真研究、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在执法活动中既要到位,也不要越位。否则,可能会面临行政复议甚至国家赔偿诉讼,有关办案人员也或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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