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消费环境的明确要求和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系列部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下称《公示规则》)。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就《公示规则》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公示规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俗话说“货比三家”,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市场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当前,消费者仍然面临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健全,一定程度制约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一些经营者投诉居高不下,一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制约消费扩大的堵点瘀点亟待破解。同时,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面临人少事多的瓶颈,需要践行群众路线、推进制度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记者:请问制定《公示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减少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费投诉公示把全国分散投诉放在同一平台公开,可以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使各行业优胜劣汰、提质升级,推进全国消费市场的高水平统一、高标准建设。二是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提高经营者诚信水平。当前,涉企信息以登记许可、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为主,消费者参与不够。消费投诉公示是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两方面作用。三是强化消费领域社会监督,推动消费纠纷源头治理。面对投诉持续较快增长,消费投诉公示以问题为导向、化压力为动力,引导经营者及时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提升经营者主动和解、配合调解意识,促使投诉“源头减量”。四是创新消费环境治理模式,提升市场监管和维权效能。消费投诉公示是一体推进“三个监管”切入口,可以弥补监管力量不足,推动社会共治。同时,也是作风建设新举措,以公开促公正,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也规范政府履职行为,提高基层工作标准化水平。
记者:总局前期组织多地试点,请问成效如何?
答:2016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上海、重庆、江西等多地探索试点,开展前瞻研究,取得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总局研究形成统一公示规则、建设统一公示平台,2022年11月起分两个阶段在吉林、上海、浙江、广东、四川、新疆六个省份试点,设立六个分网站。上述地区消费投诉数量占全国总量近一半,覆盖大多数投诉集中的一线城市和大型平台企业,涵盖东西部、南北方、大中小城市,对全国公示有很强的参考性。截至今年10月试点结束,六地累计公示70.08万家经营者的投诉信息146.91万条,平均调解成功率52.43%,较试点前提高了8.78个百分点;经营者预防化解、主动和解、配合调解的意识明显提升,尤其投诉量居高不下的经营者“源头减量”效果突出,让消费者对身边消费环境的改善有直观感受。
记者:请问哪些消费者投诉会对外公示?
答:公示范围是消费投诉公示制度的核心。基于消费纠纷的民事属性、行政调解的自愿属性、政府信息公开的中立属性,为客观全面披露消费环境,确保全国一把尺,我们坚持“全量公示”原则,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无论经营者是否违法、投诉是否和解,都会公示,避免任何差别待遇和人工干预。消费者投诉和消费者评价一样有主观感受,正是这种千差万别的个性化投诉汇聚成动态大数据,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参考。同时,为确保投诉信息的严谨性,避免公示制度被滥用,我们公示已经办结的投诉,以下投诉不予公示:一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先行和解的。三是系虚假、恶意投诉的;四是其他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和解表明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和解率高恰恰可以打消顾虑、提振消费意愿。如果和解的投诉不予公示,虽然降低了公示投诉数量,但是导致公示投诉中“调解不成”的占比过高,反而影响消费信心,放大了制度滥用空间。总局综合各方建议,坚持全量公示,并引导消费者通过平台ODR机制与经营者先行和解,同步公开经营者“先行和解率”,发挥信用约束与激励两方面作用。
记者:请问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公示内容是什么?
需要说明的是,公示内容中的“投诉问题”系消费者投诉时自行选择的类别,主要反映消费纠纷的缘由,并不等同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事实。投诉不是举报,消费纠纷和违法侵权也不能简单画上等号。
记者:请问《公示规则》对公示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记者:有的经营者对消费投诉公示有顾虑,请问总局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总局在开展消费投诉公示的同时,始终统筹维护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防止公示制度被滥用。《公示规则》专门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一是明确公示的客观中性属性。投诉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的主观陈述和双方自愿的行政调解结果,不属于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负面信用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二是严格把握投诉的不予受理和不予公示范围。统筹公示末端和受理前端,设置专门条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核投诉材料,对于重复、匿名、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公示。三是设置异议复核程序。经营者认为涉及自身的投诉公示内容有误或者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作出公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四是公示正面信息。公示经营者的调解成功率,激励经营者公平良性竞争;对加入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的经营者,赋予“ODR绿色通道企业”显著标识并公布先行和解率,激励经营者把更多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和萌芽。
记者:我们注意到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有“企业服务”板块,请问具体功能是什么?
记者:除了在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统一公示外,还会拓展其他公示吗
答:消费投诉公示仍是正在探索中的创新工作,《公示规则》名为“暂行规则”,遵循“先易后难”“稳中求进”原则,先建立初步的统一公示框架。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对有关区域、行业、经营者、商品服务、品牌、问题等维度的重点公示、分级分类公示;积极探索与放心消费创建、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电子营业执照、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拓展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媒体、社区、商圈等线上线下公示渠道;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协同开展公示等。地方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投诉集中、急增、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行业、区域、经营者,综合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指导约谈、消费提示警示等。山西、江苏、山东、河南等多地自发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我们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