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要闻

A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J省省属国有控股公司,A公司党委负有研究决定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2015年1月,甲经J省国资委推荐任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物资采购等工作。2018年7月,A公司与某民营企业合资成立B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甲经A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B公司总经理,同时被免去A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甲担任A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接受大学同学乙(二人私交颇深、关系密切)请托,向采购部门负责人引荐乙并提出给予关照,后采购部门多次以高于市场价10%的标准从乙与他人共同经营的C钢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采购钢材,甲在审批费用时听过采购部门负责人汇报,但未过问具体细节。经审计,A公司在采购C公司钢材中较正常市场价格多支出300万元,C公司所获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同期,A公司服装鞋帽供应商丙(彼时以正常市场价格向A公司供货)按照甲的安排,与甲的妻弟丁谈判,由丁经营的D日用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作为丙公司的代理商以丙公司原供货价格向A公司供货,丁不参与生产、仓储、供货,仅仅是以D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接收A公司支付的货款,再将收到货款的90%付给丙。丙慑于甲的职务,为保持供应商资格,被迫同意该方案,截至案发时丁获利50万元。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甲任B公司总经理后,安排采购部门以高于市场价10%的标准,从其妻子戊经营的E公司分三批购进办公设备,致使B公司较正常市场价格多支出5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属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C、E公司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50万元的重大损失,应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蓄意通过增加D公司交易环节的形式,截留丙应得利润,并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关于甲利用职务便利从C、D公司采购商品行为的定性,分别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受贿罪;但甲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E公司采购商品,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认定为贪污罪。

【意见分析】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准确把握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认定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犯罪主体扩展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通说认为,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只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因此有观点认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应限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工作人员,这种观点大大限缩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

本案中,甲经J省国资委推荐任A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解释》和《意见》,均应认定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后甲又经A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到B公司任总经理,应当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C公司采购钢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00万元重大损失,同时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属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条优先适用的原则,应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二、准确把握获利源头区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受贿罪

一般情况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受贿罪比较容易区分,二者的差异主要包括: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侵犯法益不同。前罪侵犯的法益通常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合法利益;后罪侵犯的法益通常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三是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取非法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包括三种形式: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后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然而特殊情况下,两罪的行为方式也有容易混淆之处,需要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方能区分。

其次,获利源头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即需要明确获利源头是出于第三方利益损失还是国家利益损失。若行为人基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利用职权安排所在公司高价从亲友处采购商品,则亲友获利源头是国家利益损失,对行为人应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当第三方因慑于行为人的职权或者有求于行为人,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向行为人的亲友低价供货,亲友以正常市场价向行为人所在公司供货,则亲友获利源头是第三方利益损失,对行为人应认定受贿罪。

再次,实际占有财物主体并不影响受贿罪认定。一般情况下,受贿所得财物由行为人占有。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并未实际占有财物,但亲友占有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的意思,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对这一点的理解,从规定上看,“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丙之所以同意将货款的10%让渡给丁,并非基于市场交易原则,而是慑于甲的职务。丁的获利源头是丙的利益损失,A公司在采购服装鞋帽时并无损失。因此,甲利用职务便利,向丙索取财物并由丁实际占有,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三、准确把握获利主体区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合之处:一是主体范围部分重合,后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前罪犯罪主体存在部分重合。二是行为方式部分重合,后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与前罪中高买低卖的行为方式存在部分重合。在以第三方经营主体作为中间环节的案件中,两罪的区分最为紧要。实践中,一般从中间环节是否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客观存在、是否具有经营能力、是否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等方面判断。笔者认为,除了这些标准之外,还可以从获利主体维度进一步判断。

首先,获利主体是行为人独自控制的单位,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行为人借亲友之名设立经营主体,并利用职务便利促成与所在公司、企业交易,通过高买低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此时获利主体就是行为人本人,主观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明显,此种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其次,获利主体是亲友独自控制的单位,应根据亲密关系、最终利益归属、有无通谋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获利主体虽然是亲友,行为人本人没有直接获利,但不能一概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当获利主体是与行为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等特定关系人,且利益最终部分归属于行为人(不包括亲友向行为人行贿的情形),则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当利益最终没有归属于行为人,且行为人仅仅是出于照顾亲友生意的动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与亲友共谋侵吞公共财物,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一般宜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本案中,甲受乙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C公司牟取了利益,但甲未从C公司分得钱款,也未与乙共同占有利益,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但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B公司高价从妻子戊经营的E公司购置办公设备,获利主体是戊,甲与戊是夫妻关系,利益最终也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其主观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明显,应认定为贪污罪。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http://cjxy.gxu.edu.cn/info/1018/1175.htm
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审查调查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应把握的原则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在对于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公职人员的处分上,都规定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具体适用上,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明确https://qinfeng.gov.cn/info/1865/231859.htm
3.论财产申报制度由于在我国此种政策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从而影响了该规定的权威性。从法律的角度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既涉及到维护廉洁政治的公共利益,又涉及到对公职人员财产隐私权的限制问题,无论从哪方面都不宜使用政策性文件予以调整,而应用更为稳定、权威的国家法律予以规范。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hze7e0m.html
4.民法典中公职人员民间借贷怎么处理1、公职人员进行民间借贷的,如果公职人员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公职人员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https://mip.64365.com/tuwen/aabhacx/
5.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前文界定“贿选”的法律性质、探讨“贿选”成因、分析“贿选”危害性的基础上,作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治理“贿选”,法律规制是综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为综合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可以规范村委会选举,引导村民自治走上法治轨道;但是,要根治“贿选”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规制,因为法律规制治标不治本;只有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3768.html
6.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是【单选题】下列法律与烹饪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密切关系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的中层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衡量质量标准的尺度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眼球壁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商品的买与卖之间是按https://www.shuashuati.com/ti/f8065d9d3c4343e29ffcecd4c4763a92.html?fm=bd77b68cda368b18978a3336c4e34e62c6
7.取消退休待遇,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沉重代价?七、结论: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 取消退休待遇,作为一种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处理措施,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它告诉每一个公职人员,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职责使命,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取消退休待遇也提醒我们,公职人员的权力并非私产,而是国家和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7953416029105089&wfr=spider&for=pc
8.法国教育史最新章节王晓辉著13世纪时,大学教师与学生的选拔在欧洲已经国际化,除了一些富裕家庭和小贵族有一点特权,各阶层人员均可进入大学。但从14-15世纪以来,大学变得封闭起来,逐渐成为文化精英的小圈子,出生地、财富和家族成为选拔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各国普遍建立大学,千里迢迢来法国学习显得没有必要。大学的本地化特点突出起来。1378年,图卢兹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3025957/7.html
9.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清官和贪官的矛盾”,而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与国家法权的矛盾,不是封建制度中的“让官吏为民作主”,而是民众是社会的主人,创造并普及行使公共所有权的原则、方式方法,组建确保行使公共所有权的社会上层建筑,让民众行使公共所有权去组织管理生产等一切社会活动,逼着“代表”和一切公职人员做民众的公仆和服务员,让http://m.wyzxwk.com/content.php?classid=21&id=7564
10.中国社会公职人员的财产何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务员的高薪厚禄高福利什么时候与社会广大劳动者回归平等?退休以后还要把人的贵贱高低区分开来的退休双轨制什么时候实现公平公正的并轨?让每一名公民获得平等待遇的社会机制何时建立起来?上学什么时候才能获得公平的教学资源?什么时候才能打破职工与劳务派遣工就业的身份区分待遇差异?什么https://bbs.pinggu.org/tags/114654.html
11.童之伟当代公共财产生成权力的机理——结合若干国家预算收支上述政府集体最终消费支出的三个方面中,首先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它转换为权力的方式是给各级各类公共机关的公职人员付薪酬(包括现金、实物、福利待遇),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装备和其他经费,还有公债支出,包括还本付息,以及各级政府间的一般性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0MDc4ODcxMg==&mid=2247487801&idx=1&sn=5e4b6abe1df63c97cea1a130cb508c8c&chksm=e91424bede63ada88309ecb80400961d90534149c435a53629764ba6bb93b3d7eda726f13205&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