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逾越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临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防止疾病的传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我所于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内容
1.1对象对所辖范围内83户各类公共场所:旅馆49户、歌舞厅23户、洗浴11户进行了卫生监督、监测。
1.2监督、监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公共用品(毛巾、床单、枕套、杯具)检验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空气质量监测项目:空气细菌总数、微小气候。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操作。卫生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评定。
2结果
见表1。
3讨论
3.1加大卫生监督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卫生法规,以舆论来强化管理,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识到按时办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这项法律要求的义务。
3.2卫生监督部门对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定期召开卫生知识培训班,并要求经营单位增添必要的消毒设施要设专人负责卫生消毒检查工作。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这次禁烟令,被舆论看作是中国向“积极控烟国”迈出具有转折意义的一步。但从新规实施后的现状来看,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好。曾经“烟雾缭绕”的公共场所依然一派吞云吐雾的景象。
禁烟范围:7大类28小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次禁烟范围内的7大类28小类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酒店、影剧院、影像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及公共交通工具等。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烟者随处可见经营者进退两难
虽然多数市民对禁烟令持支持的态度,但是禁烟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杭州火车站候车室,吸烟的人随处可见,而且火车站竟然还保留了吸烟室,这与新条例的规定完全相左。在长兴县长途汽车总站候车大厅,迎面便是一块“禁止吸烟”的提示牌。同时,为解决乘客的吸烟问题,汽车站还在候车室旁的室外设了一个“吸烟室”。面对这些人性化的举措,有的乘客还是在室内的角落吸烟。当问及是否知道公共场所已经全面禁烟的情况时,他们却表示不知情。
北京西站附近的多家网吧的付款处和墙壁上均张贴明显的禁烟提示,但是网吧的入口处发现仍然有不少烟蒂。而在酒店、餐馆等公共场所,在禁烟令和贵为“上帝”的顾客之间,经营者显得进退两难。
不少商家明确表示,就算有客人吸烟也只是加以劝阻,并不能对客人进行处罚。许多消费者目前根本不知道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更谈不上严格的执行。作为商家来说,他们在面对吸烟的消费者时也感到非常为难。部分小餐馆用餐顾客中有不少人在吸烟,餐馆工作人员看到后,并无上前制止的意思。当有人建议老板劝阻吸烟者时,得到的答复多为“不愿为此得罪客人”。“我们小本经营,有人来吃饭已经很不容易了,顾客要抽支烟我们也不好意思前去劝阻。”一餐馆服务员表示。
全面禁烟执行难利益集团是道坎
从5月1号起,长春市将对违规吸烟给予最低罚500元,单位违规最高3万元的处罚。相比于长春的高压政策,一些地方仍然恪守旧的禁烟规定,采取个人罚款10元,经营者罚1000元的处罚标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在卫生部的禁烟令框架之下,各地方出台怎样的施行细则,成为禁烟令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
除了执行难,利益集团与政策背后的博弈成为禁烟令推行的又一道坎。杨伟东认为,关于烟草生产、销售,税收方面更全面的措施必须配套施行,禁烟令才不会是一纸空文。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方式
联合检查
部门(没有此项不填)
1
康平县财政局
康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0月
现场调阅审查
2
康平县交通运输局
康平县出租车服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9月
3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1、康平县康平镇鑫盛丰种业;2、康平县嘉华农资销售中心
种子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4
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
动物防疫活动、肉鸭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5
张强顺治屠宰场
动物防疫活动、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6
辉山现代化奶牛养殖场
生鲜乳生产收购等活动监督检查
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7
沈阳市大兴种鸡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
5月
8
沈阳康泰源肉业有限公司
屠宰类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9
沈阳市张强镇民盈农资经销站
农药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6月
10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恒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检验报告;4、设备档案;5、各种管理制及专项救援预案;6、现场使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1
沈阳观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12
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分公司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3
沈阳市百世果蔬专业合作社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14
康平县卫生健康局
康平宾馆
1、卫生许可证;2、从业人员健康证;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4、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5、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7、禁烟标识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5
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6
康平县自来水公司
1、卫生许可证;2、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3、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5、禁烟标识等6、职业健康人员体检7、防护用品8、警示标识9、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7月
17
康平县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康平县盛德中医院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18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红瑞塑编厂;2、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3、沈阳昌盛塑料编织厂;4、沈阳共盈彩条布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19
1、沈阳和利塑编有限公司;2、沈阳恒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沈阳华鑫塑业;4、沈阳华源塑业有限公司
20
1、沈阳天辰彩布厂;2、沈阳兴康塑业有限公司;3、沈阳雪龙塑业有限公司;4、沈阳腾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21
1、沈阳康平燃气有限公司;2、沈阳瑞丽塑业有限公司;3、沈阳华康塑业有限公司;4、沈阳康顺塑料编织袋厂
22
1、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2、沈阳六通管业有限公司;3、沈阳市康平县创新时代彩条布厂
8月
23
1、沈阳硕成机械有限公司2、沈阳新区弘曲棉纺织有限公司;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康平二牛加油站
24
1、沈阳市聚缘塑业;2、沈阳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沈阳华泰塑业有限公司
25
1、康平县东胜塑编厂;2、沈阳市奕桐塑业有限公司;3、沈阳雪龙塑业有限公司
11月
26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康平二牛华兴红砖厂分散式风电项目
1、被检查单位有无经过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2、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
27
沈阳美世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现场审查或查验
28
康平县张强镇丽国带锯木材加工点
29
康平县立国木材加工厂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城区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
(八)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
(十)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禁止吸烟场所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禁止吸烟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实施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第十条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整治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整治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1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三、整治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3、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4、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6、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7、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8、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9、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10、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11、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城区内各种电线、电缆线路架设必须规范、整齐、跨街线路应遵循埋地处理的原则。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线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的,依据《**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整治工地乱象、建(构)筑物乱盖行为
(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责令改正。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三)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拦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一、公共场所种类和环境特征
(一)公共场所种类
1.住宿与交际场所
分别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
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
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
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
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
分别为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
分别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客运车厢)。
(二)环境特征
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经营单位多,分布广,基本条件相差较大。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玷污。从业人员的卫生水平低,卫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薄弱
3.监督员数量少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往往将公共卫生、学习卫生、劳动卫生合为一处,一些公共卫生监督员同时担负其它卫生的监督任务,分散了经历。
4.仪器设备老化陈旧
设备落伍,仪器陈旧,长期使用中,仪器磨损大,影响监测结果的精度和准确性,制约了监督监测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重视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食品卫生、公共卫生一起抓。在制订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时严格要求,强化管理。
2.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走入社区,面向公众宣传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
3.强化卫生培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组织经营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各单位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对一些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树立法律的威信、维护法律尊严。
5.组织业务学习,提高监督员素质
6.更新仪器设备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人们的经济条件有了很大改变,各种各样的公共场所也在不断发展。但是,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却始终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更好地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了解锡林浩特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现状,我监督所于2012年对锡林浩特市区167家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了现场卫生监测,并对部分公共用品消毒情况进行了卫生监测,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监测项目和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967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即微小气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细菌总数(平皿沉降法)噪声、照度等8个项目6类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测定和评价,同时对不同公共用品消毒情况做现场调查。
1.2方法采用标准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具体实施卫生监测,所使用仪器为北京市天跃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Tv-VI公共场所一氧化碳-500一氧化碳分析仪、Tv-9900微风仪、Tv9800A二氧化碳分析仪、TES-1350A声级计、TES-1332照度计、HM34温湿度计六合一数字显示检测系统。空气中细菌的采集用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方法平皿暴露沉降法。公共用品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2.1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本次公共场所检测合格率以公共交通候车室最高,为100.00%,公共浴室最低,为88.43%,其次旅店业89.28%,其余全部在90%以上。
2.2各类监测项目检测情况,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细菌总数合格率最低,为77.10%,其余在90%以上。
2.3各类公共用品消毒检测情况,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浴巾合格率最低,为40.00%,毛巾为52.21%,桑拿服为66.67,茶具为87.10%,其余公共用具的监测合格率均为100%。
3.2各类项目监测情况1份超标的二氧化碳为理发业,与工作场地狭小,通风不良有直接关系。细菌总数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公共场所通风不良,公共用品的污染、防尘和除尘设施效果不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低等。因此改善环境条件,加强自然通风设施,使空气合理流通,采用机械通风时,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在进行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中,必须加强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消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消毒设备[2]。由于公共场所被污染机会较多,又难以发现,所以对经常使用的各种用具的消毒必须制度化,且持久以恒,才能较好地防止疾病的传播。公共场所由于人多,流动量大,所以灰尘量高,性质也比较复杂,有人的皮肤,毛发、痂皮、痰液等的碎屑、有衣物、被褥的毛絮、烟雾、烟灰等颗粒物、以及由室外带进的其它灰尘微粒。因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清扫制度。在地面扬尘多的地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定期清扫保洁,尽量采用湿式清扫方法,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吸尘设施,以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卫生。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服装整洁,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
3.3各类公共用品消毒检测情况说明公共用品不足,不能合理周转,重复使用,消毒不彻底是物品污染的主要原因。公共用品的消毒是一项比较严格,细致的经常性工作,它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消耗人力物力也较多,消毒后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执行消毒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对消毒目的,原理的认识及能否熟练地掌握消毒技术[1]。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消毒对象正确选用消毒方法,才能使消毒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做好每一步骤,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与方法使用消毒剂,确保消毒对象无害化,消毒处理后必须防止再度污染。因此严格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增加公共用品的消毒数量,防止重复使用,是提高公共用品合格率的关键,也是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一、学校卫生: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20__年秋季学校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内容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以辖区内各类学校食堂、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传染病防治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小卖部为重点,所有学校全部列入检查范围。共检查各类学校21所(中学5所、小学8所、职校1所、托儿机构7所)学校食堂8家,学校周边小餐馆11家,食品销售店及摊点13家。15所使用集中式供水,6所为自备水或底下水。从检查情况看,学校卫生整体情况良好。7所学校食堂均推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建立了食品卫生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检查落实,没有发现小餐桌现象;大部分使用自备水的中、小学校制定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了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能给学生提供开水;绝大多数学校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传染病疫情报告渠道畅通,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近年来未发生传染病爆发与流行。但学校有正式校医的不多,学校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
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防护: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