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原标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THE END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3.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市监令[2019]20号 市监总局 2020-01-01实施 4.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药监令[2016]21号 药监总局 2016-03-01实施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国工商令[2014]62号 工商总局 2014-03-15实施 6.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食药监办[2011]https://blest.18ben.com/index.php/index/tiaomuview/id/428824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https://www.pkulaw.com/chl/334d3951a673bb22bdfb.html
3.市监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https://people.rednet.cn/front/messages/articleDetail?id=21327
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https://flfgsc.cn/law/%E5%B8%82%E5%9C%BA%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6%8A%95%E8%AF%89%E4%B8%BE%E6%8A%A5%E5%A4%84%E7%90%86%E6%9A%82%E8%A1%8C%E5%8A%9E%E6%B3%95-2019%E5%B9%B4
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全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2022年新修正全文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https://www.0797cx.cn/page37?article_id=107758