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农业税减免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增收,但我们不能忽视农业税减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着重从农村公共产品、农资价格和政府宏观调控三个方面,分析农业税减免后的负面效应,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税公共产品效应对策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五年逐渐取消农业税,并提出今年中央政府将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以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同时还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直接补给种粮农民。消息传出,普遍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对农民最为实在的补偿,力度也前所未有。但农民在欢欣鼓舞的同时,会在心里问到底能减免多少?减税之后又怎样?乡村的道路坑坑洼洼了怎么办?学校房子破了谁来修缮?化肥、种子价格大幅上涨怎么办?
一、农业税减免与农民增收
按照求真务实的标准,1958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农业税条例,按田亩零起点计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产物,同时,隐含着对农民自产自用农产品的征税,与现代社会的税赋本质不相吻合,西方国家一般不存在这样的农业税,我国是少数不多征收农业税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为3%左右,税率是8%,全国税额为500多亿元,征收成本可能在300~400亿元之间,纯收入规模有限,乡镇财政凭农业税收入根本就入不敷出。不仅乡镇干部下乡征收农业税,要用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强制征收甚至暴力征收也时有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农业税免征也可谓是一种务实之举,可以给农民带来直接的好处,激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
早在去年,浙江、厦门等沿海地区已陆续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今年伊始,从山东省的章丘市到陕西省的延安市,以及北京、杭州等地,纷纷宣布对农业税实行减免。在今年的“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除了高度赞誉中央政府取消农业税的举措外,也表示了他们的担心。在分析已经宣布取消农业税的部分地方的经济实力后,全国政协委员王翔说,在这些地方,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在乎那么几个小钱”,取消就取消了。而在中西部地区,总体上经济不发达,农业税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取消起来很困难,特别是有的县、乡镇政府冗员严重,行政开支赤字长期存在。在这种背景下,让他们放弃农业税这块“肥肉”,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有媒体为农民算了一笔帐,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可减轻的负担、396亿元的财政转移支付、100亿社会补贴,就算四项全部作为农民的直接收入,均摊到农民头上,每年还不足80元。前所未有的力度,换来的却是每年人均不足80元的实惠,说来怎不让人遗憾。2003年宁波市农民人均负担已仅为12.5元,而人均纯收入是6221元,农业税全免对农民人均增收的作用不过0.2%左右,即使按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89元计,增收实效也在1.45%以下。而2003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是2622元,就算不考虑税费改革,人均税负也绝不会超过百元,这很清楚地表明,哪怕是农业税全免,也非农民增收要害。
从主观上讲,农民对于农业税从来就没有抵触情绪,相反,农民也普遍认为农业税是“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农民反感的只是农业税帐单上存在大量搭车收费现象和征收的具体方式,比如政策不透明、只收钱不开票等;通过前文客观的分析来看,农业税在农民负担中所占的比例是较小的,其它三提五统等合理不合理的费用才是农民负担的主要部分。“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2004年2月10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上,还有条能在更大范围说明问题的消息,相对税费改革前,目前减负率高达83.73%、减幅远在全国之上的广东省,农民人均负担从106.93元减为17.4元。去年广东省人均纯收入4054.58元,减负值还不到90元的增收,价值无疑算不上大,减免条件好的广东尚且如此,更何况减幅在客观上还大大受制的其它地方。由此可见,对于农民增收,降低甚至全免农业税,在全国各地的意义都很有限。强调这一结论,并非否定减免农业税的积极意义,而是希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实事求是,避免不假思索地高估。相反农业税减免后的负面影响应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从而做到趋利避害。
二、农业税减免的负面效应
(一)乡镇财政的危机效应
我们先看哈尔滨日报2004年3月11日的报道:2003年我市农业税收实现6亿元,占12县(市)财政收入的20.4%。按照中央要求,5年后取消农业税,这意味着2008年末,12县(市)财政收入将比预期减少6亿元。如何促进农民和财政收入双丰收就成了哈尔滨市的头痛问题。有这样的担心在全国应该是普遍的,哈尔滨市只是一个代表。
至于第二类乡镇政府的非基本职能,也称为扩张性职能,在一些较发达沿海省份或许能够勉强实现,但对于大多数穷困乡镇只能是奢望。它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指提供更高质量和水平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高水平的教学设施和教师、较好的医疗设施等;另一部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所要求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乡村道路建设、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如灌溉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等)、小城镇或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如下水道、路灯等),水土治理和环境保护,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为当地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可见,农业税减免会减少乡镇财政收入,进而直接导致本已很少很脆弱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会更少,甚至会荡然无存,在这样的环境下,又如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差距,又如何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农资价格的“葫芦”效应
民间有一句俗语:按下了葫芦泛起了瓢。套用在这里,是指减免了农业税,但农民种地必需的农资如农药、化肥、种子等价格“打秋分”似的上涨。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民是弱势群体,看到了他们突然分到了一些利益,不法厂商就趁火打劫。
《光明日报》在今年3月11日在重要位置刊发了全国政协委员哈尔滨市政协主席杨国俊的专访。他表示,三农问题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仅靠农业、农村的干部群众解决三农问题远远不够。“如果不控制农资价格的上涨,中央的转移支付就可能被‘吃掉’,这些实惠就落实不到农民头上。”经过调查,他发现今年化肥、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幅度达两位数以上,个别地区高达28%,加上其它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业生产成本再度提高。他担心“如果不实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农民就会再次出现增产不增收的老问题。”
农资价格的上涨对于农民增收是致命的。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有所回升,国家也逐步减免农业税,农民仿佛看到增收的希望,但另一方面农药、种子、柴油等农资价格大幅度飚升,不仅抵消增收的积极影响,可能在有些地方还会倒挂。虽然今年全国种粮面积比去年有所增加,但只是一种恢复性地增长,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农资价格随意性上涨,明年农民又会做出重新的选择。农业税减免是好事,但好事也有负面影响,所以,一定要谨防“黄宗曦定律”。
(三)政府的宏观调控空间变窄效应
在国外,对农业税免征已成为惯例,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力有了显著增强,“三农”问题也到了必须解决的关键时期,但中国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阶段,农民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法则壮大和发展农业似乎更适合市场经济规律。人们普遍认为农民没有国民待遇,这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国民待遇就应该立即恢复。在我国对农业宏观调控手段和空间有限的条件下,农业税是一个很好的调控工具,取消它,剩下的只有政府的直接补贴了。
在WTO机制下,有一整套保护各个经济体农业的做法,称之为黄箱、蓝箱和绿箱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个经济体的农业,但必须承认WTO现在徘徊不前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农业市场的过分保护问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