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持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助力湖北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持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助力湖北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2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不予行政处罚
《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本《指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为执行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事项进行清理汇总而编制的清单。详见《指引》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对于《清单》之外的情形和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减轻、从轻、一般或者从重处罚。
三、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清单》所列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清单》所列第5项至第10项情形的,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没有主观过错
(三)及时改正
《指引》所称及时包括:
1.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立案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调查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规定期限前改正违法行为的。
《指引》所称改正是指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品、退还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定要求,恢复行政管理秩序。
五、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清单》所列第11项至第88项事项,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存在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及严重或拒不改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指引》所称危害后果轻微包括:
造成特定行为对象较轻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不利影响,行为主体主动赔偿损害、消除影响,与特定对象达成和解的;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较小的经济损失,危害范围较小,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赔偿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六、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一)立案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线索核查阶段,根据核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
(二)立案后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依法送达。
(三)后续监管
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责令整改、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行政教育、提醒、回访等行政措施和手段,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核实、记录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分类记录和统计,加强过程管理,并且将处理情况及时录入行政执法平台或者系统,做好档案整理及归档工作。
对不符合《指引》所列情形或者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处理。《指引》可以作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予以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8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0〕124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鄂市监法函〔202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