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违法案件763件,案值406.22万元,结案209件。其中,“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百日行动案件数量41件,案值57.60万元;食品安全执法行动案件数量260件,案值108万元;药品放心执法行动案件数量110件,案值21.56万元;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案件数量150件,案值61.04万元;市场治乱执法行动案件数量173件,案值150.24万元;其他适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案件13件,案值2.84万元;无证经营案件数量16件,案值4.94万元。查处大要案件17件,其中罚没金额1至5万元的大要案件14件,10至50万元的案件2件,300万元以上1件。另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件。
问: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答:学校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也是我市“春雷行动2019”食品安全执法子行动的整治重点。建立“市、区县、乡镇政府和学校”四级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初步形成了“政府、教育主管、市场监管、学校主体、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机制;采取学校自查、区县全覆盖监督检查、市局“双随机”抽查结合,全面加大检查频次,及时排查和整治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明厨亮灶”建设等工作,加强学校硬件设施改造,严格规范制度管理,促进学校主体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目前,全市“明厨亮灶”食堂663家,建成B级以上学校食堂437家;以市、区、乡镇分级召开现场会、专题讲座、模拟场景演练等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及时妥善处置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春季学校开学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开放日”活动119场次,举办食品安全管理培训会6场,培训人员达1000人次。出动执法人员2116人次,检查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729家,检查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店750户。
问:如何确保农资化肥产品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对少数单位化验室没有运行、检验记录不真实、产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现场进行了纠治。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共计抽样28个批次,基数500余吨化肥。目前,样品正在送检中,下一步将针对检测结果继续开展工作。
问:今年我市治理“保健”市场乱象有哪些特点?
答:我市近年来不断加大中药整治力度,同时加强规范指导,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总体质量可控。我市积极邀请国家级专家检查员对执法人员授课,培训中药专业知识,务求到达整治实效;近年来持续开展中药饮片质量安全整治,对染色增重、掺杂使假、非法渠道购进、擅自加工药材冒充饮片,对毒性中药材及城乡接合部和集市贸易市场重点区域、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开展重点整治。
仅去年,检查各类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1700余家次,当场行政处罚12起,立案查处案件27件,取缔无证摊点35家,没收雄黄、川乌、草乌等毒性药材近40公斤,监督销毁霉变、虫蛀、标识不清等中药饮片150余品规。目前,正在继续开展为期10个月的2019年全市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
同时,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部分曝光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虚假宣传诱骗老年消费者
经市场监管部门查明,彭某于去年五月初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五月底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的宣传和销售。
为使老年消费者相信效果、主动购买,彭某通过发放通知和免费鸡蛋、面条、大米等日常生活品,吸引二十余位老年消费者到“大安区某食品店”接受其以“会销”形式推销“红曲银杏叶丹参胶囊”。彭某在会上宣称,该胶囊是北京某高科技公司使用最新技术提炼而成,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等老年人常见病有较好的疗效(治疗作用)。
上述“红曲银杏叶丹参胶囊”属保健食品,彭某共购进二十盒,售价为进价一倍,截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两万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
手术中被医院要求加价治疗
十五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媒体举报,某泌尿生殖医院涉嫌欺诈消费者。接报后,执法人员会同市卫生执法支队和媒体对该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院涉嫌术中加价、医师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移交卫生执法支队调查出理。
检查中,还发现该医院墙上挂着成都华西前列腺疾病医学研究院自贡分院招牌,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随即做了现场取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违法生产销售“地沟油”底料
在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中,原市食药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高新区某厂区内有公司回收火锅店废弃油脂,加工制作火锅底料后再销售给火锅店。
目前,检察院正在对案件进行公诉前审查。
案例四
擅自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
去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荣县旭阳镇观斗山村的外省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当事人现场却无法提供起重机的所有出厂资料、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
经查明:因业务发展需要,去年六月,当事人与荣县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办公楼及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开展机械维修等经营活动。自当年九月安装调试完毕至十一月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使用该台有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吊运了二十台卡车、装载机等用于维修。当年底,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发现其仍在使用该台起重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