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部门

核心提示:为持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助力湖北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持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助力湖北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2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不予行政处罚

《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本《指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为执行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事项进行清理汇总而编制的清单。详见《指引》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对于《清单》之外的情形和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减轻、从轻、一般或者从重处罚。

三、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清单》所列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清单》所列第5项至第10项情形的,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没有主观过错

(三)及时改正

《指引》所称及时包括:

1.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立案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调查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规定期限前改正违法行为的。

《指引》所称改正是指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品、退还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定要求,恢复行政管理秩序。

五、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清单》所列第11项至第88项事项,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存在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及严重或拒不改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指引》所称危害后果轻微包括:

造成特定行为对象较轻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不利影响,行为主体主动赔偿损害、消除影响,与特定对象达成和解的;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较小的经济损失,危害范围较小,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赔偿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六、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一)立案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线索核查阶段,根据核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

(二)立案后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依法送达。

(三)后续监管

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责令整改、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行政教育、提醒、回访等行政措施和手段,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核实、记录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分类记录和统计,加强过程管理,并且将处理情况及时录入行政执法平台或者系统,做好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

对不符合《指引》所列情形或者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处理。《指引》可以作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予以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8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0〕124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1〕85号)同时废止。

THE END
1.如何正确适用不予立案的依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不予立案的情形,但笔者发现:很多一线同志不能正确理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规定,简单理解为立案的,依据是《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不予立案的,依据是《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这其实是有问题的。 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https://www.360doc.cn/article/74190369_1092859463.html
2.对于投诉举报,告知不予立案,不需要告知理由第二,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不予立案是履行了程序性告知义务,依据“私权利不能干涉公权”原则,举报人对案件过程没有监督权。 就如你把贪官举报了,你还能天天盯着纪委怎么办案、怎么处理?顶多告诉你一声,已经立案调查了。 第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625A032V100
3.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需要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此处理决定属违法,应是无效的,可复议也可以诉讼解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https://www.lawtime.cn/ask/question_33395379.html
4.市场监管不处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市场监管在处理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或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42df96f5deb268001011
5.市场监管不予立案必须书面通知吗市场监管不予立案必须书面通知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时,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传递。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了解案情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流程规定,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可以更明确地向当事人传达有关不予立案的原因、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信息https://www.64365.com/special/24590680/
6.市场监管立案那些事儿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立案的条件之一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判断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https://www.jianshu.com/p/525b5f66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