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学会

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比于传统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特征导致其对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险服务的要求更高,对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型险种的需求更迫切。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还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的风险保障需求,本文从保障水平提升、产品设计、保险服务、政策补贴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具体路径。

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时期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表现为结构性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生产优质农产品、增加农业效益和提升竞争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现代农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发展绿色农业,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同时能加快解决农产品供需矛盾、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农民日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280万个。其中,家庭农场为87.7万户,有41.4万户得到农业部门认定,年均纯收入为25万元左右;农民合作社为179.4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38.6万家,其中龙头企业为12.9万家,销售收入达9万多亿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总资产规模为746.17万元,相比2014年增加7.74%。调查报告指出,这次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平均利润为68.76万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6%。各类新型主体横向比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5年平均利润达到502.82万元,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平均利润分别为51.42万元和21.38万元。此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利润都存在上升趋势,相比于2014年,分别增长了48%和52%(见图2和图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特征及新变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依赖性更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要求更高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成本构成中,直接物化成本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筹资成本等其他成本占据很大比例,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消耗远高于传统小农户,我国保险市场上现存的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险难以满足其投保需求,需要更高保障水平的产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创新型保险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能应对市场风险的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的需求更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通过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来获得主要收入,需要遵循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就决定了其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对于能应对市场风险的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的需求更大。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有新需求

由于制度保障的缺乏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土地流转合同的违约情况不断发生,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引发了其对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需求。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有助于解决融资问题的信用保证类保险需求迫切

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16年的调查数据,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三类新型经营主体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见表1),同时,其贷款需求也难以得到满足(见图4)。所以,迫切需要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类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增加。

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充足的生产资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着先进技术和设备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装备风险给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威胁,急需通过保险产品来转移风险,保证其稳定发展。

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更要在农产品质量保证上下功夫,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这就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的保险需求。

6.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保险有新的需求

国家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开展了电子商务试点,新的销售渠道在增加农产品销量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农产品的销售需要保险来提供增信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投保、定损及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要求更高

基层保险服务团队采取的传统的服务方式基本能满足传统农户的服务要求,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大的生产规模和复杂的组织形式,无论是投保前的承保、核保,还是还是投保后的查勘、理赔等事项,都对服务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农业保险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不足及创新发展路径

◆农业保险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不足

一是现有农险产品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更高保障需求;二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的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发展不完善;三是承保、理赔技术落后,不能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服务的更高要求;四是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不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不足;五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未完全建立,再保险制度不健全。

◆农业保险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路径

1.加大力度开发多层次、高保障的农业保险产品,由农户自由选择

可建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互补机制,尝试“基本险+附加险”的方式,形成“1+N”的保险模式。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基本保障,商业性农业保险提供附加的更高程度的保障,政府对基本险给予充分补贴,对于附加的“N”个风险保障选择,视地方财力与农业发展目标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支持。

2.大力发展创新型保险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的保障需求

(1)加快发展价格保险、收入类保险。扩大价格保险的试点范围,在更多的农产品上开发价格保险。通过农产品价格的数据库建设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选择合适的地区和农作物品种,进行收入保险的开发和试点。

(2)进一步探索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加快开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为高品质农产品提供品质“背书”的安全保障机制,参与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监督。

(3)扩大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试点。扩大土地履约保证保险的试点范围,同时根据土地流转类型及诚信程度,进一步完善险种设计,适当扩充保险责任,实施差别费率和补贴比例。

3.强化服务建设和技术创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保险公司应运用新技术,简化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程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单独操作的个性化服务。其次,积极探索保险机构与基层农业服务体系的合作机制,发挥好基层政府和协办机构的作用。最后,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二维码对投保农户做信息识别,方便投保与理赔服务。

4.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出台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政策

(1)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尽快将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更符合新型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同时进一步细化财政补贴政策,加快出台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政策,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投保补贴比例。

(2)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根据农户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对于小农户的基本保障可以采取免除保费的补贴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保障需求采取部分补贴的方式。

5.健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

从中央、省级和保险机构三个层面考虑,要加快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央一级和省级应该对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整体规划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保险经营机构也要做好制度规范方面的工作,注意机构本身和农户利益的平衡发展。

进一步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特别是对创新型农险产品存在的系统性巨灾风险的再保险能力方面完善提升。首先,建议加强农业再保险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优惠吸引国内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再保险(特别是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性;其次,加强各保险公司及研究机构对农业再保险的深入研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分保体系;最后,实施农业保险创新性险种再保险的区域分保试点,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丁少群,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樊夏朵,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与保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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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模式2011年上海市农委和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蔬菜价格指数保险,2012年北京市农委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截至2016年末,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地区已扩展至31个省份,试点品种包括生猪、蔬菜、粮食作物和地方特色农产品共4大类50种,保费收入突破1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54.81亿元。http://www.moa.gov.cn/ztzl/jrfwnyxdhgflt/sdms_a1012/201710/t20171012_5838724.htm
3.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及展望slideum.com? 目标价格制度实现方式 目标价格补贴: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设定目标价格,进行价格差价补贴 目标价格保险:通过保险机构操作,以价格保险形式,政府进行保费补贴 7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报告内容 二 国内外农产品价格保险发展 1. 保险及可保要求 2. 农产品价格保险及特性 https://slideum.com/doc/232159/%E5%86%9C%E4%BA%A7%E5%93%81%E7%9B%AE%E6%A0%87%E4%BB%B7%E6%A0%BC%E4%BF%9D%E9%99%A9%E5%8F%8A%E5%B1%95%E6%9C%9B
4.稳收入与价格险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原理看,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一个目标价格,如果农产品上市时的市场价格低于该目标价格,保险公司就会为农户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农产品价格保险中最核心的环节,是目标价格的确定,无论是价格过高还是过低,都会损害到价格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比较成熟的确定目标价格的方法,是将保险和期货相https://www.picc.com/xwzx/jrbxpl/202206/t20220610_50279.html
5.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首先分析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接着初步界定了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农产品“保险+期货”(包括“价格保险+期货”与“收入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及价格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而给出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采用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2章,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首先分别梳理https://wap.cnki.net/lunwen-1020413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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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民种菜有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首试【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保险对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农民抗意外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日前,张家港市开始在全省首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张家港市在全省首创的政策性险种,以市政府确定的优质蔬菜基地为试点对象,针对夏季伏缺期绿叶菜而开展的批发价格保险。试点品种蔬菜在保险期内出现平均批https://m.vobao.com/news/752059207312.shtml
8.我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近年来,市场风险对农业的影响不断增大,我国许多农产品的价格都经历着剧烈波动,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不仅影响农户的收入水平,也直接影响着广大市民的消费水平和社会的福利效应。为解决这一难题,不断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农产品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被列为国家发改委与各级物价部门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之一。近年来我国各地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475-10162019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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