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大调研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主要做法:
总体来看,我局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和特点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四个到位”。即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三是查找问题到位,我局积极组织调研活动,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四是带头示范到位,我局党员干部做到“五个带头”,带头加强学习、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作学习报告、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带头参加思想解放讨论。目前,我局党员干部学习了必读书目3本,选读书目2本,人均集中学习达50学时;深入基层调查20多次,共撰写心得体会7篇,初步形成调研报告3篇。
(四)坚持做到“四对照”,认真组织“回头看”。认真组织了学习调研阶段“回头看”,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效。一是对照市委和县委有关学习调研阶段的要求,看自己的学习“作业”究竟完成得怎样;二是对照学习前后的思想状况,看自己的思想觉悟究竟有了哪些提高;三是对照群众的要求,看自己的工作作风究竟有了哪些转变;四是对照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看自己的工作究竟有了哪些提高。
(五)注重解决问题,边分析边实践边整改。针对查找的问题,我局本着“时机成熟的立即着手解决、尚需时日的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的原则,做到边分析边整改。一是做好联系点岔纳村委会的新农村建设和教育工作;二是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三是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四是对涉及长远的问题,着手制定解决问题的规划。
二、工作重点
(一)精心准备,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我局紧扣主题,密切联系实际,开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马庆林同志首先代表党组回顾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局党组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对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整体框架、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检查。三位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一一进行了个人剖析检查,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县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四指导检查组干部李开林莅临指导。我局所有党员和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发改委、安监局、县人大、家佳超市等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局主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专门召开多次会议研究起草并审议初审稿形成。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形成后,又召开各股室负责人、群众代表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对局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讨论和评议,广大群众对支部的分析报告反映比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满意率达100%。大家认为,分析总结报告准备充分,查找问题紧密联系实际,剖析原因全面深刻,工作思路目标清晰,工作措施可行,反映了群众意愿,得到了群众认可。
(三)进行群众评议
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提供的群众评议表(参考样式),我局在单位组织了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群众评议,发出评议表10份,收回10份。其中:1、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刻不深刻,选择深刻的9份,选择较深刻的1份;2、查找问题准确不准确,选择准确的9份,较准确的1份;3、原因分析透彻不透彻,选择透彻的9份,较透彻的1份;4、发展思路清晰不清晰,选择清晰的9份,较清晰的1份;5、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选择可行的9份,较可行的1份;对评议表所列的5项内容,均没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综合满意率选择满意的10份,达100%。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从整体上看,我局学习实践活动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一些初步效果,但也还存在思想解放不够、联系实际求实效不够、少数党员有松劲厌倦情绪等问题。对此,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委的部署和要求,深入研究学习实践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紧紧依靠县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四指导检查组的大力指导,不断把学习实践活动推向深入。
一是继续深化学习调研工作。继续抓好通读必读篇目,精读重点篇目,进一步充实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完善调研报告,用好调研成果,抓好思想认识的巩固和提高,切实把学习调研引向深入,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
二是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立足第二阶段四个环节内容,通过“四查四看”,首先要县委的要求,找准突出问题,做到真查;其次要讲真话、倾真情、动真格,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做到真言。第三要把分析检查与落实本阶段主题活动衔接起来,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做到真找。第四要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做到真评。
一、狠抓财政收入,圆满完成“双过半”任务。
今年1-5月全区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1.95亿元,同比增长55.80%,完成人大“双过半”目标任务的89.15%,其中:税收收入完成8.00亿元,同比增长53.94%,完成人大“双过半”目标任务的105.28%,已顺利完成税收收入半年任务;非税收入完成3.94亿元,同比增长59.72%。
1-6月,全区地方财政收入预计完成13.40亿元,完成区人大“双过半”目标进度的100%,较去年同期增长23.40%。其中:一般预算收入预计完成13.4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3.84%;税收收入预计完成8.7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6.68%。
二、加大调研力度,突出成果转化实效。
三、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民生投入。
一是实行从计划到支付的全过程监督,合理压缩一般性支出,重点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等弹性支出,推进服务型、节约型政府建设。二是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2010年财政预算安排民生工程资金17064万元,1-6月,按进度拨付民生资金2505万元。三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落实“三农”政策,落实粮食直补资金19.59万元;综合直补资金61.5万元,该两项补贴于3月31日前已全部兑现到农户手中;“家电下乡”补贴产品2921台,补贴资金共计74.16万元;“汽车下乡”补贴汽车205辆,补贴资金共计64.3万元。
四、深化财政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一是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编制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强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二是进一步优化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后教育系统预算内外经费统筹保障机制,将教育预算内外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三是配合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改革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并预留,以保障改革顺利实施。四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工作,制定印发了“金牛区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金牛府办发[2010]24号),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上半年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增加了8个项目,继续推进公开招标工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
五、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财政监督。
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实现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税收方面:一是充分发挥财政经济杠杆作用,积极协税、护税,加强依法征管力度,动态管理重点税源大户,逐步实现税源监控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继续发展、巩固总部经济企业。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配套,不断提升总部经济发展软、硬环境,带动区域价值提升,稳定好区内已有的上规模总部企业。三是采取多种手段完善行业税收征管。房地产及大型骨干企业:作好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帐务处理进行了解和稽查;中小型企业:继续完善措施,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税务审计工作,提高中介机构积极性;零散、个体、小型企业:街道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以税务机关为征管主体,各街道办具体实施的个体、零散和小型企业统一协调管理机制。
非税收入方面:一是下半年将重点做好五块石土地收入收缴入库工作。二是积极衔接龙湖地产及时解缴土地价款事宜。三是集中清理全区国资收益,特别是资产处置、拆迁赔付、土地出让等环节实现非税收入的解缴工作。四是继续开展“收支两条线”清查,逐步解决部分单位历史“坐支”问题。
二、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一是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资金保障能力。重点保障公共财政支出,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教、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确保资金和政策落实到位;不断巩固、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科学安排和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切实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2010年的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3、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二是在监督方法上,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互结合的全过程监督,将预算支出的重点放在事前审核把关和事中跟踪监控,辅之以事后的专项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全区政务信息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特色、服务决策”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委、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通过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新经验,切实发挥其服务功能,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把握重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情况。包括传达贯彻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等。
(二)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情况。
(三)区委、区政府布置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工作打算。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每月完成情况,季度、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信息;重大经济动态;
2、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3、阶段性重要活动开展情况;
4、重大改革和体制创新举措;
5、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情况;
6、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的情况。
7、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情况。
8、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情况。
(四)人大、政协议题案、重要建议办理情况。包括制定方案、办理进度、视察活动、反馈意见等。
(五)各单位、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和工作经验。
(六)重大社会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包括重大社会稳定问题、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等等。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七)各级领导重要调研活动。包括上级领导来我区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解决问题的情况,形成的意见、建议和决定等。
(八)新思路新观念新经验。各级领导同志的新思想、新观点和工作思路;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专题调研报告及领导需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等。
(十)其他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三、工作要求
全区政务信息工作要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强民生”作为主线,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多层次地收集各方面的重要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向上级政府机关报送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因此,各街镇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信息责任人,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要把政务信息工作作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各种保障措施,确保人员、经费的落实,为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积极帮助、支持和督促信息工作人员认真抓好政务信息工作,将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作为检验自身整体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确保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围绕中心,进一步提高所报送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在当前形势下,政务信息工作必须深入挖掘实际工作中的“亮点”、改革发展中的“热点”、政府工作中的“难点”、工作安排和政策执行中的“盲点”问题,从常态性工作中把握规律性,从苗头性动向中发现倾向性,从偶然性事件中找出必然性,为各级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具有综合分析性的政务信息。要积极做好省、市、区重大决策、领导同志批示和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信息跟踪反馈工作。要高度重视约稿信息的报送,严格按照约稿的内容、时限要求,及时组织上报信息。
(三)注重调研,加大综合性政务信息的报送力度。各街镇乡、各部门要加大调研力度,围绕当前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活动。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开发和挖掘深层次、高质量的政务信息,把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调查研究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信息“加工厂”作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件、重要工作动态、重大社情民意,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研究,用科学的方法把大量初级信息综合整理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层次调研信息。
四、主要措施
(二)认真搞好政务信息的编发工作。今年,区政府办公室将按照“快捷、灵敏、高效”的原则,采取周刊形式,继续加强《政务》的编辑发行,同时增设“每日要情”信息栏目,对重要信息及时编发,为区领导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认真做好《市政府专报》、《市政府公报》和“今日”网站的组稿编辑工作,着重加强市政府专报和市政府公报的组稿上报,提升政府专报和政府公报的报送质量,提高稿件的采用率。加强综合信息调研,深入实际,采集有质量有影响的重要信息。
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形象
——关于推进城区规划建设的调研报告
一、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现状
1、城市空间拓展滞后,制约了城市发展的速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沙坪城区已经形成以沙坪旧城区为中心,主要沿人民东路、人民南路、新城路以北等呈中心发射发展结构,截至二OO四年,建成区面积为15.17平方公里。近10年的城市发展主要局限在新城路以北、沙坪河以南的狭小区域,没有适时将城市发展空间向东、向南拓展,没有及时调控城市发展架构和合理优化城市布局,制约了城市的扩张发展。旧城区所在地人口密集、布局拥挤、道路狭窄,空气质量较差。如房地产开发没有拉开格局,用地紧张,地价攀升,是造成商品房价格偏高的原因之一,整体房价水平是五邑地区最高。
2、城市规划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历史上,随意更改规划使用土地时有发生,导致规划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脱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的开发利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一些建设项目违背总体规划,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在上世纪90年代前出让的土地较分散、无序,与总体规划不衔接,征地红线没有与道路红线、规划用地界线一致。二是功能设施不配套,基于资金的考虑,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没有按规划合理配套道路、学校、医院、文化等设施,如城区新业路、新环路未能拉通,没有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三是开发建设时序混乱,没有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城市建设,遍地开花,造成城市建设的散乱。
3、城市建设品位不高、缺乏特色。相对来看,沙坪城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滞后于我市的经济发展,跟不上时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一是城市建筑特色不鲜明,有个性、有风格、有时代特点的建筑物不多,缺乏城市亮点和地方特色。二是城市建设缺乏文化内涵,没有彰显*拥有李铁夫、梁赞、胡蝶等历史文化名人的风格和*特色的地方文化特征。
4、城区综合管理水平较低,城区运营秩序有待进一步改善。城市入口及主要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多为火柴盒式,有些因年久失修,显得破旧、凌乱。乱搭乱建时有发生,“脏、乱、差”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在去年底,我市大力整治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由于建设了新业综合市场,为临时摆卖摊档解决了出路,城区管理秩序明显改观,仍要进一步巩固。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区道路狭窄,加上车辆增长迅猛,据交警部门统计,近年我市平均每月小汽车新车入户150辆(其中,四月份单月为250辆)、摩托车新车入户1000辆,城区道路交通的承载能力受到更加严峻的考验,交通管理压力加大,塞车、塞路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为甚。一些住宅小区商住楼首层改变使用功能用作商铺或饮食档,使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混乱,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消防安全。此外,城市绿化管理水平不高,绿化品种单调,层次感不够,一些道路绿化缺乏养护,花圃尘土。
5、对土地资源管理不够完善,控制力度不足。
第一,政府控制土地少,土地增值流失。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市就对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实行土地统征,主要征地集中在谷埠和坡山地区以及*大道、江肇公路、广湛公路两侧及大雁山的西南侧。当时,我市实行土地统征,意识是超前的,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在以地换路,出让土地偿还工程款,以及安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上处理不够妥善,造成政府掌控的土地资源少,分布散乱,基础设施不配套,当时转让地价未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使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到私人发展商手中。据国土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政府控制的适合当前城区拓展需要的存量土地面积只有6128亩(其中雁山脚片3814亩,行政中心片1491.4亩、东湖片822.7亩)。
第二,农村自留用地开发无序,建设标准低。规划区内保留了大量的农村自留发展用地,据国土部门统计,共有1233亩(其中*大道片718亩,*标志至九江大桥片515亩),这些自留发展用地由村一级开发,建设起点低,且分布零散,造成城区建设上的混乱,制约了城区规划建设的发展实施。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首先,“城中村”存在诱发土地无序开发和粗放利用,导致土地资源不能发挥最佳效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连片开发和集中使用,造成有限的土地资源浪费。其次,未经改造的“城中村”大部分房子建筑密度高,乱搭乱建现象突出,公共设施缺乏,安全隐患较多,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再次,“城中村”土地利用混乱,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相互交织,新旧住宅参差不齐,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都较为低下。
第三,城区规划建设与沙坪镇、村发展经济的矛盾难以协调。一方面,沙坪镇为发展村级经济,在城市主干道两旁建设低档次、临时性、简易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既影响了城市形象,又与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相冲突。发展下去,一旦城区建设需要,拆迁难度加大,建设成本升高。另一方面,市城建规划部门与沙坪镇建设办审批权存在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在执行、落实、督促检查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等方面比较混乱。
6、启动新城区建设资金压力大。我市财政实力较弱,仍处在“吃饭”财政的状态,政府难以安排大笔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建设,资金在城市建设中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启动新城区建设资金压力大。
二、加快城市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2、坚持“经营城市”的理念,推动城市滚动发展。坚持以经营城市的理念贯穿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动城市发展的良性循环。积极探索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努力拓宽融资渠道,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建设融资新路。要全方位经营城市,通过经营有形和无形资产,设立并筹集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实现政府资产最大化、资本化,真正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建设城市,以经营城市的谋略推销城市。在经营城市理念的指导下,在具体操作上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应确立城市建设是拉动经济快速发展重要手段的意识。根据经济增长理论研究成果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工业化与城市化是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并驾齐驱的两大手段。在广义区域内,一般是工业化的拉动作用更为明显;而对于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人口集中度较高的城市而言,城市建设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无论从提升城市形象的角度,还是从拉动经济增长的角度考虑,市委市政府都应将城市建设作为未来5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政府投资主导作用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在重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前提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价值规律,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双重作用,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问题。
第四,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土地出让置后的原则,确保政府掌控土地升值空间。在加快建设和财力有限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新城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将土地出让置后,充分挖掘土地的潜在价值,待土地因基础设施完善而升值后再行出让,使政府掌控土地升值收益,改变过去那种土地出让在前,开发建设在前,基础设施滞后,基础设施的投资回报流失在私人开发商手中的状况。
第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搭建经营城市平台,以开发公司为主体实施资源经营,融资和筹集建设资金,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地生财、滚动发展。
3、坚持规划先行,确保规划的权威性。
“规划是龙头”,要以科学的态度和超前的理念,用规划引导建设,用规划规范建设,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促进城市新形象的形成。以总体规划为龙头,做到规划先行,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城区,尽快做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立足长远发展,抓紧有关规划控制问题:一是西江边土地控制问题。要建好山水园林城市,其中关键因素之一是控制好西江周边土地,一旦土地失控,要形成城在山水中、山水在城中就难以实现,为了保护好水源、自然环境,建议制定西江景观控制规划。二是控制城中村发展问题。城中村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改造城中村要考虑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就规划而言,要注意做好控制城中村的发展问题,控制不好,给开发拆迁带来的难度就会加大。
*城区规划区范围包括沙坪全镇及桃源镇的竹朗,古劳镇的连南、新星、上升、古劳、双桥及雅瑶镇的石湖、陈山、大岗、黄洞、古桥、古蚕等行政村,总面积约81.4平方公里。
到2020年,*城区建成区用地规模规划内城市的用地规模为23.28平方公里。市委、市政府“东移北拓”的战略,与*市城区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相吻合。城区东移,从城区总体规划来看是对谷埠组团的开发。谷埠组团包括坡山区、滨江区、汇源区。以高尚居住、商业、旅游、体育等功能为主。这是考虑到城区的生态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西江边及大雁山环境吸引,宜开发高尚住宅区和发展商业、旅游业。由于谷埠组团功能的战备转移,规划要求原水泥厂、印染厂、造纸厂等工厂搬迁或改变为生活居住功能。
4、正确处理新旧城区关系,重点建设新城区。
要按照拉动新区、疏解旧区的原则,将工作重点放在新城区。将资金、人力和资源重点投入新城区的建设,旧城区主要目标是维护和加强市政管理,将其列入控制建设范围,严格控制旧城区的建设,引导城市功能设施、部门大楼、公益设施和人群向新城区聚集,促进集聚要素的重新组合,从而推进产业和社会事业在新城区的快速发展。在新城区的建设启动上,要做到“四个拉动”:
一是路网拉动。要以骨架路网的开通拉动新城区的开发建设,加大规划框架内城市道路和区域道路的建设力度,通过市政主干道的建设,提升新城区的集聚能力。要加快*大道的改造工程,延伸南北主干道文华路(南边延伸到佛开高速,北边延伸到新环路),开通大林路(蓝鸟厂——*大道),拉近新旧城区的距离,贯通雁伍线,新环路、新业路的全线开通也要提上日程。
二是配套设施拉动。通过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提升新城区环境的吸引力。做好新城区水电设施和给排水、排污等设施的规划建设,特别是做好新城区的亮点工程*公园和大雁山休闲生态区域的规划建设,以美化工程的启动建设增强新城区的环境魅力。
三是政府工程拉动。新行政中心的建设要制定实施方案,以可预期的市政府大楼兴建增强投资开发商的投资信心。在新行政中心不能短期内搬迁的情况下,也要鼓励有条件的职能部门大楼先行启动建设。政府工程启动建设将大大刺激开发商的投资热情,提升周边土地的价值空间。
5、加强对现有城区的管理。
第一,理顺管理体制,适时将沙坪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目前,城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协调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区镇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管理权限,为避免多头管理,条件成熟时,将沙坪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五邑地区有先例,新会、开平等市的城区镇已改为办事处。
第二,抓好开放式住宅小区的管理。推行物业管理,建设封闭式安全文明小区,物业管理要逐步推行业主大会形式。
第三,要进一步解决好停车位问题。改造楼宇之间花圃作停车位,恢复住宅小区停车房的使用功能,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比例设置停车位。
6、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力度。
政府掌控土地是实施规划的有利前提,针对目前市政府掌握的土地既不多,又分散的情况,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力度。
第一,预征城市未来发展用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征城区未来发展方向区域的土地,特别是骨架路网两旁的土地,使土地升值空间尽可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为今后城区拓展储备土地资源和建设资本。
第二,严格控制土地供应。要依据城区拓展和建设进程及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供应土地,土地供应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操作。建议通过土地储备机制保证土地的集中供应,按照城市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土地,调控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形成价格,确保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第三,大力清理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成为启动新城区建设的一大障碍,据国土部门提供,已出让未建设的商住用地面积达2306.7亩(其中*大道至九江大桥片1945.8亩,城市广场片360.9亩)。如惠康公司约700亩、利丰公司约1300亩等地块已闲置多年,应按有关法规进行清理处置。建议对已出让的土地进行清理,对征而未建设而又超过规定限期的用地回收,以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建立完善的规划国土协调机制,保证土地出让与总体规划协调。通过建立土地管理模式形成约束机制,规范用地的开发和使用。
第四,统一集中安排农村自留用地。目前沙坪镇沿*大道七个村委会的自留用地分布在主干道路两旁,不利于统一规划建设,建议用调地的办法,统一集中安排农村自留用地,改变农村自留地的分散状况,保证农村发展用地不影响、不制约城区(特别是重要地段)的拓展。
7、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启动新城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第一,探索城市建设投入产出循环机制。建议运用土地置换、合作开发等市场方式负债经营、开发土地,参与开发的企业可共享土地收益,以此为机制,优化整个土地开发的市场化途径。
①土地出让收益,按国土部门测算,政府控制的大雁山脚地块3800亩、*公园周边1000亩规划作商住用途,可出让部分土地作启动资金。
②国有资产转制收益。口岸开发公司、自来水公司、住宅公司等资产相对优质,可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出让筹集发展资金。
这是“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推向全国的结果。2016年4月,财政部和农业部发出《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下称“财农31号文”),决定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此举既是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也旨在调整农业补贴的政策意图,即由刺激生产转变为保护耕地,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这次调整,预示着财政支农具体思路发生了变化,将逐步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结构产生深远影响。黄箱转绿箱
“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原因,是包括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在内的黄箱政策空间不多,快要接近世贸组织规定的“天花板”,因此需转向无约束的绿箱政策,从价格补贴转为收入补贴。
此次三项补贴改革,是在2015年5月改革试点基础上的全面推进。“三项补贴”改革自201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此外,选择了五个省作为试点,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资金”,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
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在全国范围内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财农31号文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6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小青观察到,过往各地在实践中已经将三项补贴一块发给农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对象都是农户,发放方式都是现金,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各地早就将其合并在一起,往往按照一亩多少补贴发放给农民。四大补贴中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则是农民购买大型农机时,凭依据获得一定比例的补贴,与上述三项补贴方式均不同,不会合并发放。
据了解,农业税取消后,中国逐步建立了以上述四大补贴为主的农业补贴制度,此次将其中三项合并,可谓是对农业补贴制度的一项重大调整。
谈及“三项补贴”改革的必要性,多位专家都提及世贸组织对黄箱政策的约束。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介绍,中国加入WTO最初是不允许中国给农业提供补贴的,但是经过艰苦的谈判最终实现了“微量允许”,即黄箱支持补贴总量不能超过产值的8.5%。
根据国务院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粮食的黄箱支持已逐步逼近黄箱8.5%的“天花板”,其中大豆在2012年黄箱支持政策,占大豆产值的7.2%。(见图一)
绿箱政策不受限,中国致力于将黄箱补贴政策转变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扭曲生产和价格。
农作物良种补贴与某一些农产品直接挂钩,刺激了该种农产品的生产,影响了其价格;农资综合补贴是对化肥、农药、柴油的补贴,降低了生产成本,刺激了生产。这两项属于黄箱政策。
合并成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后,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照面积给予农户补贴,即便农民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不会扭曲生产,属于绿箱政策。
徐小青对记者表示,多数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皆经历过由农产品价格补贴转变为农民收入补贴的过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业补贴政策转向农民收入补贴的趋势明显。从价格补贴转变为收入补贴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趋势。价格补贴、收入补贴这类生产性补贴之外,各国也在加大以环境、农村发展、农产品质量及动物生存条件为重点的、非生产性的直接补贴的力度。
中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从黄箱政策转为绿箱政策,由价格补贴转为收入补贴,从刺激生产到保护耕地,正是在WTO规则约束下学习了世界各国经验的结果。保护耕地地力
“三项补贴”调整了其政策意图,刺激粮食生产转变为保护耕地,原因在于粮食供应供大于求。
从刺激生产到保护耕地,李国祥认为,这是粮食供应供大于求带来的变化,现阶段不需要大力度的刺激政策,不如把耕地地力培育好,规模经营发展起来,未来需要粮食的时候有增长潜力。
据悉,目前中国粮食出现产量增加、进口量增加和库存量增加“三量齐增”现象,业内认为,粮食生产正面临改革开放之后又一次全面性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粮食库存增加。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说,过去的补贴是鼓励农民使用化肥农药,现在要调整理念,重视对土地地力的培育、土壤的整治等。
“三项补贴”改革后,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照面积发放给拥有承包权的农户。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面积已然成为了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发放的依据和关键,为了实现其保护耕地地力的初衷,各地都严格核实补贴面积,更改用途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耕地都将排除在补贴之外。如江西省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层层把关和确认,以保证此补贴实现保护耕地地力的目标。
财农31号文并未明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和用于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各占多少,但多位专家认为,此次资金安排可能延续2015年试点中“存量资金二八分成、增量资金用于规模经营”的原则。即在全国范围内,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20%的农资综合存量补贴,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李国祥直言,将存量资金的大头交予拥有承包权的农民,是为了使改革平稳过渡,减少来自承包农户和小农户的阻力。
拥有承包权的农户不仅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还承担着保护耕地的责任和义务。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称,耕地是集体所有的,但是集体无法有效监督土地的使用和维护提高耕地的质量,因此拥有承包权的农民有义务保护耕地,即便流转出去也应行使监督权。因此,耕地保护补贴给承包户是有依据的,是对其保护耕地的补偿。
朱启臻同时提醒,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甚至是更直接的责任,因此保护耕地的补贴应照顾到土地使用者和农业的经营者。促进规模经营
“三项补贴”改革的第三个原因,在于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全部用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流转农户的积极性,长远看将有效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
全国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是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拥有经营权的农户面临“贷款难、贷款贵”之苦,该体系试图给没有抵押物的农户以担保,使这些农户可以获得信用贷款,同时各地还可对贷款利息进行贴息。
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是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补贴方式则鼓励各地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对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贷款一直以来都是发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掣肘。徐小青对《财经》记者分析,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因此国家考虑建立信贷贷款体系,让省级和市县级信贷担保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使其可以获得信用贷款。针对贷款贵问题,各地可动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用于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对贷款提供贴息补助,补贴的利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
倘若延续试点期间对于合并后的农业支持保护资金的安排,20%的农资综合补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将用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之所以在原来的补贴中开这样一道口子,将一部分补贴给拥有经营权的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郑风田透露,是因为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不种地但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可以获得补贴,但流转土地后得到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却没有补贴,这样无法对种粮大户有所激励,无法有效促进规模经营。
冯锋、杜加、高牟三者合作对安徽省施桥镇的案例调查显示,不从事农业生产,靠出租土地,一户家庭中每个人可以得到约50公斤稻谷的地租和约100元的各项补贴,一户家庭每年可得到约600元的收入。种粮大户和规模经营者,除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外,不能按照实际耕作面积得到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还要付出地租,规模经营成本优势不明显。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农业补贴向规模经营逐渐倾斜是改革方向,但原来的补贴涉及太多拥有承包权的小农户,不可能一次将其补贴全部取消。因此须将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80%给拥有承包权的农户。
李国祥同时称,“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将全部用于适度规模经营,以后为了国家根据需要增加的“三项补贴”将全部用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做法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如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建立了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模式”,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试行专家参与调解,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院助理调解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中聘请调解员并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等。该院还制定了《纠纷调解劝导手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案件的调解由法院提示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使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形成双联互动的关系。针对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创建了特邀协调员制度,即由法院聘请当地村、镇干部担任特邀协调员,邀请他们协助法院参与调解工作,并通过他们直接调解本村、镇发生的民间纠纷。关于调解工作的经验,各地法院普遍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2002年9月27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就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讲话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