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论坛丨探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现今适用性新闻频道

市场监管领域有一部“神奇”的法规,本身级别高,是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特别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很广,在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之前,原工商、质检、食药、卫生甚至农业、商务部门都可以适用,但实践中真正适用该法规来处罚的案例很少。可能已经有人知道答案了,就是2007年7月26日以国务院第503号令名义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虽然从发布至今已经快15个年头且期间从未修订,但却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一、出台背景

二、适用范围和效力

从文字来看,立法原意确实有意通过“等”字来额外覆盖“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药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如质量法、工许条例涉及的产品),原因主要是“国内外反应强烈”、“现行法律法规处罚不到位”。但根据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法规的条文进一步明确界限应由国务院作出解释并正式发布,而上述负责人接受记者提问时的表态,自然不能算作正式解释。

三、“时移世易”的改变

《特别规定》自2007年7月发布以来一直未修订,因适用处罚案例一直较少,慢慢被人“遗忘”甚至怀疑效力。2011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在答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的《关于<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再次强调: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特别规定》仍属于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后者与前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前者的规定;而前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后者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后者规定。之后比较大的转折发生在2016年,5月底原农业部宣告了一批文件失效,其中就包括了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意见;7月下旬原质检总局也宣告了一批文件作废,也包括了《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而宣告失效原因为“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我局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换句话说,随着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原本在农业领域和其他生产领域扩大《特别规定》适用范围的做法也一并失效,《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当再次回到“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药品”的严谨理解。

2018年初原工商、质检、食药总局等部门调整合并成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笔者认为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应继续保持“严谨理解”。原质检总局扩大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早已失效,虽然原工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宣告失效,但其扩大范围与原质检总局规定本身也存在一定冲突(原工商包括有农资,原质检不涉及但额外有人造板、扣件和特种设备),而且原工商部门仅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流通领域有效,其适用范围并不能因为合并就“自然扩展”到生产、流通全部领域;原食药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也仍有效,但其仅扩大了医疗器械一项,与原质检总局规定和国家近年来对“三品一械”的严管趋势都是一致的,这种程度的扩大从道理上也可以说得通。

四、“亟待修订”的部门规章

在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库中,使用《特别规定》作为关键字来搜索,有一部规章的罚则直接引用并转至《特别规定》处罚,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0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该条款是2009年规章修订时特别增加的,当时专项整治过去不久,直接在规章中引入《特别规定》明显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另外其实也借此给部门规章设定强制措施(第38条)找到了一部上位法来作依据。

五、“鸡肋”的奖励规定

《特别规定》在举报奖励方面做了一项原则性规定,即第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该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中有部分采用了模糊化表述如“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销售法定要求的产品”,无形之中把奖励范围一下拉大了。近年来,已有不少举报人针对一些专门法中未设定奖励依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门援引此条要求监管部门给予奖励,例如举报某企业取得资质后擅自变更关键元件或生产条件等,此项在总局和各地制定的奖励细化规定中均未列入应给予奖励范围,作为上位法的《特别规定》虽然规定应当给予奖励但未设定细节,结合总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2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来看,确实属于奖励范围。2021年7月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虽设定了奖励具体操作,但上述举报往往达不到该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无法套用。

针对上述举报的处理,目前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其视为地方性立法中给予奖励范围的兜底情形,例如《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11条“奖励范围”中第14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参照相应档次给予奖励;另一种是将奖励明确分为“物质”和“精神”奖励,例如《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6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因为《特别规定》的奖励缺少细节规定,申报财政资金存在困难,所以干脆就直接给予精神奖励(例如表扬信一份),但这种操作会招致举报人不满引起复议诉讼,例如深圳市仅2016年期间有几十宗因为没收到奖励金只有精神奖励引起的诉讼,当地一审、二审的法院均无一例外地支持了监管部门的精神奖励方式。

综上,笔者认为《特别规定》毕竟是十几年前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法律工具”,在现在看来除了极少数情形(例如疫情初期按照第5条“销售者未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报告并留存”来处理销售“三无”口罩),已经不太适应近年来的监管现状和“包容审慎监管”趋势,即使仍为现行有效法规,但在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药品领域,上位法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违法行为,理应优先适用上位法;而在其他产品领域,也建议尽量不用《特别规定》。

THE END
1.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解答食品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是与非对一项法律规定作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区分,是因为它们对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规定,并且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也就产生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律冲突。原质监总局关于两法适用的文件,也没确定两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市场监管总局完全可以不必引用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来解答食品违法行为适用问题,可以直接明确为食品违法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811/18/1092156394_1092156394.shtml
2.关于《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目的也是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 二、《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https://www.ciopharma.com/supervise/24162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0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https://china.findlaw.cn/xfwq/shipinanquan/shipinanquanfagui/34495.html
4.食系列之新消费食品宣发:雷区中的舞蹈金杜律师事务所从实践来看,由于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获得相关许可的难度较大,监管也极为严格,目前在市场上带有特定功能价值的新消费食品,大部分走的是普通食品路线。为行文方便,本文所使用的“新消费功能食品”概念,仅指在我国被视为普通食品监管的、以某些补充营养或有助于提供特定功效作为主要卖点的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publicity-and-promotion-of-new-consumption-food.html
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创新与亮点随机监督检查(双随机)、交叉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执法监督措施,有利于强化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破除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确保监管到位,提高执法效能。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特殊食品监管 当前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老百姓深恶痛绝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47975.html
6.市场监管论坛第六期举行研讨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李俊教授认为,“合规指南”近年来在市场监管领域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特殊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网络销售业态多样、复杂,相关法律依据多且分散,出台《指南》具有重要实践价值。他认同《指南》(讨论稿)的编写原则,认为《指南》不是规章,不具有强制性,但因由监管机构发布,仍具有https://news.uibe.edu.cn/info/1393/63508.htm
7.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很实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质量管理核心提示: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很实用 一、特殊食品经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https://www.foodmate.net/zhiliang/qs/168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